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发生火灾承租人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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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保某支公司诉奥特曼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40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财保某支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奥特曼公司 第三人:太子服饰公司



208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基本案情】
太子服饰公司在财保某支公司处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坐落于浙江省 诸暨市×××的房屋建筑物,其中保单附页约定:固定资产按估价投保仅保房屋不 含装修及附属设备。奥特曼公司自2014年起向太子服饰公司租用东侧二楼三楼及 西侧一楼靠北四间,并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租赁期间生产和生活上的一切安全及消 防安全由奥特曼公司自行负责,太子服饰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2018年1月29日,涉案厂房发生重大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 为电气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财保某支公司与太子服饰公司协商一次性打包赔偿 1899800元。财保某支公司理赔后,向奥特曼公司追偿未果,遂成讼。
【案件焦点】
承租房屋发生火灾,因租赁协议约定承租人的安全管理义务及承租人的占有使 用,承租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规 定,财保某支公司就其诉请应根据侵权责任有关法律规定,提供证据证明火灾事故 发生的原因、性质以及损失程度,并举证证明事故原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 而确定奥特曼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若其认为因奥特曼公司的合同 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的,其同样应提供证据证明奥特曼公司因存在违约行为导致 损失等事实。首先,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火灾起因为电 气故障,并未认定系奥特曼公司对租赁物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当或过错行为导 致火灾的发生。结合勘验笔录等,火灾现场不存在奥特曼公司私接乱拉电线情况, 即使火灾因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点为由北向南第二排、
由东向西第二根柱子北侧照明开关,而该照明开关电线位于房屋墙体内,由于房屋 系第三人太子服饰公司所有,也不能就此推导出系奥特曼公司管理不善导致保险标 的物的损失,并由此认定奥特曼公司对本次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次,财保某支 公司认为根据租房协议第6条“租赁期间生产和生活上的一切安全及消防安全由乙 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的约定,奥特曼公司应对火灾事故承担违约责 任。但从条文内容看,该约定是基于奥特曼公司应做好防火工作,对因自身原因所



三、代位求偿权纠纷 209

引起的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奥特曼公司自行承担,并不能排除第三人过错责 任。财保某支公司以该条约定将因消防产生的民事责任以租赁关系转移给奥特曼公 司的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财保某支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奥特 曼公司在管理、使用承租厂房及附属设施中存在侵权或违约行为导致火灾,应承担 举证不能的后果。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财保某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财保某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首先,太子服饰公司与奥特曼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生产和生活上 的一切安全及消防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该约定不能概括性 地理解为所有火灾事故损失均由奥特曼公司承担责任。鉴于奥特曼公司不是专业的 安保公司,财保某支公司的理解主张将导致太子服饰公司与奥特曼公司之间的权利 义务明显失衡,有违公序。因此,财保某支公司基于违约要求奥特曼公司承担火灾 事故损失的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其次,财保某支公司能否基于侵权责任要求奥 特曼公司承担火灾损失。财保某支公司列举了奥特曼公司的多处过错,分述如下: 关于跳闸停电问题。根据消防大队所作笔录,奥特曼公司员工仅陈述其在使用压包 机时存在断电现象,但财保某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断电现象与火灾事故发生存在因 果关系,故奥特曼公司对断电现象的应对不能作为认定其对火灾发生存在过错的依 据。关于拉设电线问题。消防大队认定的起火点系一楼照明开关,奥特曼公司拉设 电线的位置在不同的楼层,财保某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拉设电线与火灾事故发生存 在因果关系,故奥特曼公司拉设电线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其对火灾发生存在过错的依 据。关于奥特曼公司对开关起火是否有过错。根据太子服饰公司陈述,在奥特曼公 司承租案涉厂房前曾有其他租户承租,该开关在奥特曼公司承租前已经安装的可能 性较大,且财保某支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开关系奥特曼公司自行安装,故财保某 支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消防设施保障及员工的施救问题。消防设施本身 不影响火灾事故的发生,监控视频显示奥特曼公司的员工在火灾发生后不存在明显 延缓施救的行为。因此,财保某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奥特曼公司对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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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过错,其基于侵权要求奥特曼公司承担火灾损失责任的主张不成立,不予支 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 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 予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对于该项权利的范围,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有观点认 为,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专指第三者对保险标的以侵权方式造成的损害。笔者 认为,该观点失之偏颇。如果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仅限于以侵权方式造成的损 害,那么在保险人对非因第三者侵权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引发保险事故的情形 予以赔偿的情形下,会产生因被保险人不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而使第三者逃脱责任的 法律后果。因此,笔者认为“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指导致被保险人享有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法律事实,而该法律事实究竟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 关系抑或其他法律关系,在所不论。本案中,太子服饰公司因奥特曼公司侵权、违 约而对后者享有请求权,故财保某支公司可以从侵权、违约角度同时行使保险人代 位求偿权;法院则应分别从侵权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来分析奥特曼公司的行为是 否构成对保险标的的损害。
2.对承租人赔偿责任的认定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发生火灾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应当根据具体事故事实、承 租人的义务来具体确定。就本案而言,认定火灾发生的起因,是确定承租人奥特曼 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一方面,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案中起火点 为由北向南第二排、由东向西第二根柱子北侧照明开关,而该照明开关电线位于房 屋墙体内,因财保某支公司无证据证明该照明开关系奥特曼公司安装,故无法认定 因该着火点所引发的火灾系奥特曼公司不当使用或违规使用电器,未尽到承租人应



三、代位求偿权纠纷 211

尽的防火义务所致。财保某支公司以奥特曼公司侵权为由要求后者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不成立。另一方面,租赁协议虽约定承租人奥特曼公司具有安全管理义务,但 财保某支公司仅以租赁房屋发生火灾之事实,而主张奥特曼公司存在疏于管理的违 约行为,理由亦不能成立。
编写人: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