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实际出借人的认定

曲某诉陈某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2)黑128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曲某
被告:陈某、宋某、于某 第三人:楚某志





88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曲某与冯某(已去世)为夫妻关系,被告陈某与宋某为夫妻关系。 2018年6月16日,被告陈某、宋某共同向冯某借款300000元,用于偿还冯某 所属工作单位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人 陈某、宋某向出借人(空白)借款人民币叁十万元(小写:300000元),借款 期限1个月,月利率7.5厘,逾期按月利息2分计算,被告于某为连带担保 人。”因冯某系该信用社工作人员,信用社规定工作人员不得用个人账户为贷 款用户偿还贷款,故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出借人处为空白。同日,冯某通 过第三人楚某志(系该信用社更夫)的个人账户,将借款分两次转至陈某账户 共计300405元,代陈某、宋某还清全部贷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405元, 履行了出借人借款交付义务。截至2018年9月26日,陈某偿还利息7000元, 于某替还利息5000元。此后冯某多次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为避免影响, 2020年4月26日,冯某持案涉借款协议书与朋友张某河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诉 至肇东市民法院[案号:(2020)黑1282民初3200号],庭审期间,张某河称 不认识陈某、宋某、于某,是冯某向其借款200000元。经案件开庭审理,肇东 市人民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冯某、张某河起诉。2020年12月7 日,冯某于突发疾病去世后,冯某配偶曲某多次催要案涉借款,陈某、宋某均 否认收到借款事实,拒绝偿还案涉借款。2021年5月21日,曲某将三被告诉 至肇东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黑1282民初1595号],肇东市人民法院作 出了以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曲某起诉的民事裁定。曲某对此裁定结果不服,遂 上诉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
(2021)黑12民终177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肇东市人民法院 重新审理本案。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于2022年9月9日作出了 (2022)黑128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
【案件焦点】
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处空白,案涉借款通过第三人转账形式替代借款人偿





三、借款主体认定 89

还案外人债务时,实际出借人的身份该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曲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 多组证据。证据一曲某、冯某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冯某户口注 销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及冯某父母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冯某之女冯某放弃 债权继承声明。该组证据证明曲某依法继承了冯某案涉债权,能够作为原告起 诉,本案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据、收条各一份,被告陈某、宋某商服楼 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借据和收条上均有三被告签名、捺印。在法庭质 证过程中,三被告均不申请对自己签名的字迹进行鉴定。证据三肇东市信用合 作联社取款凭条复印件、存款凭条复印件、陈某还款凭证复印件。该组证据证 明2018年6月26日,冯某从个人农村信用社账户先后两次共支取200405元, 冯某又向同事伊某斌借款100000元,冯某将上述300405元全部转入第三人楚 某志银行账户,同日将此款从楚某志账户转到被告陈某账户,代陈某结清拖欠 信用社的贷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405元,从而证明冯某军完成了交付300000 元借款的义务。证据四肇东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2民初3200号民事案件 的起诉状、庭审笔录、民事裁定书。该证据证明本案诉讼时效、担保期限均未 超过法定期间。证据五(2021)黑1282 民初1595号民事卷宗庭审笔录第5~8 页证人伊某斌、付某民出庭作证证人笔录。伊某斌、付某民系冯某同事。伊某 斌证明冯某于2018年6月26日向其打电话借款100000元,用于代陈某偿还贷 款,当天取出此款、用第三人楚某志账户代陈某偿还贷款时,伊某斌均在场。 付某民证明借据和收条内容是同一时间书写,三被告分别在借据和收条上签名、 捺印。第三人楚某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借据中出借人一栏为空白,代借款人偿还贷款人与实际出借 人不一致,被告陈某、宋某亦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持假借据起诉,但二被告对于 原告提交借据与收条中本人签名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原告曲某提交的 多组证据亦可以相互佐证,能够证明被告陈某、宋某向原告配偶冯某借款的事





90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实。双方达成的借贷合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原告曲某要 求三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陈某、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曲某借款本金 300000元及利息212116元;
二 、被告于某对被告陈某、宋某上述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交付人与实际出借人通常是一致的,因此,法庭调查的 方向主要是审核借款总额、利息、还款等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借 款支付人即名义出借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借款人通常会以 “与实际出借人不存在直接的款项交易记录”“起诉的实际出借人与其不存在借 贷合意”等理由进行抗辩,要求驳回实际出借人的诉讼请求。此种情况下,如 何认定实际出借人的身份,是庭审的重点问题。
要点一:实际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达成借贷合意
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中当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处空白、实际出借人与借款 支付人不一致时,往往因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上引发争议,既不利于案件事实查 清,也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更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审理此类案件关键 在于找出案件核心法律关系,即实际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 律关系。




三、借款主体认定 91

在审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应重点审查案件实际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 否达成了借贷合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 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法条的文义表述上可以分析出, 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在于借贷双方是否就借贷行为达成合意。民间借贷中借款人 有借款的意思表示,而出借人又有同意提供借款的承诺,就可以认定借贷双方 达成了合意。只要实际出借人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借款人达成借款合意,就 应认定实际出借人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出借人。
要点二:实际出借人与借款支付人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根据(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民事裁定中:“一方将留有空 白内容的合同交予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事项的无限授权。”借款 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借人留有空白的借据上进行签章,说明借款 人对出借人的任意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变更均持有放任的态度。当借款支付人认 可其是受实际出借人委托向借款人支付款项,在不损害借款人利益,不加重借 款人负担情况下,可认定实际出借人与借款支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要点三:持条起诉人与实际出借人的身份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中借款合同出借人处为空白,持条起诉人与实际出借 人身份认定一致是关键。持条起诉人要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标准至少达到其是实 际出借人高度盖然性之可能,此标准仅靠单一借款合同原件不能排除对其身份 的合理怀疑,要形成相互佐证的证据链证实持条起诉人是实际出借人合理推论, 否则就会陷入虚假诉讼的可能。
综上,民间借贷中出现借款支付人和实际出借人不一致的情况,通常会伴 随多种法律关系出现,亦会形成多方民事主体。实际出借人的举证责任较以往 双方借贷法律关系会有所不同,更趋向证据链条完整性和证明案件事实合理性。 审判者要梳理案涉多种法律关系,结合提交的证据把握好民间借贷关系认定要 件,亦要做好虚假诉讼的防范工作,立足于民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做到以理 服人。
编写人: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李旭东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