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美静诉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2)密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曹美静
被告: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日下午,已怀孕45天的原告与其夫唐保永乘坐被告公司的980 路公交车(车牌号为京AG8654), 该车行驶至密云开发区路段时,原告座位旁的窗 户玻璃突然炸裂。事发后,原告称受到惊吓并报警,密云县公安局出警后为双方调 解纠纷未果。后原告当日前往密云县医院就医检查,5月2日,原告至北京中医药 大学东直门医院就医,经诊断确诊为先兆流产。为此,原告共支出医药费1869.71 元,并有合理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2011 年12月10日,原告生育 一子。
另外,原告系上海贝塔斯曼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2011年5月至 6月,原告因误工而减少收入1767.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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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期间,法院依法向密云县妇幼保健院就原告先兆流产原因及所用药 品作了咨询,结论为:受惊吓后有可能引起先兆流产,原告所用的保胎灵片、黄体 酮胶囊等药物均为保胎药品。
【案件焦点】
孕妇在怀孕期间受到损害后,胎儿正常出生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 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在乘坐被告公司 经营的公交车过程中受惊吓导致其先兆流产,被告理应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医疗 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交通 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过 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 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之伤与其无关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 本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作出如下 判决:
一 、被告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曹 美静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4317.68元;
二 、驳回原告曹美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重点问题在于曹美静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 只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在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 的财物被侵害的情况下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亦可获得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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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 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 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把握“严重”的 标准为:行为需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必须超出了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 界限。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因人格权益性质的不同而有区 别:物质人格权益,一般以是否构成伤残标准为依据。若不构成伤残,应视情况而 定,从严把握。精神性人格权益被侵害,则应综合考虑侵害人主观状态、侵害手 段、场合、行为方式和被侵害人的精神状态等具体情节加以判断。
对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但没有死亡或者构成伤残的,其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 请求权的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差异较大。本案中曹美静主张了精神损害赔偿,审 理中对其主张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婴儿顺利生产,该行为未超出正 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 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 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故对曹美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一种 意见认为,虽然婴儿顺利生产,但因受惊吓导致孕妇依靠保胎药物保胎、使其在孕 期长期高度精神紧张,超出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故对曹美静要求赔偿精神损 害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持第一种意见,采取了对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谨慎、严格把握的态度,依法驳回了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诉讼请求。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徐征征
孕妇在怀孕期间受到伤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4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