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在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可构成名誉侵权

——张某、赵某诉刘某名誉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8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某、赵某

被告:刘某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30日,刘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了如下文字:“万能的朋 友圈,帮忙找人,有谁认识这对狗男女的,在2018年1月23日,找本人 借了三万元,到现在找不到人了,打电话也不接,所以在这请求大家帮 忙转发,只想要个说法,谢谢大家了。”配图为两张张某和赵某在歌厅 里的合影照片。上述状态发出后,刘某曾经重新编辑过文字,删除了文 字中的“狗”字。2018年3月31日,刘某将该条状态从朋友圈中删除。张 某从其与刘某的共同朋友圈好友处得知刘某发朋友圈的情况,起诉到法 院。经与双方核对,刘某共有微信好友70多人,其中,还有朱某、李
某、王某三人与张某、赵某相识。刘某所发的照片系2017年11月刘某、 张某、赵某等一起在歌厅唱歌时所照。

刘某曾于2018年4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三万元借 款,于2018年5月9日撤诉。





【案件焦点】

1.如何界定正当维权和名誉侵权的界限;2.如何把握社会评价降低 的评判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 权的行为。刘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消息称张某和赵某为“狗男女” ,并 附张某和赵某的照片,其言论丑化了张某、赵某的人格,损害了二人的 名誉,刘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赵某要求刘某停止向其朋友 圈散发诋毁其形象的侵权行为,因刘某已于2018年3月31日停止,故对 该请求不予支持。张某、赵某要求刘某赔礼道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
定,予以支持,但要求刘某以登报方式道歉的主张,明显超出了刘某侵 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赔礼道歉的方式由法院予以 确定。刘某在消息中所附的照片,双方均认可是之前一起唱歌时拍摄, 并非张某、赵某所主张的偷拍;刘某在发布不当言论后自行修改了信息 的用语,去掉了“狗”字,并于一天后最终在朋友圈中删除了该消息;同 时,根据刘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看,张某、赵某与刘某、杨某之间存在借 贷争议,刘某在消息中所描述的借贷关系并非故意捏造事实,综合以上 因素,刘某的侵权行为虽然给张某、赵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张
某、赵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由法 院予以酌定。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 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刘某向张某、赵某书面赔礼道歉,致歉 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认可;如刘某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本院将在相 关媒体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刘某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刘某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 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刘某向赵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 元;

四、驳回张某、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微信已经成为当下最主流的社交软件,但 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言论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本案中刘某不当的维权方式即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是个比较抽象的概念,美国学者普洛塞曾对此下过定
义,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将不当之观念传布于第三人,致被贬损的人 之社会地位降低,或使其遭受怨恨、轻视、嘲笑或减少其所应受之尊
敬、爱戴与信任的侵权行为。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名誉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
被侵害的对象指向特定,即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2)侵权人主 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3)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 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侵犯名誉权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侮辱、诽谤、不当 评论、失实报道。(4)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 损害。包括公民因侵权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自身品德评价降低;法人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誉下降。(5)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

本案需要指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界定正当维权和名誉权侵权 的界限。笔者认为,在债权人无法联络到债务人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 己合法的债权,通过朋友圈发布寻人信息的方式是合法的,并不构成名 誉权侵权。但如果添油加醋,发布不实言论就可能对债务人构成诽谤。 如果使用侮辱性的词汇描述债务人就可能构成侮辱。以上两种违法行为 都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因此,在朋友圈发布寻人启事并非不可以,但 是必须做到目的正当、如实描述。

二是如何把握社会评价降低的评判标准。本案中刘某在发布朋友圈 之后即自行删除了“狗”字,而且在一天后将整条信息全部删除,其侵权 行为持续时间比较短,如何确定其行为是否造成张某和赵某社会评价降 低成为刘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着重考量的一个因素。对此,英美法中 有公示原则,即只要行为人制作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使第三人知
悉,则足以影响受害人的地位,至于知悉人数多少、知悉的第三人是否 对受害人产生了和以往不同的看法和印象,知悉的第三人是否会向其他 人传播,则不影响认定的问题。

我国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都认为,社会评价存在于社会公众的观念 之中,但这不代表着这种评价是一种主观的范畴,相反,名誉权所指向 的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其客观性也为司法实践中统一裁判尺度提供 了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只要证明侵权人实施的侮辱或者诽谤行 为可能被第三人知悉,即可认定其行为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知悉 人数多少、知悉人对受害人的看法是否发生改变不影响认定的问题。微 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刘某实施的侮辱行为可能为第三人知悉, 并且事实上张某和赵某也是通过第三人才知晓该事件,说明事实上已有





第三人知悉了刘某所发的不实信息。故,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承担相应侵 权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胡增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