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失足跌落身亡,人身损害赔偿由谁担

———凌春娥等诉尹志耀、郭小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2013)炎法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凌春娥、陈兰、陈亮 被告:尹志耀、郭小荣
【基本案情】
陈秋贵与刘辉文、涂荣发、李小堂、何承汉等五人多年来一直在农村从事房屋 建筑及房屋装修工程,形成了以陈秋贵为中心的固定施工队。陈秋贵每次承包的工 程均邀请刘辉文等人进行施工,刘辉文等人的具体工作由陈秋贵进行安排。在陈秋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89

贵所得工程款中抽取5%的管理费后,再按出勤天数与刘辉文等人共同分配余款。 施工中所需切割机、电钻、电锤等工具均由陈秋贵提供。陈秋贵等人承建的被告尹 志耀、郭小荣座落在炎陵县沔渡镇晓阳村东风02号三层房屋主体工程结束后,于 2013年7月6日起,继续为该房屋内外进行装修施工。陈秋贵与两被告口头约定按 实际装修面积结算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尹志耀、郭小荣提供了安全防护网 并要求陈秋贵等人安装,但陈秋贵以该房屋楼层低及其具有多年的施工经验为由拒 绝安装。2013年7月9日17时许,陈秋贵在粉刷楼顶屋檐外边时,失足跌落地面, 经送往医院不治身亡。2013年7月10日,被告尹志耀、郭小荣在村组领导的协调 下,向三原告赔付了40000元。2013年7月24日,原告凌春娥、陈兰、陈亮因与 两被告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陈秋贵系农业户口,未办理法定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原告凌春娥、陈 兰、陈亮分别系陈秋贵的妻子、女儿、儿子。被告尹志耀、郭小荣系夫妻关系。
【案件焦点】
案件中法律关系存在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交叉的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比例如 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炎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被告尹志耀、郭小荣将 其房屋装修工程交由陈秋贵施工,并约定按要求完成工作后,根据实际装修面积结 算工程款。之后,陈秋贵自行安排刘辉文、涂荣发等人共同参与施工,并依照该施 工队的内部规则从他人提供的劳务中提取5%的管理费,故应认定陈秋贵与刘辉文 等人之间属雇佣关系,陈秋贵与两被告之间属承揽关系。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 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施工的个 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陈秋贵明知自 身不具备从事建设施工资质,而承揽了两被告的房屋装修工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在施工中忽视安全保护工作,拒绝安装安全防护网,造成自身失足跌落 身亡的事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三原告应自行承担主要经济损失。两被告 在陈秋贵不具备施工资质情况下,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陈秋贵施工,存在选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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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失,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三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两被告认为三原告自负主要民事责任的辩称,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凌春娥、陈兰、陈亮因陈秋贵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死亡赔偿金148800 元(7440元/年×20年);2.丧葬费17760元(2960元/月×6个月);3.精神损害 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176560元。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
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 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尹志耀、郭小荣赔偿原告凌春娥、陈兰、陈亮因陈秋贵死亡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52968元,扣除已赔付的40000元,还应赔偿12968元,限被告尹志耀、 郭小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凌春娥、陈兰、陈亮;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民的居住环境和住 房条件都有了明显改善,但农村建房过程中由于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较差、施 工条件简陋、监督管理缺乏等原因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却大幅增长。
针对此类事故,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
1.完善立法,规范农村建筑市场。有关部门应就农村建筑市场承包资质、施 工条件、施工队等组织成立条件制定法律、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并设 立相应机构管理农村建筑市场及农村个体工匠,落实农村建筑施工队资质审查、评 定等工作。
2.加大监管,建立安全监督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成立农村建房安全监督 指导小组,着重对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有无签订合同、建筑施工队有无资质、是否 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筑施工人员有无岗前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等方 面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建立起安全监督机制。
3. 加大宣传,提高安全保护意识。乡镇基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讲解建房安全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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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发放安全宣传资料,同时司法部门在送法下乡过程中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使农村建房户、承包人、施工人了解如何防范建房中的危险 施工行为及发生损害后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提高安全防护意识与自觉性,减少人 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4. 推行保险制度,分散责任赔偿主体。针对农村建房事故频发、赔偿较为困 难等特点,我国应参照交强险的做法推行农村建房强制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建房户 或承包人必须为建筑工人投保人身伤害意外险,一旦该类事故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主体分散,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有效的经济赔偿。
编写人: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法院谭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