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秦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1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三、雇主与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 89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秦某
【基本案情】
秦某承包某别墅室内装修工程,雇佣王某做瓦工,负责卫生间内贴砖。 2020年10月6日,王某在干活过程中摔伤,被诊断胸12椎体骨折等。经鉴定 构成两个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15%,并确定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 日,营养期90日。
王某认为与秦某是劳务关系,秦某是其雇主,秦某提供的施工现场有安全 隐患,周边是悬空的,没有遮挡,缺失木板处秦某未及时填平也未对其进行警 示,摔伤发生秦某应承担主责。秦某认为,事发地点铺设了木板,不认可后期 缺失,如果后期缺失王某也未告知缺失,另外,悬空的木板铺设区域不是王某 作业区域,也并非施工必经地点,王某受伤原因和经过存疑。秦某认为王某系 具备生活阅历和经验丰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安全应当尽到注意义务, 王某对其受伤担主责。
经法院现场勘验,案沙房屋为地下二层,地上二层的联排别墅。地下一层 的结构是中问有挑空。工某在二层卫生问贴砖,出门是宽1.2米、长7米的走 廊,走廊外为挑空。挑空部分搭设了脚手架,脚手架上铺设了木板,与走廊平 齐。王某现场指认时称其中有一块铺设的木板缺失,其平时干活时绕着走,干 活那天缺板这挡着一块泡沫,其从卫生间到走廊上取砖忘了这缺一块板,就踩 空摔伤了。王某认可没跟秦某提起缺板一事,以为秦某知道。
【案件焦点】
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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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双方均认可形成劳务关系,王某为提 供劳务一方,秦某为接受劳务一方。结合事发现场的情况,王某从卫生间到走 廊取砖并非仅有该挑空处可行,该处亦非其必经之路,事发当天亦非其干活的 第一天,其自述在平时都是绕着走,无证据证明缺板后其要求秦某处理而秦某 拒绝处理,亦无证据证明其明知缺板后自行采取过补救措施避免可能受到的危 险,而这种补救措施的成本很低,不费太大成本就能做到,故对王某摔伤一事, 王某自身应负责任。而秦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工作现场做好管理与维护,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提醒其雇员注意安全,故对该事件亦应承担责任。根据 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确定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2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17289.65元;
二 、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法官后语】
在装饰装修等行业中,存在大量个人提供劳务的行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 系多存在安全保障措施少、雇员自身安全意识较差、雇主也疏于管理等问题, 事故频发。多数情况下雇主并非时刻在场监管,有些隐患是施工时突发,雇员 亦有义务防范和采取临时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和发生,如雇员明确 清楚安全隐患且有能力自行采取补救措施,雇员怠于防范造成自身损害的,应
三、雇主与提供劳务者的责任划分 91
当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不能无限度扩大雇主管理注意的责任,实践中 如何确认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责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般来说,为防止利益失衡,雇员的过失不能与雇主过失全部相抵,除非 有确凿证据证明雇员有故意自伤等行为,否则雇主不得免责,根据过失相抵的 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雇员一方只是存在一般过失,则不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 偿责任,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己受到伤害,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接 受劳务一方即雇主的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系指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即行为人仅用社会上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预见或避免而怠于注意或未能避免,为 重大过失;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的属重大过失。所谓一般过失系指违反善良管理 人(理性人)在一般情况下的注意义务。鉴于施工现场状况突发性,有些隐患 是边施工边出现,如雇员发现了安全隐患,有能力自行采取补救措施就可避免 受到的危险,雇员应当防范和采取补救措施,如采取补救措施的成本很低,不 费太大成本就能做到,而雇员怠于防范造成自身损害,属于雇员自身的重大过 失,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结合事发现场的情况,王某在提供劳务的整个过程从卫生间 到走廊取砖,事发的挑空处并非王某必经之路,也并非仅有该处可通行,王某 自述已发现挑空处缺一块板半个多月,其并没有告知雇主,自己也未采取补救 措施,而这种补救措施的成本很低,放置一块板子即可,不费太大成本就能轻 易做到,但王某没有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在明知此处具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 从该处通行并造成自身的损害,因此,应当认定王某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负 责任。而秦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虽然不常在现场但对工作现场具有管理与维 护的义务,无论是否知晓安全隐患都应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提醒 其雇员注意安全,确保劳务工作安全结束,故秦某对此事件亦应承担责任。
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对于提供劳务时发生损害的,不能无限度扩大雇主 管理注意责任,也应当要求雇员在提供劳务时自身具备一定的风险判断和规避 能力,以平衡双方利益,促进劳务市场的良性发展。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涂琳 张志鹏
雇员防止损害发生的成本极低,却怠于履行自身注意义务应对其受伤担责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1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