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何玉兰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 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 2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何玉兰、向金荣、魏海荣、刘小霞、魏海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冯国琴、 郭冬冬、巴州飞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永记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0日22时5分,刘光辉醉酒后驾驶新 MH8760 号普通两轮摩托 车,由东向西沿本布图镇政府路段行驶至本布图镇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停驶 的郭冬冬所驾轮式装载机(正准备装至冯国琴所驾停驶的新 M15251 号重型半挂牵 引车上)相撞,造成刘光辉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一起交通事故。博湖县交警大 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光辉应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郭冬冬和冯国琴 应共同承担此起事故次要责任。
一、财产保险 11
涉案的轮式装载机是属于被告杨永记所有,被告郭冬冬是被告杨永记雇用来操 作装载机的雇员,被告杨永记已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现金。
被告冯国琴所驾驶的新M1525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是用来装装载机的,在装车 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冯国琴与被告飞驼运输公司是挂靠关系,双方签订有 挂靠协议。被告冯国琴所驾驶的新M15251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市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 2012年6月18日0时至2013年6月17日24时止,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同时还投保了第三者责 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20日0时起至2013年6 月19日24时止。以上两份保单均加盖的是被告保险公司的公章,被告保险公司同 意由其进行理赔。
死者刘光辉系农村户口,生前居住于博湖县本布图镇政府路,刘光辉的母亲向 金荣,系农村户口,有三个子女。刘光辉的女儿刘小霞与刘光辉共同生活,居住于 博湖县本布图镇政府路,是博湖中学的学生,现年15岁。
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5243元/年,城镇居民家庭年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921元,城镇居民家庭年平均消费性支付13892元,农村居民 年人均消费性支出为5245元。
【案件焦点】
1.死者刘光辉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2.被告杨永记是否应在 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博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光辉酒后驾驶摩托车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 因,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应承担65%的责任。而被告郭冬冬、冯国琴违反规定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因素,对该事故应负次要责任,二被告应 承担35%的责任。因二被告的行为之间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应平均承担责任,即 应由被告郭冬冬承担17.5%的责任,由被告冯国琴承担17.5%的责任。因被告郭 冬冬是受雇于装载机车主杨永记,雇员在雇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杨 永记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冯国琴所驾驶的新M152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是挂靠在被
12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告飞驼运输公司名下的,应由被告冯国琴和被告飞驼运输公司对其承担的部分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冯国琴所驾驶的新 M152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该事故是发生在保险 期间内,应由库尔勒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以理赔,不足部分再按责任划分 后,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承担。因保单上加盖的是被告保险公司的公章,被告保险 公司同意由其进行理赔,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赔偿原 告何玉兰、向金荣、魏海荣、刘小霞、魏海峰各项损失145763元。
二、由被告杨永记赔偿原告何玉兰、向金荣、魏海荣、刘小霞、魏海峰各项损 失135763元。
(以上两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何玉兰、向金荣、魏海荣、刘小霞、魏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后语】
原被告之间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是死者刘光辉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 金额的问题和被告杨永记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问题。
关于死者刘光辉是否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问题。死者刘光辉系农业户 口,本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项目,但其生前居住于博湖县本布图镇政府路 上,并在政府路上经营个体花圈店,其女儿刘小霞也与其居住在一起。死者刘光辉 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应考虑两点,即其经常居住地及收入来源是否来自于 城镇。那么本案的关键就是死者刘光辉生前居住的博湖县本布图镇政府路是否属于 城镇。按统计上城镇是指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经统计上城乡划分标
一、财产保险 13
准划定的城市和镇。镇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区。镇区是指:(1)镇人民政 府驻地和镇辖区其他居委会地域;(2)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村 民委员会的驻地,其镇区还应包括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区域。而在学术界通行的观 点城镇通常是指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具有一定规模工商业的居民点。中国通行的观 点是县及县以上机关所在地,或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10万人以下,其中非农 业人口占50%以上的居民点,都是城镇。但是因为国家放宽了建镇的标准,规定 “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总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及乡政 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可以建镇,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 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不足2000 人,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设置镇的建制,凡具备建镇条件的乡、撤乡建镇后,实行 镇管村的体制”。国家在建镇要求上对经济发展水平及非农业人口比例没有做特别 的要求,与通行的城镇标准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本布图镇就是在这种条件下撤 乡建镇的,因此除镇区外,其余所辖村均以农牧业生产为主,居民也以农牧民为 主。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所采用的数据均为统计部门所公布的数据,在统计上本布图镇镇区属于城镇,死 者刘光辉生前即居住在博湖县本布图镇镇区,而且其生前长期从事个体经营,并非 农牧业生产。综合以上因素,本案中死者刘光辉的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城镇居民 标准计算更为合适。
本案中另一个争议较大的是被告杨永记所有的轮式装载机是否应购买交强险的 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 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此规定,我们必须确定以下几点:(1)轮式 装载机是否属于机动车;(2)轮式装载机是否属于可以上路行驶的车辆;(3)轮 式装载机是否可以购买交强险;(4)涉案的装载机是否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道路上行驶的车辆。
关于第一点装载机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机动车的概念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 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 挂车等。本案中的轮式装载机就是属于轮式专用机械车,是属于机动车的一种。
14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关于第二点装载机是否属于可以上路行驶的车辆问题。轮式装载机是属于轮式 工程机械车,不实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生产企业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办理注册登记。轮式装载机办理注册登记,即可以 发给行驶证。在驾驶人员具有准驾资格(所需具备驾照类型代码为M) 的情况下, 是可以上路行驶的。
关于第三点轮式装载机是否可以购买交强险的问题。在轮式装载机具有行驶 证,提供车主的身份证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在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 的,所购买的险种为特种车险2,也就是说,轮式装载机是可以购买交强险的。
关于第四点涉案的装载机是否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车辆。 被告杨永记主张该装载机平时都是通过牵引车装载后运输至目的地,并不在道路上 行驶,因此不需要购买交强险。首先,本案涉案的轮式装载机是属于可以上路行驶 的机动车,也就是说,该装载机并不是不能上路行驶,而选择上路行驶还是通过牵 引车装载后运输至目的地,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车主杨永记或其所雇用的驾驶人员手 中,因此,并不能排除该装载机上路行驶的可能。其次,事故发生时,该涉案装载 机是临时在道路上停车,该停车行为实际上也是对道路的一种使用,无论是在道路 上行驶还是在道路上临时停车都会对过往车辆存在潜在的危险,因此,并不能简单 地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属于行驶,而将其排除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范围之外。
基于以上几点,被告杨永记所有的轮式装载机是属于可以上路行驶的车辆,而 且事故发生地点并非在工程施工地而是在道路上,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杨永 记所雇用的驾驶人员郭冬冬在道路上违规停车,其停车行为本身对道路交通安全造 成了危险。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正是防范在车辆行驶通行过程中发生危险以及在造成 损害的情况下对人身和财产损害进行弥补。而该装载机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显然也具 有这样的危险性,理应购买交强险,因此被告杨永记的辩解主张不能成立。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人民法院金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