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泽盛电器有限公司诉石河子开发区 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泽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盛电器公司)
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房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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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初被告天富房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为其开发的石河子天富康 城、天富名城商住楼房购置配电箱,当年4月11日原告参与公开招标并中标。被 告天富房产公司提供的配电箱系统设计图中注明“本工程根据石河子市建委石建发 (2006)311号文件要求,低压用电计量采用用户计算机远程抄表系统。具体实施 做法详见《石河子地区低压用电计算机远程抄表系统技术规范》”2009年4月13 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三份,被告天富房产公司以655000元的总包干价 将石河子天富康城北底商3#-5#及西北商服、天富名城嘉兴苑JO、JP、JQ、JR、 JS 、JT栋、天富名城秋水苑QT栋、天富名城东南商业街1#、2#合计13栋商服及 住宅楼的配电箱发包给原告泽盛电器公司。合同签订后,被告天富房产公司于2009 年4月13日书面通知原告将石河子天富康城北底商3#-5#楼项目的配电箱送货进 场、4月24日又书面通知原告将石河子天富名城秋水苑QT、嘉兴苑JO、JP、JQ、 JR、JS 、JT项目的配电箱送货进场。2009年9月3日,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富热电供电公司)现场核查石河子天富名城嘉兴苑4-9# 楼、东南底商1#、2#楼、QT 住宅楼、天富康城北底商3#、4#、5#楼配电箱中电表 后给被告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一份,认为配电箱中使用电表不符合石河子市建设局石 建发(2006)331号文件微机远程抄表系统所核定的范围、电表与供电公司远程抄 表系统不兼容,并要求被告重新更换符合石建发(2006)331号文件微机远程抄表 系统所核定的范围内的电表,并安装与供电公司线路系统相匹配的电表。原告泽盛 电器公司不同意更换门面房所用电表,被告天富房产公司遂另行购买电表加以安装 后于2009年9月5日给原告发出书面通知,原告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取回换下来 的248块电表。被告天富房产公司扣除电表费用及违约金后将剩余款项461266.61 元支付给了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不应扣除违约金和电表费用,遂诉至本院。庭审中 查明,原告泽盛电器公司没有全部履行提供配电箱中电表的供货义务。
【案件焦点】
1. 原告所供电表是否符合约定要求;2.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赔偿利息损 失、支付违约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217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三份工业品 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合同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提供的电气设计图纸明确记载了相关规定要求,而原告所供 电能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供货要求,故被告另行购买符合要求的电表并进行安装所 产生的电表款及安装费用应从合同价款中予以扣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扣电 表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已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供货迟延应 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被告按合同约定从货款中扣除相应数额违约金的做法符合法 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扣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泽盛电器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地产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二 、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泽盛电器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地产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已扣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 、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泽盛电器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地产开 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 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份货物买卖合同向被告履 行提供配电箱系统的供货义务,由于其所提供的248块电表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故被告可按法律规定主张解除部分供货合同。被告收货后发现不符合要求即通知原 告取回该部分电表,并按供电行政部门的要求另行购买并安装了符合要求的电表, 被告已通过自己的行为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该部分电表的买卖合同,故原告不应再 向被告主张该部分电表货款。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供应电表不合格、违反合同约定的是原告泽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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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器公司,被告天富房产公司并未构成违约,故亦不应承担利息损失赔偿责任及违约 责任。相反,如果因为原告提供货物不符合约定要求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甚或被 告另行购买符合要求的货物而产生的价格、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当由原告按法律 规定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黄述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