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公司诉项目管理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42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电缆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项目管理公司
被告(上诉人) :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被告:T 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项目管理公司在采购平台发布《阻燃铠装铝缆项目》招标公 告。该招标文件载明:1.招标人为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代理机构为项目管理 公司,项目名称为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20年阻燃铠装铝缆项目。2.投标保 证金金额300000元,递交应答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为,开户名称:项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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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司,开户行:某银行郑州市铁路支行。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 30日9时。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020 年3月27日,电缆公司按照上述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保证金300000元汇 入上述项目管理公司账户。
2020年4月2日,项目管理公司在比德电子采购平台公布上述项目中标候 选人,同年4月7日,公布了中标结果公告,电缆公司未中标。上述项目招标 结束后,项目管理公司、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未向电缆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
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举证的其公司与项目管理公司签订的服务框架合同, 载明: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同意将项目中涉及的招标/比选事务委托给项目管理 公司代理,并且项目管理公司同意接受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委托,该等委托代 理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招标/比选文件或其他资格预审文件,起草、发布 经过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审核通过的招标/比选公告或招标/比选邀请书等,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权利包括审查项目管理公司为合同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 出意见等。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表示,从合同看其公司并未授权项目管理公司 收取投标保证金,项目管理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已经超出双方委托代理 范围。电缆公司对该合同三性均不予认可。
电缆公司表示因其公司无法了解案涉300000元保证金的资金流向,故要求 项目管理公司与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件焦点】
1.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义务主体如何认定;2.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能否以项 目管理公司未将该保证金转交其公司为由抗辩其公司不负有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项目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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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买卖合同纠纷
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管理公司对电缆 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对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发生效力。虽T 公司河南省分 公司抗辩项目管理公司收取投标保证金系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但投标保证金 系用以制约投标人、保障招标人利益的担保措施,其受益人为招标人,且项目 管理公司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由其公司收取保证金,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作 为项目管理公司的委托人并无异议,故对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该抗辩意见,法 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之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故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作为招标 人应当向电缆公司返还案涉投标保证金300000元。至于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抗 辩项目管理公司并未向其公司转交投标保证金,系其公司与项目管理公司委托 代理关系的内部事宜,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对抗辩意见,亦不予支持。鉴于项 目管理公司收取保证金的法律后果由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且项目管理公 司并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由其公司退还保证金,故项目管理公司无须承担退还 责任。又认为,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其财产不足以清 偿债务时,其对外民事责任应由T 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损 失 ,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未能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当承担相应的利息损 失,电缆公司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就利息计 算标准,法院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 释的规定。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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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电缆公 司投标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 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对上述债务,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T 公司承担清 偿责任;
三、驳回电缆公司对项目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委托项目管 理公司进行招投标,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委托事宜包括由项目管理公司起草、发布经T 公司河南省 分公司审核的招标公告,并且明确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招标公告有审核并提 出意见的权利,由此可见,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于项目管理公司发布的招标 公告内容系明知且认可。电缆公司虽对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的服务框架合 同真实性不予认可,但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举证的上述合同内容仍可作为T 公 司河南省分公司对于其与项目管理公司之间合同权利义务的自认,法院予以采 纳。项目管理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投标人须向项目管理公司支付 300000元投标保证金,电缆公司依照招标公告向项目管理公司支付了300000 元投标保证金,则应视为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收取。因电缆 公司并未中标,则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应在约定期限内向电缆公司返还该 300000元投标保证金,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未及时返还,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并 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一审判决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电缆公司返还 30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 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并无不当。至于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项目管理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T 公司 河南省分公司可另案处理。
综上,T 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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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审判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认定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义务主体。
首先,从投标保证金的性质看,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向招标人递交,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实质是 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故收取投标保证 金的受益人是招标人。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招标人因投标人缴纳投 标保证金享有利益,故应负有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当然义务。
其次,从法律关系分析看,本案涉及的三方主体分别为:招标人、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涉及的两种法律关系分别为:招投标买卖合同关系(招标人和 投标人之间)和委托代理关系(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而投标人和招 标代理机构之间是不存在法律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是 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法律效果也归属于被代理人 即招标人,因此即使招标保证金汇入的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也应认定招标 人为收取该招标保证金的主体。
再次,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看,若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招标代理机构负有 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则招标代理机构因该约定而负有退还义务。法律充分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作出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意思 表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最后,从法律效果的长期作用看,投标人多为中小企业,容易在经济上处 于弱势地位,而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并不鲜见,不退投标保 证金情况频发,导致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占用大量现金的同时,并伴随了后期退 还周期长等问题,可能对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自身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招标 人通常是业主方,或施工总承包方,资金基础雄厚,让招标人承担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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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可以让招标人合理利用资金优势,谨慎选择资质优良的代理机构作为 被代理人,积极协商沟通招标细节后再行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整个招标活动开 展期间对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全过程的监督工作,有利于从源头减少因不退投标 保证金产生的纠纷。
在处理商事案件中,法院应当本着优化营商环境这一根本目的来解决矛 盾纠纷。法律效果上讲,本案明确了投标保证金退还责任主体,有助于投标 人积极主张退还投标保证金,做好历史沉淀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作。从优化 营商环境的角度入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投标企业资金 占用量大、周期长,保证金被违规占用挪用,且后期退还困难等,亟需通过 多元化担保方式化解担保难题,即以投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逐步替代 现金保证金,企业只需缴纳少量担保费用,有效降低了企业投标成本,极大 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量,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有利于持续深化改革,提 升营商环境温度。
编写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吴旻昊 张馨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