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王某某诉健康科技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667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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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杨某某、王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健康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年逾70岁的王某某经人介绍加入健康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微信群中,公司 的工作人员不断在微信群中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推广一款被称为光量子芯片医用 冷敷贴的产品,工作人员强调产品是经核准的国家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内置的 日本进口的光量子芯片能够在人体内发射能量,芯片释放的光量子能量以微粒 子和高频短波的形式,直接调理细胞,达到抗衰老、预防疾病和调理身体的目 的,工作人员以赠送礼物等方式诱导王某某及与其一起结伴的年近80岁的杨某 某多次线下免费体验,2020年12月,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推荐引导下,杨某 某、王某某各花费27760元购买光量子芯片TM医用冷敷贴三块。事实上,国家 核准的该冷敷贴适用范围仅为物理退热,冷敷理疗功能,而该商品名称中的光 量子芯片仅为经多次申请未被国家核准的未注册商标,杨某某、王某某使用后 亦未感觉到效果,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要求健康科技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惩 罚性赔偿责任,并承担利息损失。
【案件焦点】
健康科技公司在向杨某某、王某某销售光量子芯片TM 医用冷敷贴时是否存 在欺诈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王某某要求退货退款,健康 科技公司表示同意,法院不持异议。
欺诈所指向的是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之前的行为。本案中,杨某某、王某 某主张的欺诈事由均发生在2020年12月25日之后,即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之 后,故杨某某、王某某据此主张欺诈及三倍赔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买卖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35
健康科技公司虽无欺诈故意,但在微信群中的宣传确有夸大、不妥之处,故对 于杨某某、王某某要求健康科技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六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健康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杨某某退还货款27760元, 杨某某将光量子芯片M 医用冷敷贴三块(二大一小)退还健康科技公司(已执 行);
二 、健康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王某某退还货款27760元, 王某某将光量子芯片M医用冷敷贴三块(二大一小)退还健康科技公司(已执 行);
三 、健康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杨某某支付利息(以2776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5日止);
四 、健康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王某某支付利息(以2776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0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5日止);
五 、驳回杨某某、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某、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医疗冷敷贴属于监管部门 备案管理的医疗器械,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备案信息中的仅为由无纺布背衬层、 凝胶层、聚乙烯薄膜覆盖层等部分组成。健康科技公司所称诉争产品中含有日 本进口的光量子芯片与该产品在监管部门备案信息的产品描述并不一致,监管 部门核准的预期用途及诉争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适用范围也仅仅显示为物理退 热,冷敷理疗。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诉争产品所备案认可的只有冷敷贴的一 般性能。健康科技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所管理的拥有百余名成员的微信群组中所 称多次直接或者组织他人对诉争产品中未经国家备案或者核准的所谓“光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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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性能进行突出宣传,其所宣传的产品具备能量发射、释放微粒子共振波 等均没有事实依据,其描述的纠正紊乱的细胞频率,修复受损的、病变的、衰 老的细胞,让细胞更年轻更健康,继而强调产品能够抗衰老、调理身体等功效 并未经过监管部门的核准或认可。健康科技公司销售宣传的防衰老、治疼痛等 功能,显然对渴望健康的老年人群体足以产生购买的吸引力,结合诉争产品的 标签、健康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的宣传线下体验可以换粮票,并继而换免费礼品 等事实及王某某、杨某某一起通过该工作人员购买诉争产品的情形,本案能够 认定王某某、杨某某系受到了健康科技公司不实宣传的影响,出于对健康的渴 望才每人花费近3万元只购买了三块仅具有退热冷敷功能的普通医用冷敷贴。 因此,应当认定健康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
健康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曾多次申请光量子芯片的文字商标,均被驳回, 该商标从未被国家所批准注册。但健康科技公司在明知商标多次审批未通过的 情形下,仍然以光量子芯片作为商品名称置于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前并在宣传推 广中向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群体以光量子芯片及其功能为产品突出卖点, 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光量子芯片本身及光量子芯片的功能已经被监管机构所认 可。因此,健康科技公司的行为属于通过夸大或者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该行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健康科技公司应当向王某某、 杨某某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惩罚性赔偿已经足以涵盖杨某某、王某某所遭受的各项损失,故对于杨 某某、王某某主张的利息损失不再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 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2213号民事判决第 一 、二项;
二 、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2213号民事判决第
三、四 、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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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健康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杨某某83280元; 四 、健康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王某某83280元; 五 、驳回杨某某、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互联网时代,虚假宣传行为从电视、灯牌广告领域逐渐深入到微信群、短 视频等媒介中,行为越来越隐蔽化。利用高科技概念进行夸大宣传,不仅对老 年人而言具有迷惑性,对法院审理案件的专业性要求也逐渐增加。本案的核心 问题即健康科技公司销售光量子芯片TM医用冷敷贴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点:欺诈方的欺诈行为、欺诈故意、受欺诈 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以及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1.健康科技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监管部门对诉争产品所备案认可的只有冷敷贴的一般性能。而健康科技公 司所称诉争产品中含有日本进口的光量子芯片与该产品在监管部门备案信息的 产品描述并不一致,其所宣传的产品能够抗衰老、调理身体等功效并未经过监 管部门的核准或认可。
而且,国家监管机构未准许过光量子芯片可以作为医疗器械,未核准过光 量子芯片的功能,但健康科技公司仍然在产品标签中继续突出使用光量子芯片 的文字,并在宣传推广中向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群体以光量子芯片及其功 能为产品突出卖点,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光量子芯片本身及光量子芯片的功能 已经被监管机构所认可。因此,健康科技公司的行为属于通过夸大或者隐瞒与 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该行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2.健康科技公司具有欺诈故意
健康科技公司作为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公司,明知监管机构批准的适用 范围仅为用于物理退热、冷敷理疗。但健康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宣传推广这一 产品时,对产品性能和适用范围的宣传明显夸大,在明知商标多次审批未通过的 情形下,仍然以光量子芯片作为商品名称置于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前,并对光量子 芯片进行了突出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产品具备了健康科技公司所称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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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芯片”功能,因此,应当认为健康科技公司欺诈的主观故意明显。
3.杨某某、王某某的购买行为与健康科技公司的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
购买诉争产品时王某某已经年逾古稀,杨某某更是年近耄耋,健康科技公 司销售人员对诉争产品特别是“光量子芯片”所宣传的防衰老、治疼痛等功 能,显然对渴望健康的老年人群体足以产生购买的吸引力。应当认定杨某某、 王某某的购买行为与健康科技公司的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故本案已经满足欺诈的全部构成要件。健康科技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购买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事实具有代表性,通过微信群宣传洗脑、线下体验送礼物从而 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明显被夸大了功能的商品,是医疗保健品欺诈老年人的典 型套路,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欺诈认定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既保护了老年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力地净化了相关领域的消费市场,案 件对于规范特殊商品诚信经营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案件确立了在涉及老年人 消费领域,既要保障老年人的身子骨,也要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增加老年人 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裁判价值导向。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郑吉喆 田艳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