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某诉某发廊、杨某某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8民终65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欧某某
被告(上诉人):某发廊、杨某某
【基本案情】
杨某某经营某发廊。欧某某曾在2020年1月14日自己买染发膏染发,因 对颜色不满意于1月16日到某发廊处漂色、重新染发及加热固色。加热过程中 欧某某感觉头皮疼痛并告知杨某某,后疼痛加剧,杨某某遂将包头保鲜膜取下 并进行冲洗。1月17日至4月20日,欧某某因头皮出现疼痛红肿,进行了多次 门诊、清创及植皮手术治疗。欧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告知杨某某其头部受损事宜, 并对头部位置自拍留痕。
漂染发前,欧某某与杨某某未对使用的产品进行协商。某发廊主张使用某 牌毛白剂、某牌护发染膏以及某牌专业双氧奶为欧某某漂色和染发。在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目录中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某牌毛白剂 以及某牌专业双氧奶的产品信息。杨某某称欧某某熵油时使用的原熵油机已损 坏并丢弃,还称欧某某到店要求重新染发时,曾陈述自行染发后头皮刺激有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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痒,但欧某某予以否认。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某对欧某某的头部损伤与其使用熵油机的行为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欧某某的伤残等级存在异议,并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先 后委托三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均表示对某发廊、杨某某使用熵 油机的行为与欧某某头部烫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受理。法院告知双方 后,欧某某坚持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1年10月18日,广东某司法鉴定 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欧某某头皮损伤,治疗后遗留额顶部及枕 部共两处无毛发区,评定为十级伤残。
【案件焦点】
1. 杨某某对欧某某实施的漂色、染发和使用煽油机加热固色操作行为与欧 某某头部损伤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如何确定责任分担比例。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焦点一。虽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本案的鉴定委托,但不能据此推定杨 某某的漂色、染发和使用熵油机加热固色行为与欧某某头部受损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不可简单以鉴代判。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将行为时 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损害结果的可能 性,且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则该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有 因果关系。
欧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晚在某发廊漂色、染发和加热固色;1月17日 即出现面部肿胀并就诊;1月18日头顶部及枕部出现红斑渗液、瘙痒就诊;1 月19日住院治疗;22日出院;29日、30日,2月2日、4日、21日头顶部及 枕部受损部位损伤持续加重;2月27日、3月6日头顶部及枕部见创面肉芽组 织、脓性分泌物、焦痂等并分别诊断为烫伤和头部热损伤。杨某某和欧某某确 认在加热固色过程中,欧某某头部曾出现痛感。从损害发生的时间节点上看: 与接受漂染发和使用煽油机加热固色操作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根据欧某某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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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受损部位照片,均是头顶部及枕部两处伤情,1月18日至3月2日,欧某 某该两处伤情明显发展,持续加重,可见损伤是在漂色、染发和使用熵油机加 热固色后引发和逐步进展的,并非完全治愈后另外触发。另外,欧某某是头顶 部和枕部受损,与煽油机加热位置相吻合。结合杨某某认可欧某某在加热固色 过程中称头部疼痛的事实,欧某某头顶部及枕部受损与某发廊的漂色、染发和 使用煽油机加热固色操作行为有因果关系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予以认定。
关于焦点二。本院确认欧某某的损失共计145054.13元。另,欧某某在本 案审理期间,就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支出鉴定费2116元,应按责任比例 进行分担。
关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 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 过失。杨某某经营某发廊,提供美发专业服务,应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提供 符合操作规范的服务,并因其营利性、专业性须履行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 务。对因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害固然应当赔偿,对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疏忽大意 造成的过失损害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在漂染头发过程中会使用含有化学成 分的制剂和炯油机加热,产生热力化学复合作用,应使用符合规定的产品,并 对其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人身损害负有高度注意义务。首先,某发廊白认使用 的涉案毛白剂以及专业双氧奶未包含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特殊用途 化妆品目录中,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是未经国家相关 职能部门检验合格通过的产品,某发廊在产品使用上存在过错。其次,某发廊 在为欧某某染发前,未对其进行过敏性皮试,在自认欧某某头部有瘙痒等不适 (存在既往染发过敏史)的情况下,仅简单检查头皮就进行漂染和加热固色, 在加热过程中欧某某出现头部疼痛,某发廊的操作疏忽懈怠,存在过错。某发 廊的产品使用和操作行为具有可归责性,与欧某某头顶部及枕部受损后果存在 因果关系,故某发廊因其不当服务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欧某某到某发廊染发加热固色前,曾购买染发膏自行染发,短期内大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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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不能排除其在前使用的染发膏会引发或增加后续损伤的 可能。且欧某某在2020年1月22日症状好转出院后,伤情不断加重,但其长 达一个月未再到正规医院治疗,导致所受损伤未能得到及时彻底的治疗,欧某 某未能积极治疗对其伤情的加重存在过错。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过错相抵原则,酌情减轻某发廊30%的赔偿责 任,故某发廊承担欧某某上述损失的70%即101537.89元(145054.13元× 70%),欧某某自行承担损失的30%即43516.24元(145054.13元×3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 、某发廊、杨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某某医 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 慰金共计101537.89元;
二 、驳回欧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发廊、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损害 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个案中判断因果关系,是 串联起事实认定和法律责任分担的关键环节,对分配当事人责任、平衡利益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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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重要。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受制于既往行为的时长性、事物之间联系的复杂 性、知识水平的有限性、信息占有的不完全性等因素,诉讼中更受制于当事人 的证据收集能力,导致不可能每个案件均能得出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司法需 协调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冲突,维护公平与正义,对特定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 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是在现有的认知条件和信息状况下作出,不能是纯粹的逻 辑推演,应是通常情况下的可能性判断。
本案中,鉴于被侵权人的“烫伤”诊断是在漂染烫发之后的一个多月,在 前的诊断意见为过敏性或接触性皮炎,依目前的证据和鉴定条件无法直接对损 害原因进行确认。在无法查实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 况下,应进一步结合证据,审查是否存在可能性因果关系。根据“谁主张,谁 举证”的证据规则,被侵权人对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主张要承担举证和证明责 任,但法律并未明确对因果关系的存在应证明到何种程度。可能性因果关系在 刑责旧律的保辜制度以及现行共同危险行为规定中有所体现。保辜制度是认定 有无因果律的特殊法律制度,凡是殴伤人,皆立辜限,以时间的经过来定其杀 人还是伤人的刑责,在一定期限内被害人死亡,则按杀人罪论断;一定期限内 被害人未死亡,而超过期限死亡的,以伤害罪论断。保辜制度考虑到行为和后 果在内容上的发展关系和时间上的继起关系,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合理性。共同 危险行为的各行为人连带责任基础为可能因果关系,即虽然行为人行为与损害 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得到确证,但存在高度可能性,行为人在未能明确证 明谁是具体造成损害后果的侵权人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未能认 定直接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对因果关系存在的举证程度和标准应达到, 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经验可判断通常情况下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且不能排除损 害后果与侵权行为没有关联的程度。本案中侵权人以三次鉴定委托均不受理, 开始被侵权人只是被诊断为过敏性或接触性皮炎并非烫伤等为由抗辩,但始终 无法举出完全否定因果关系存在可能的证据。故结合案情,依据一般社会观察
进行了如下推演:(1)鉴定机构虽不予受理鉴定委托,但不能当然推定不存在 因果关系;(2)双方承认在使用熵油机加热过程中被侵权人曾表示过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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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权人使用的漂染产品是未经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检验合格通过的产品,在 产品选用上存在过错;(4)漂染加热后次日,被侵权人即出现脸头部不适的症 状,且伤情明显发展,持续加重,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5)在漂染头发过程 中使用含有化学成分的制剂和煽油机加热,产生热力化学复合作用,与造成低 温烫伤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然后得出判断:被侵权人头顶部及枕部受损与侵权 人漂色、染发和使用煽油机加热固色操作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 不能排除损害后果与漂染加热固色行为没有关联,进而最终判决侵权人承担反 证举证不利的败诉后果。
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时,在未能以直接因果关系为据的情况下适当运用可能 性因果关系规则,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一般人的经验和常 识等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可能存在,是一种比较务实和公平的判断方法。
随着个人对美化外在形象的需求增长,美容美发服务纠纷日益增多,侵害 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逐渐突出。一般而言,美容美发工具的使用频次多,刺激 性低,损害结果的出现可能较为滞后和隐秘。本案可能性因果关系规则的运用 路径为相关美容美发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思路,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有 利于引导美容美发行业提供符合操作规范的服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编写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温振英 廖卓玲
缺乏鉴定意见时可能性因果关系规则的运用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1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