——甲保险公司诉陈某甲、乙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6民终37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甲保险公司 被告(上诉人):乙保险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甲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9日,陈某甲驾驶闽×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未注 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碰撞其前方道路维护路段的警示标志后,驶入道路 维护路段,连续碰撞之前因交通事故停于事故地点的闽×T 号小型轿车、闽×5 号小型轿车及现场人员,造成人员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陈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闽×5 号小型轿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经定损,该车损失为车损 12621元及车辆施救费370元,合计12991元。2019年10月24日,甲保险公 司向闽×5号小型轿车的车主李某甲赔付12991元,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保险权 益转让书》,依法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陈某甲所有的闽×3号小型轿车向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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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 保险期间内。
【案件焦点】
1.陈某甲是否存在将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行 为;2.甲保险公司是否应向乙保险公司支付12991元。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虽系从事顺风车业务,但参照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58号)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城市人民政府要 统筹发展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 化的运输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即拼车、顺风车,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 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结合2016年11月21日《厦门 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即 “为合乘服务提供者提供合乘信息服务,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应认定陈某 甲从事网约车(顺风车)的业务是符合社会形势发展需求的,乙保险公司提供 的证据无法证明陈某甲从事顺风车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不应认定陈某甲 从事顺风车的行为属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故乙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 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乙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甲保险公司垫付的理赔款 12991元。
乙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自用车从事顺风车业务是否 构成营运活动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其从事搭乘顺风车活动的频率、费用收 取情况,并结合相关政策综合评定。对于个别性、有偿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也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49
称为拼车、顺风车,主要目的在于分摊出行成本,同时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 减少空气污染,在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 质,不构成营运活动,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理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从公共交通发展的角度看,顺风车、网约车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如何看待 这种社会现象,在现有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目前的国家政策,本 着绿色、共享、低碳发展理念,通过个案判决,作出有益探索。
实践中,保险公司往往根据保险免责条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 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 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不 负责赔偿”的约定,主张保险拒赔。但上述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应当厘清网约 车和顺风车的性质特征、认定规则。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 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 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但顺风车系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区别于从事 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是否构成营运活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认定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不构成营运活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 进行考量:
第一,不以营利为目的,可免费互助也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网约车通过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载客运输服务,具有经营性质,需办理相关审核和证照手 续。而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 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 享出行方式。
第二,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直接达成合意的,驾驶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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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出行的计划、目的、与搭乘人的合意过程进行解释说明。私人小客车合乘 行为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使用性质依然是家庭自用。 客观上是否有合乘乘客不会导致投保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行驶范围、行驶路线 亦在合理可控范围内,并未因顺路搭乘而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而网约车是由乘客发布出行信息,司机根据乘客需求制定 路线,以乘客需求为主。
第三,投保车辆每日开顺风车次数应符合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 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 探索符合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 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 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 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目前,网约车平台有多种,网约车的类型也是有多种形式,不同类型的网 约车所对应的经营模式也是不同的。所以平台公司对于其所开展的多种业务的 责任承担基础也不能完全等同,而应当根据其不同的经营性质,按照“保险赔 付机制+平台赔付机制+平台追偿机制”的赔付思路,确立“以受害人救济为主 导、兼顾新业态发展”的价值导向,合理地确定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
编写人: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何艺君郑鼎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