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泰州市 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3)泰海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
被告:泰州市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 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系某国际花园的开发商。腾讯房产网属于深圳腾讯公司。2013 年3月,腾讯房产网泰州站楼市曝光台第001期发布一则题为《外墙使用劣质通体
四、名誉权纠纷 187
砖 某国际花园你敢买吗》的报道,该页面的文字内容为:“本期爆料泰州城东某 国际花园外墙使用不合格通体砖,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声音:2013年3月28日晚, 泰州电视台《新闻夜班车》栏目报道了某国际花园在建工地发现不合格材料,数千 箱外墙通体砖被扣。报道称,3月21日,海陵工商局苏陈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国 际花园建筑工地采购的外墙通体砖有问题。随即,工商执法人员赶到工地现场,对 工地现场所存放的通体砖进行了抽样取证检测。3月26日,检测报告下达。据检测 报告结果显示,因本次抽检的通体砖吸水率达不到国家标准,故判定为不合格产 品。在工地现场,执法人员找到了通体砖经营者齐某(音),据齐某介绍,除了现 场堆放的通体砖,在某国际花园小区部分房子的通体砖也是由他提供。据海陵工商 局负责人介绍说,通体砖主要应用于内外墙,劣质的通体砖因吸水率高,表面会因 为膨胀而产生裂纹,时间一长,很容易墙体渗水,造成工程质量隐患。随即,工商 执法部门对工地现场存放的不合格通体砖依法进行了查扣,对相关涉案人员依法交 送公安机关处理。”文字下方系泰州电视台《新闻夜班车》栏目报道的视频。上述 文字内容除“本期爆料泰州城东某国际花园外墙使用不合格通体砖,造成工程质量 隐患”外,其余均系泰州电视台新闻夜班车的节目内容。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泰州腾 讯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遂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泰州腾讯公司已将该案所涉报道予以删除。
庭审中,某房地产公司对泰州电视台报道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表示泰州电视台 仅报道某国际花园工地存放的通体砖不合格,并未报道某国际花园使用了不合格的 通体砖。
【案件焦点】
新闻媒体在对企业法人进行新闻报道时,所采用的标题及概括的主要内容与其 所描述的事实不一致时,是否构成侵犯该企业法人的名誉权?
【法院裁判要旨】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 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新闻报道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事实主张部分和 价值判断部分。事实主张部分是新闻报道者对事件发展过程的反映,它的主要功能 是将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信息真实地传递给社会公众;价值判断部分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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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报道者对事件的性质、意义、社会影响等的一个主观评判,它的主要功能是引起社 会公众的共鸣。对于事实主张部分,应以正确地反映事件的基本事实作为评判标 准,否则可认定为该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对于价值判断部分,则可给予较为宽 松的评判标准,只要不是恶意地诋毁他人,即使使用了较为偏激的言辞,也不宜认 定为“严重失实”。本案中,所涉网页事实主张部分的内容来源于泰州电视台的报 道,而对于泰州电视台报道的真实性,某房地产公司并无异议,故腾讯房产网转载 的内容不构成侵权。本案所涉网页报道时所添加的标题及内容属于价值判断部分, 系对于事实报道部分的通常理解,并不存在恶意诽谤的情形,亦不构成侵犯某房地 产公司的名誉权。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之规定,作 出如下判决:
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一起对企业法人进行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现有的关于新闻报道 侵权的法律规定很粗化、含糊,不具有可操作性。这是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一大 难题。
合议庭在审理这一案件时,首先是进行利益衡量,找出最应受法律保护并最被 社会普遍价值观念所认同的利益。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涉及公共利益及消费者合法 权益,因此,合议庭认为,当舆论监督与法人名誉权相冲突时,应给予舆论监督更 多自由,让其能够更多地反映、揭露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对法人的报道、监督、批评应以基本属实和基本公正为基本要求。
基于以上理念,判决将新闻报道分为事实主张部分和监督、批评部分。事实主 张部分的报道完全符合事实,不存在侵权问题。对于监督、批评部分,按照前面所 述利益衡量的理念,只要达到基本属实和基本公正即可。本案中,电视台的报道虽 没有“某国际花园外墙使用不合格通体砖”等类似的表述,但作为一个普通观众, 其从报道中接受到的信息是“某国际工地发现数千箱不合格通体砖”“通体砖的供 应商称该工地部分房屋的通体砖也是由其提供”等,其得出的结论也是“某国际使 用了不合格的通体砖”,腾讯公司只是在报道时将其用文字表达出来,表面上与事
四、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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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不符,其实并未影响观众对该事件的评价。故判决认定监督、批评部分“是对事 实报道部分的通常理解”,符合基本属实和基本公正的要求,不存在恶意诽谤的情 形,故法院最终认定腾讯公司不构成侵犯某房地产公司的名誉权。
编写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沙林霞
对企业法人新闻报道的标题与事实不一致是否构成侵犯法人名誉权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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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