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事项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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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category:物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0日
——黄某某等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2281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业主撤销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黄某某、雷某某、刘某某、任某某、宋某、王某某、曾 某、石某某(以下简称黄某某等八人)
被告(被上诉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小区业委会)
第三人(被上诉人):某社区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某社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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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纠纷 183

【基本案情】
黄某某等八人均系武汉某小区的业主。2021年6月7日,某小区业委会 筹备组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业委会候选人产 生办法》。6月18日至24日,筹备组在某小区公告栏、单元楼栋、物业门 口、岗亭(以下简称公告栏等)进行了《某小区业委会候选人报名公告》。6 月30日至7月6日,筹备组在案涉小区公告栏等进行了《某小区业委会委员 初步候选人考察预告》。7月16日至22日,筹备组在某小区公告栏等进行了 《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公示》。11月30日,筹备组在案涉小区 公告栏等进行了《关于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延期 的通知》,通知投票时间延长。12月3日至8日,筹备组向筹备组成员发布 《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计票的通知》。12月8日,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现场 计票。12月8日至14日,筹备组在公告栏、单元楼栋、物业门口发布《某 小区业委会投票(选举)结果公示》。12月29日,某小区成立第二届业主委 员会。
【案件焦点】
小区业主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业委会作出的业主委员换届选举提名的 决议。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 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 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黄某某等八人认为在业主大 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应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某小区业委会没有 履行任何书面的告知义务,直接于2021年12月8日公示委员提名,但根据某 小区业委会提交的证据显示第二届业委会的选举进行了公示公告的流程。因此 对黄某某等八人的该主张不予认可。黄某某等八人认为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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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会的选举投票数量存在大量作假,但核实清查是否属于虚假、冒充的作弊票, 以重新计票业主的真实选票后宣布表决结果,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 范围,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 七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黄某某等八人的诉讼请求。
黄某某等八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 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 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可见,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进行,系业主行使自治权的方式,属 于业主自治范畴,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 讼受理及审理的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黄某某 等八人以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不合法、被选任的委员不符 合条件、选票不真实等为由提起诉讼,即属于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争议, 一审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法 院予以确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和物业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因业主撤销权引发的纠 纷不断涌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代表业主意愿、维护业主利 益的决定,对于小区的每一位业主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 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于业主所享有的合 法权益可分为两类,一是实体权益,二是程序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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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纠纷 185

关于实体权益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了业 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的共同管理权的范围及表决权的行使等问题,因此, 如果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关于上述事项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相关的实体 合法权益,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此时业主享有撤销权是基于业主 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对专有部分 以外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相关权利时,法律赋予业主通过起 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进行救济。
关于程序权益方面,是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内容虽然并未 侵害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享有的实体权益,但其所作决定超越了法定 或者约定的权限范围或者违反程序性规定,特别是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选 举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进行区分处 理。具体如下:
1.违反法定议事及表决程序的,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 员会的决定,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就业主应当共同决定的事项, 其中包括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业主参与人数比例及表决人数比例。若选举或者 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过程中,表决程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业主有权提起撤 销之诉。
2. 业主委员会内部程序性或自治管理范畴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 案范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召开、成立、选举、表决、业主委员会委员 资格及选任、罢免等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程序性或自治范畴决定的 事项,不属于业主撤销权和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如本案中,以被选任的委员不 符合条件、选票不真实等为由提起诉讼,即属于业主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争议, 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编写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徐笙夏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