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架者损害救济的责任认定

周某某诉罗某某、李某某侵权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59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某 被告(上诉人):罗某某
被告:李某某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1日晚十时许,罗某某与李某某在某茶庄店内发生争执并互 殴,罗某某的邻居周某某进店,将两人劝开并抱住罗某某,后罗某某瘫坐在地 上,周某某要将罗某某扶起,罗某某不从并要用脚去踹李某某,致使周某某倒 地碰到腰部,无法起身,罗某某与李某某继续撕扯,不知周某某已受伤。4月 15日,周某某前往某医院骨科入院治疗,4月23日出院,出院记录上记载: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11

“入院诊断:腰椎骨折(L4) 。 出院诊断:1.腰椎骨折 (L4)2. 腰椎退行性病 变。”“出院医嘱:卧床四周,戴腰围保护3个月……”“随访指导:生活自理: 部分自理。”周某某住院期间罗某某曾探望慰问,并向周某某支付8500元。
经司法鉴定认定:(1)被鉴定人周某某经治疗与恢复,其腰椎伤情构成九 级伤残。(2)被鉴定人周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予以其伤后误工期180天,营 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3)被鉴定人周某某后续需行腰3—5锥体后路椎弓 根钉内固定物取出术治疗,约需12000元。鉴定费2600元由周某某支付。
2021年4月22日,李某某出具《承诺书》,载明对周某某涉案住院治疗产 生的相关费用,承诺在法律要求罗某某承担的范围内分担50%。
周某某54岁,离退休,事发时与厦门某中医诊所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月 工资5000元。
周某某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某、李某某向周某某支付赔偿款436815.63元。

【案件焦点】
劝架导致劝架人损害的责任如何分配,劝架人是否应当自担部分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查明事实,事发当时 已系深夜,罗某某独自在店内与李某某发生激烈争吵,且李某某自认当时处于 酒后状态。此种情况下,周某某作为罗某某的邻居,有理由认为吵架状态的持 续会导致罗某某存在一定人身危险,其上门进行劝解并搀扶因情绪激动倒地的 罗某某,系出于保护罗某某、避免双方矛盾冲突进一步激化的善意,其行为并 无不当,亦无法预知在搀扶罗某某时因其蹬踹行为导致自己受伤的损害后果。 据此,周某某的损失是罗某某和李某某发生冲突的行为造成,考虑到事发现场 的实际情况,罗某某、李某某并无共同侵权之合意,亦无共同侵权之行为,应 认定为其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周某某的损害后果发生,应各自对周某某的损 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周某某所主张的损失补偿范围问题。依法认定周某某所受到的损失合



1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计361790元,罗某某、李某某应对周某某的上述损失各承担50%赔偿责任,扣 除罗某某已支付的8500元,罗某某还需支付172395元。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某172395元;
二、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某某180895元;
三、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因周某某在自愿劝架过程中受伤引发的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 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 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罗某 某与李某某发生激烈争吵,邻居周某某主动前往劝架,在劝解过程中受伤,作 为自愿劝解人的周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罗某某与李某某作为冲突事件 的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其二人作为受益人亦应对周某某的损害后果 承担责任。周某某系出于善意主动进行劝架,其睦邻友好、守望相助的精神是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损 害,理应得到救济,不应由其自担责任。故,一审判决罗某某与李某某对周某 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李某某未提起上诉视为认可,罗某某要 求周某某自担部分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因劝架导致劝架人损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要争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13

议焦点为,对劝架者应适用何种赔偿标准,侵权人/受益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就 该类案件的法理依据及司法实践分析如下:
一、劝架损害救济的法理基础
1. 劝架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是指救助人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阻止侵权行为或意 外事件发生。在此过程中,可能导致其自身财产或人身损害。劝架,是在他人 发生打架斗殴或口角争执的紧急情况下,予以劝解、阻拦、居中协调,对于结 束双方激烈对抗状态,防止危险进一步扩大有积极作用。劝架人因此受到的损 害,依法应得到救济。
2.劝架导致劝架人损害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 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劝架导致劝架人损害,通常 适用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包括赔偿标准的认定。从救济效果来看,当存在侵权 人时,劝架人所受损失适用完全赔偿原则,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当不存 在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基于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原则,劝架人亦 有权向受益人主张适当补偿。
二、司法实践中对因劝架导致劝架人受损的责任认定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纠纷双方的过错程度。在通过现场视频、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可 以明确区分导致劝架人受损的直接责任方(如实施推操、殴打一方或主动挑衅 引起纠纷一方)时,应由该侵权人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纠纷 往往系因双方不理智情绪产生,此种情况下,可认定双方对于纠纷的产生均具 有一定过错,未实施直接侵权的纠纷另一方,亦应对劝架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是劝架人损伤后果与纠纷双方行为的因果关系。对于劝架人因劝架被误 伤而直接受损的情况,其责任分析较为明确。对于劝架人自身存在疾病因劝架 诱发,或在劝架中发生并非因纠纷双方所直接导致的意外事件,虽然与劝架行



14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但基于维护社会公益,鼓励见义勇为的立法精神,亦 应由纠纷双方作为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但同时需考虑到,如给受益人增加过 重负担,使其陷入生活困难,亦违反见义勇为行为的本意。据此,法院应综合 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受益范围、劝架人损失情况等,予以平衡酌定。
三是劝架人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考虑到劝架本身具有紧急性、危险 性,即使从事后理性人角度判断其劝架行为存在一定疏忽,如未注意自身安危 或疾病,未采取最为适当之方式,未正确判断纠纷双方关系紧张程度等,在未 明显超出正常人在紧急情况下可预判范畴的情况下,不宜对劝架人课以过高注 意义务。但另外,亦应考虑劝架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如未秉持中立性,造 成双方矛盾激化,甚至因自身行为不慎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受损,那么劝架 人也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本案审理思路及认定标准
本案中,周某某与李某某、罗某某均无利害关系,通过现场视频及各方证 人证言,可认定周某某劝架系基于见义勇为,其自身并无过错,导致其受伤的 直接原因系罗某某情绪激动下的蹬踹行为,罗某某既系直接侵权人,亦系周某 某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而李某某虽不存在对周某某的直接侵权行为,但其 在深夜酒后与罗某某在公共场所激烈争吵,在罗某某情绪明显失控及周某某介 入劝说的情况下亦未及时停止上述行为,对案涉纠纷的产生及扩大具有明显过 错,亦应承担一定侵权责任,考虑到罗某某、李某某并无共同侵权之合意,亦 无共同侵权之行为,应认定为其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周某某的损害后果发生, 结合李某某事后认可的责任比例,一、二审法院均支持罗某某与李某某对周某 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