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诉冯某某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4民再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石某某 被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冯某某
【基本案情】
石某某与冯某某系某小区上下楼邻居。2017年11月25日14时,因冯某某 家中安装暖气加压泵的问题,石某某与冯某某在楼道内发生争执,冯某某用拳 头捶石某某,到楼道外后,冯某某用铝合金条抽打石某某。同日,石某某在禹 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4月18日出院,共住院144天,住院期间医疗 花费70159.39元。石某某住院期间,病历记载以下内容:2018年2月5日 “上级医生查房记录”载明“患者病情无新变化,继续如前治疗观察。给患者 讲明病情,劝其停药观察。患者不同意”;2月25日,石某某主治医生的查房 记录为“患者病情无新变化,继续如前治疗观察。给患者讲明病情,劝其停药 观察,患者不同意。”2018年12月29日,德州某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 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石某某右耳平均听阈40分贝,左耳平均听阈 47.5分贝,构不成伤残。石某某支出鉴定费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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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2017年12月7日,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冯某某殴打石某 某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冯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焦点】
在无法进行专业鉴定的情形下,如何认定侵权案件受害人是否存在过度 治疗。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纠纷的过错方是被告冯某某,应 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原告石某某的住院病历显示,2018年2月25日其主治 医生劝其停药观察,可推定此时已具备出院条件,石某某不遵医嘱,不同意停 药观察,放任了损失的扩大。石某某要求冯某某承担此后(2018年2月25日 后)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既违背公平原则,又损害诚实 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对石某某住院进行合理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 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认定为102155.79元,该 损失由冯某某承担。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石某某各项损失102155.79元。
石某某、冯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石某某一审中提交的住院病历,虽然显示2018年2月25日其主 治医生劝其停药观察,但并没有停止用药,酌定增加20天的合理性住院治疗期 间,其后的住院治疗属于过度医疗,扩大的损失应当由石某某自行负担。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7
冯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德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是否属于挂床这一问题具有专业性,一审法院 根据病情记录、治疗过程、医嘱内容及患者表现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冯某某 在一审中提交的视频资料虽然能够证明石某某在住院期间多次回家,但没有相 关病历记载或医嘱内容予以佐证,且在该证据载明的时间段内,石某某的用药 和治疗情况较为连贯,故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认定石某某当时已经符合出院条件, 不足以认定当时存在挂床现象。2018年2月5日的“上级医生查房记录”载明 “患者病情无新变化,继续如前治疗观察。给患者讲明病情,劝其停药观察。 患者不同意”。根据以上记载及此后病历内容,综合分析石某某住院期间负责 治疗的两名医务人员在本院调查笔录中的陈述,结合考虑石某某在住院期间多 次回家的事实,应当认定2018年2月5日石某某已经符合出院条件,经医务人 员劝说后其拒绝出院。据此认定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2月5日为石某某 的合理住院时间,此后的时间并非石某某住院治疗的合理的、必要的时间。一 审判决将以上“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的形成时间作为应否判决赔偿误工费、护 理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时间分界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但将该时 间认定为2018年2月25日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二审判决在此基础上酌 定增加20天的合理性住院治疗期间依据不足,再审予以纠正。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 、撤销本院(2020)鲁14民终186号民事判决;
二 、变更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2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为: 再审申请人冯某某赔偿被申请人石某某医疗费36604.25元、误工费7909.55 元、护理费7909.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营养费2190元、交通费100 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62013.35元;
三、驳回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在无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被侵权人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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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度治疗的情形。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出于“斗气”“惩罚对方”等目 的,受害人轻伤久治、长期挂床、小病大养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过度治 疗”逐渐成为影响医患之间、当事人之间和谐和司法公平等社会问题。然而 基于治疗活动的复杂性、患者病情的不确定性、医学知识的专业性等原因导致 过度治疗呈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导致这类行为很难区分认定。涉及“过度医 疗”的争议应当由谁来界定以及以什么标准认定等成为新且难的司法问题。在 不宜或者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医疗行为的合理性,极为考验 承办法官综合运用证据的能力。本案具体裁判思路分析如下:
一 、认定治疗合理性的通常审查标准,即对症、必要、适时
认定治疗行为的合理性,通常可以从对症、必要、适时三个角度判断,即 治疗情况与侵权行为导致的伤情必须一致;治疗或者康复应对伤者身体机能恢 复必不可少;治疗应当以伤者存在某种症状为前提,当伤者症状消失时,相关 治疗应当停止。对医疗行为是否合理和必要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鉴定 机构能够对受害人的治疗期限和用药进行鉴定,则治疗行为的合理性较易确认, 但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超出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情形,此时,可 结合住院病历、医嘱单、用药清单等关键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 任,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加以判断,依法认定相关事实。
二 、证据分析方法和具体认定过程,即全面审查、重点考量、专业判断、 综合认定
通常情况下,审理此类案件的证据分析方法为:全面查阅住院病历、医嘱 单、病理诊断记录、用药清单等证据,判断治疗过程是否连续、治疗时间是否 过长,基本治疗项目的持续时间是否合理等;对费用清单中的重大支出进行审 查,判断是否有医疗机构意见予以证明、是否存在重复检查等;转院治疗、院 外自购药品有无医嘱予以支持等。就本案而言,在认定案件事实问题上主要从 四个方面把握:一是住院时间与受害人伤情是否相符。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 微伤,伤后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软组织损伤和左耳外伤,骨骼和内脏并 未出现明显损伤,但其共计住院144天,远远超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9
中此类伤情的误工期,通常情况下,不会出现治疗期超出误工期的情况。二是 受害人住院期间活动情况是否正常。本案双方当事人同住一个楼道,对彼此的 活动情况有一定了解,冯某某提交的监控录像能够证明石某某在住院期间多次 回家从事各种活动,可以辅助其他证据证明石某某存在挂床治疗情形。三是住 院病历中记载的关键医嘱内容。住院病历记载,医务人员在2018年2月两次向 石某某作出“停药观察”的劝阻,能够证明当时已无继续用药的必要性。四是 就专业问题向医务人员进行询问。为深入调查石某某的治疗过程,审判人员到 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走访,进一步了解到石某某不听医嘱采用过激手段要求继续 用药的情况,对案件事实有了更为直观的了解。
三 、认定医疗终结时间节点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的规定,冯某某作为赔偿义务人,如其对石某某医疗费用的合理性有异 议,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在医务人员两次劝说石某某停止用药的情 况下,石某某仍坚持住院用药治疗,且未发现其伤情存在反复,石某某的医疗 终结时间可据此确定,此时,应当认定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即应由石某某举证 证明该时间之后发生的治疗属于必要而且合理。
四 、基于法理和基础规范分析,过度治疗违反侵权赔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 条,人身损害赔偿是对受侵害的合法利益进行补救、尽量填平损失的民事救济 制度。填平就是将受害人的损失全面予以填补,保证受害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但同时受害人也不得从侵权行为中获利或者故意扩大损失,即侵权人赔偿的是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继续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某些受 害人出于种种目的延长治疗时间、不合理用药、短时间内重复检查等情形,属 于恶意扩大的损失,不应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综上,过度治疗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要求,同时可能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损害,违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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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没有专业机构鉴定意见的情形下,法官应当对住院病历等证据进行综 合分析,根据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对过度治疗行为加以甄别,防止因过高且不 合理的赔偿数额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违背人民群众对于公平 正义的理解与期待。
编写人: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玉敏高鑫
侵权案件受害人过度治疗的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1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