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华诉北京燕山迎风六里农贸市场中心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46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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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朱志华
被告:北京燕山迎风六里农贸市场中心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12日凌晨3时30分,北京燕山迎风六里农贸市场中心商铺发生 火灾,火灾于4时54分被完全扑灭,通过询问和调取市场内监控录像,确定了起 火部位位于市场东侧的36号服装商铺内,过火面积2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2010年1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燕山消防监督科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查 明起火原因:北京燕山迎风六里农贸市场中心服装商铺西北侧所使用的电熨斗未关 闭电源,一直处于通电状态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经分析,灾害成因为:2010 年12月12日凌晨3时30分,北京燕山迎风六里农贸市场中心发生火灾,值班人员 杨进山发现市场东侧的36号服装商铺内发生火灾后,利用室内消火栓进行扑救, 并于3时54分拨打电话报警,由于火灾发生在市场百货区内,存放了大量的可燃 物,市场夜间停业后又未切断总电源,值班人员未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火灾且在 发现火灾后处置不当,造成火灾蔓延,将市场百货区内物品全部烧毁。经查,市场 中心36号服装商铺业主为刘兰凤,在市场中心诉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刘 兰凤承认农贸市场着火是其走的时候忘了拔电熨斗电源,一直充电造成。
经查,2006年2月1日北京燕山迎风六里农贸市场中心(甲方)与李秀荣(乙 方,丁立新之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北京燕山迎 风六里农贸市场平房1、3、4、5、6号共计5间房以租赁的形式租给乙方使用。租赁 期限为10年,自2006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止,承租期间乙方拥有使用权但 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房屋转租、转让。甲方所辖房屋明码标价,实行先交款后使用 原则,乙方认同后进行承租,一次性交清全年租赁费2万元。自交款之日起履行合同, 乙方支付租赁费实行一年一交,中间不退房租。双方还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具体约定。
2008年12月4日,丁立新(甲方)与朱志华(乙方)签订联合经营协议,约 定:1.甲方丁立新只提供经营场地,不负责乙方的任何工商、税务及水电等一切 费用。2.乙方自行办理执照及工商、税务、管理等方面的一切事由。3.协议期间 为2008年12月22日至2009年12月21日。4. 甲、乙双方在联合期间,由乙方独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121
立经营管理工作,如工作中有任何责任与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甲方不负任何 负担及责任)。5.甲乙双方在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可继续签订本协议。6.甲乙双方 签字后,本协议即可生效。注:如任何一方有异议,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经查,朱志华系北京燕山迎风六里农贸市场中心京通布行业主,其已办理营业 执照,北京燕山迎风六里农贸市场中心于2009年2月13日提供证明:朱志华经营 场所详细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六里市场内3、4号摊,同意将上述经营场 所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朱志华的北京燕山迎风六里农贸市场中心京通布行的 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房山燕山迎风六里市场内3、4号,主要经营零 售纺织品。
另查,朱志华申报受损财产损失为289434.50元,后经北京科正资产评估有限 责任公司对市场中心火灾导致承租户朱志华财产受损情况进行了评估,结论为:在 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12日,通过对资产进行评估,委估受损财产评估值为人 民币236324元(取整)。
【案件焦点】
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北京燕山迎风六里农贸市场中心应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 分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 务,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应当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本案中,经消防部门认定,由于北京燕山迎风六里农贸市场中心服装商铺 西北侧所使用的电熨斗未关闭电源,一直处于通电状态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 直接导致朱志华经营的物品受损,故服装商铺业主刘兰凤为朱志华财产损失的直接 侵权人。市场中心作为管理者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及时排除危险, 违反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市场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市场中心的 补充赔偿责任总额,应根据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为限, 法院依法酌定为30%责任。市场中心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 可以向直接侵权人刘兰凤追偿。关于赔偿数额,因市场中心对朱志华提供的购货票 据不予认可,故应以朱志华申报财产作出的财产评估数额236324元为基础予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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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关于经营损失和利息一项,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朱志华作为 个体工商户在市场中心内3、4号摊位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中心应对其具有管理义 务,而市场中心关于其与朱志华没有合同关系不予赔偿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朱志华要求市场中心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 持,其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 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 、北京燕山迎风六里农贸市场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志华物品损 失七万零八百九十七元二角。
二、驳回朱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一般来说,直接从事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人是侵权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除了直接侵权人外,虽未直接从事侵权行为,但因为与直接侵权人之 间的特殊关系或开启了一个危险源,负有监督、管理直接侵权人以防止损害发生的 义务的人,当其未尽该义务,致使损害发生时,则为间接侵权人。法律基于保护被 侵权人的考虑,也令这些间接侵权人承担与其义务范围相当的侵权责任。无论是直 接侵权人还是间接侵权人,贯彻的都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 责,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涉及市场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 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 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 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一般而言,经营者、管理者合理限度范围 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及时发现和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发生;二 是对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他人予以及时救助。在经营者尽到了自己的防范 责任仍没有能够避免他人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下,有义务及时救助受到损害的 人,使其损失降低到最低。
本案中,北京燕山迎风六里农贸市场中心服装商铺西北侧所使用的电熨斗未关 闭电源,一直处于通电状态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刘兰凤作为直接侵权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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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市场中心作为管理者未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火灾,且在发现 火灾后处置不当,造成火灾蔓延,将市场百货区内物品全部烧毁,未履行必要的注 意义务和管理职责,及时排除危险,违反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北京燕山迎 风六里农贸市场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万会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