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代收保证金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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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诉钢结构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民终240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工程公司 被告(上诉人):钢结构公司 第三人:滕某某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1日,工程公司与钢结构公司签订《钢构合同》,约定工程公 司自钢结构公司处采购钢柱钢梁等钢构520吨,每吨价格为5300元;2019年1 月21日,预付定金75万元;最后一车定金结清。合同签订后,钢结构公司要 求工程公司先付款方能发货,双方协商一致,由工程公司通过案外人王某及滕 某某夫妇的个人账户向钢结构公司财务人员孟某某账户先支付保证金,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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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通过公司公户交易货款后,钢结构公司再将保证金退回。后工程公司付款,钢 结构公司提供货物,经双方结算,钢结构公司共计向工程公司供货444.91吨, 工程公司共支付货款235.5万元,案涉合同的货款已全部结清。
合同履行中,滕某某夫妇账户共计向钢结构公司财务人员孟某某账户支付 保证金45.5万元,案外人王某账户于2019年3月24日至3月30日共计向钢结 构公司财务人员孟某某账户支付保证金62万元。2019年4月4日,案外人李某 向滕某某账户转账50万元。2019年4月8日,钢结构公司财务人员孟某某分两 笔向滕某某账户转账共计57.5万元。
工程公司与钢结构公司均认可案外人王某账户支付给钢结构公司财务人员 孟某某账户的62万元系履行案涉合同的保证金,关于该保证金是否退还,双方 产生争议。
【案件焦点】
滕某某收取钢结构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公司与钢结构公司签订的 《钢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工程公司支付保证金及货款、 钢结构公司提供货物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后,钢结构 公司应及时退还工程公司支付的保证金。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工程公司通过王 某支付给孟某某的62万元系履行案涉合同的保证金,关于该保证金是否退还, 双方产生争议。案涉合同对于保证金的退还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履行中工 程公司须先通过个人账户向钢结构公司员工账户支付保证金,双方结算货款后, 钢结构公司再退还工程公司保证金的交易习惯,钢结构公司应通过收取保证金 的账户进行退回。钢结构公司主张已向工程公司的合伙人即滕某某退回全部保 证金的事实,工程公司不予认可,钢结构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向滕某某退回保证 金得到工程公司的授权和同意,亦未证明该行为事后得到原告的追认。故对钢 结构公司主张向滕某某退回保证金是履行案涉合同向工程公司退回保证金的主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41

张不予采信。因工程公司与滕某某之间存在大量经济往来,无法确定滕某某向 工程公司账户转账的款项就是退回的案涉保证金的唯一性。故对工程公司要求 钢结构公司退还保证金6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山东省淄博市周村 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钢结构公司退还工程公司保证金62万元。 钢结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钢结构公司主张 不应当支付工程公司保证金62万元有无依据。涉案《钢构合同》系钢结构公 司与工程公司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所供货物均已付清货款,仅对涉案保证金是否退还产生争议。 双方当事人对于保证金的退还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工程公司通过三名个人账户, 包括滕某某账户,向钢结构公司支付保证金。工程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滕某 某系其项目负责人,钢结构公司主张退还保证金时征求过滕某某的意见,滕某 某要求退到其个人账户。滕某某亦认可该事实,并承认收到涉案保证金。滕某 某收取钢结构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工程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视为工程公司收到钢结构公司退还的保证金。钢结构公司主张没有授权滕某某 收取该保证金,且事后没有追认,并不能推翻滕某某构成表见代理的事实。钢 结构公司已经退还涉案保证金,故对工程公司要求钢结构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 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钢结构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据此,山东 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公司员工代收保证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不同于职务行为,其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涉及第三人, 若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发生效力。是 否构成表见代理直接关系到承担责任的主体,所以对此作出正确认定是处理此 类案件的关键。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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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因为表见代理其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故行为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 需要满足无代理权或者对其所实施行为无代理权的条件。第二,存在使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表见代理能够成立的核心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根据一般交易习惯进行判断,比如行为人是否持有被代理 人出具的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等证明文件,行为人的身份、职务是否 与被代理人有关联等具有代理权客观表象的情形。第三,相对人须善意且无过 失。这是指相对人的主观态度,即相对人需要对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不知情,对 此进行判断的时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明显的疏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表见代理大致可 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三是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是指自始没有代理权, 但是具备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表象,这种表见代理在司法实践中表现:
1.被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暗示授予他人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未授 权的行为,是一种积极作为的意思表示。
2.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但是没有作出否认表示的 行为,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3.主要表现为挂靠经营的民事行为。后两种不同于第一种自始无代理权的 情形,均属于曾经有代理权的类型。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有受到 限制的代理权,但是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没有代理权的范围内与其进行 民事行为,形成的表见代理。通俗来讲就是行为人因越权行为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其授权,但是行为人仍然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由被代理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 利导致的,比如撤回被代理人的授权证明、发布撤销代理权的公告或直接通知 第三人等。
表见代理制度设立的意义主要在于认可外观授权并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所以在本案中公司员工代收保证金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正确认定十分关 键。本案案涉合同对于保证金的退还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履行中工程公司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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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先通过个人账户向钢结构公司员工账户支付保证金,双方结算货款后,钢结 构公司再退还工程公司保证金的交易习惯。工程公司通过滕某某账户支付了保 证金,滕某某系涉案《钢构合同》的联系人、具体负责人,且滕某某也是保证 人之一,滕某某亦认可自己可以代表工程公司收取退回的保证金。综上,工程 公司没有对滕某某收取退回保证金的行为作出追认,滕某某属于无权代理,钢 结构公司有理由相信滕某某对收取退回保证金仍有代理权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 注意义务,故滕某某代收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一审以钢结构公司 未举证证明其向滕某某退回保证金得到工程公司的授权和同意,亦未证明该行 为事后得到原告的追认的原因支持工程公司要求钢结构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讼 请求不当,二审予以改判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动态交易安全。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荣明潇杨富元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张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