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诉中铁四局集团 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沪铁中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下属的物资分公司签订了一份《钢绞线材料采 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物资分公司提供钢绞线,合同对标的、数量、价款、质量 要求、交货方式、验收、结算等予以了明确约定。之后原告向物资分公司交付了价 值3995374.62元的货物,物资分公司收到货物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尚欠 297140.57元货款未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 款损失。
【案件焦点】
逾期付款的损失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给付货款,其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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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付款违约责任成立,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 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 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逾期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本案中原告要求按30%计算罚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 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97140.57元。
二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 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2013年4月27日之前的逾期付款损失为 109200元,2013年4月27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297140.57元为本金,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三、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对《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适用。该条款规定:“买 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 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 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应注意以下三点:
1.区分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 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时,依合同约定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给付, 即其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是一种违约金责任;而逾期付 款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因逾期付款违约行为而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即其产生是基于 守约方的诚实守信及违约方的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并非以双方是否存在约定为前 提,而是以产生损失为要件,是一种赔偿损失责任。在该条款中,逾期付款损失主 要表现为出卖方的利息损失,即当买受方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时,出卖方本可
五、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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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得由该金钱所产生的法定孳息,但由于买受方并未按期支付,由此造成了出卖 方法定孳息的损失。所以在适用的时候,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 其他损失的,应另行计算。
2.逾期付款损失与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可同时主张。
3.逾期付款损失如何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作为一种赔偿损失责任,除对守约方 有一定补偿性外,对违约方还应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故其计算方式是以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而该逾期罚息利 率即根据2004年开始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为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本案原告在审理中提 出依照30%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罚息,亦在法定浮动区间内,最终原告逾期付款损 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编写人: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朱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