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条银行卡盗刷后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邓力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561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邓力
被告(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大望 路支行)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邓力在交行大望路支行开户办理诉争借记卡,卡正面及背面均为 黑色,该卡正面左下角标注 “dengli” 字样,背面持卡人签名栏上有邓力签名。 2011年11月7日,诉争借记卡被盗刷。刷卡消费成功后,交行大望路支行立即向


一、银行卡纠纷 5

邓力手机发送两条消费短信告知诉争借记卡被异地消费的情况。11月8日早上,邓 力发现该两条消费短信后立即向95559客服电话报案并电话挂失。经查明,诉争借 记卡的两笔消费的刷卡底单的签名为“杨文杰”,非“邓力”字样,监控录像中显 示的刷卡人为男性,但刷卡人外貌特征与邓力不相符,刷卡人使用银行卡的背面系 白色,与邓力的诉争银行卡存在明显不同。2011年5月20日,邓力之妻李忠芳曾 在诉争借记卡的消费底单上以持卡人名义签署了“邓力”字样。
【案件焦点】
银行卡盗刷索赔纠纷中,如何认定银行和储户的过错?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交行大望路支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证邓力账 户内存款安全的基本义务。交行大望路支行作为专业机构,其向邓力发放的储蓄卡 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邓力涉案账户存款被他人持复制的伪卡在异地刷卡消 费,交行大望路支行未能识别伪造银行卡,导致邓力涉案账户内的存款被盗取。交 行大望路支行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已构成违约。邓力作为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 银行卡及其密码,防止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法酌定 交行大望路支行对邓力账户内被盗刷的存款及利息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
一 、交行大望路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邓力存款十二万一千八百元及利 息(从2011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十二万一千八百元为基数,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邓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邓力和交行大望路支行均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交行大望路支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 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交行大望路支行并没有充 分证据证明邓力对其持有的借记卡没有妥善保管或合理使用,其主张邓力没有尽到 妥善管理借记卡和密码义务所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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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判决: 一 、撤销一审判决。
二、交行大望路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邓力存款三十万四千五百元及利 息(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三十万四千五百元为基数,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法官后语】
保证储户的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为了保护储户的资金安全,需要安全 保障方式的有效性。银行卡自身的安全可靠是确保储户资金安全的前提。当前各银 行使用的银行卡是磁条卡,很容易被复制、盗刷。银行不愿意用芯片卡代替磁条卡 不是技术上的问题,更多的是经济上的考量。客观上银行放弃了安全性更高的芯片 卡,降低了储户账户资金的安全性。近些年来,银行卡被复制盗刷案件层出不穷, 关于磁条卡的安全性问题也被诸多专家学者提起,银行业早就应该有所警醒,并采 取相应的措施,但事实上银行依旧我行我素,可以说银行对储户账户的安全从技术 上是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主观上不能不说是有过错的。
在处理盗刷案件中,储户应对银行卡被盗刷给自已造成损失进行举证。储户在 收到短信、得知银行卡被盗刷或被转账时,应第一时间收存好证据,证明卡在自己 身上并证明自己不在银行卡被盗刷地,没有“作案时间”。还可到就近的营业点查 询卡片的余额并索取凭条。
在无法查明密码泄露原因、无法查明储户过错的情况下,应由银行承担责任, 不能推定储户就有过错。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国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