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游乐场所受伤,游乐场所和游客如何划分责任

— — 王保秀诉湖南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调解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3)第1155号民事调解书
2. 案由:健康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王保秀
被告:湖南华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强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8日上午9时50分,王保秀与朋友一起去湖南华强公司开设的株 洲方特欢乐世界游玩。当日下午16时,王保秀前往游乐城恐龙3D 项目观看3D电 影,现场灯光很暗,这时有一名女工作人员递给王保秀一副3D眼镜,并没有其他 工作人员给王保秀开门并指引王保秀怎么入场,怎么上轨道车游玩。由于无工作人 员指引路线、指导方法,导致王保秀不慎跌入游乐车近1米深的轨道上,造成王保 秀身体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保秀被游乐场的工作人员带到了公司的医务室, 因伤情严重,又被送到了湖南省直中医院进行救治。王保秀在湖南省直中医院住院 治疗39天,湖南华强公司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及护理费、伙食费。2013年6月 27日,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保秀伤情为十级伤残。王保秀诉至法 院,认为湖南华强公司作为游乐场的经营和管理者,负有安全引导、安全指挥的责 任,湖南华强公司安全引导的缺失和安全措施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湖南华强公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给王保秀造成经济损失,并给王保秀身 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请求判决湖南华强公司赔偿王保秀经济损失76001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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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中:残疾赔偿金42638元(21319元/年×20年×10%)、鉴定费700元、误工费 21663元(4500元/月×全休3个月+4500元÷21.5日×住院39日)、交通费1000 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焦点】
1.王保秀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要承担一定责任;2.王保秀要求湖南华强公司赔 偿经济损失76001元是否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保秀损害的发生是游乐场经营者未尽安 全保障义务和王保秀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结果。从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与王保 秀与游乐场经营者之间的依存度来分析,游乐场经营者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能 避免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在游乐场经营者未对游览车后空挡采取防护措施或加强管 理情况下,王保秀即便克尽注意义务也不一定能阻止损害事实的发生。法律没有理 由降低负有特别保护职责的游乐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反却令具有主观能动 性的行为人承担更多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综上,本案中游乐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 义务重于王保秀的自身注意义务,对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游乐场经营者应承担主 要责任,王保秀承担次要责任。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相关情况,酌情确定游 乐场经营者,即湖南华强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保秀承担20%责任。
最终,通过法庭入情入理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形式 结案。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新兴的娱乐场所 相继竣工,许多游客纷纷前去游玩。但是,由于相关设施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一 些娱乐场所存在着安全隐患,游客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此类案件有一定的 争议性和典型性。
笔者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娱乐场所作为经营者与管 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二是游客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有无尽 到安全注意义务。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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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法律规定以侵权法中的一 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作为基础,规定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 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社会活动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该规定,上述 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应当对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在该案中,通 过调取当日视频资料进行现场模拟,法院认为游乐场存有隐患,但现场灯光足以看 清隐患,王保秀自身疏忽也是损害发生原因之一。因此王保秀遭受的损害是作为游 乐场经营者的湖南华强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王保秀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结 果。从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依存度来分析,湖南华强公司履行 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能避免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在湖南华强公司未对游览车后空挡 采取防护措施或加强管理情况下,王保秀即使克尽注意义务也不一定能阻止损害事 实的发生。法律没有理由降低负有特别保护职责的游乐公共场所经营人的安全保障 义务,也不宜让游客承担超出实际的自身安全注意义务。
编写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