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靳艳珍诉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2)怀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靳艳珍
被告:于×、北京市射击运动技术学校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139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3日晚7时许,韩×称其与于××和张××三人在北京射击学校 宿舍内喝酒。大约在当晚24时左右,于××打算到昌平区看望其女朋友即向队友 于×借了轿车外出。次日2时20分,韩×驾驶上述车辆(车内乘坐于××和张× ×)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昌平区怀昌路26公里400米处时轿车掉入道路南侧沟内, 驾驶室顶部又撞在电线杆上,造成了韩×、张××和于××受伤,车辆损坏。张× ×因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5月16日,于××赔偿了张××家属10 万元。同年6月26日,经协商,韩×除承担张××全部抢救治疗费外,另一次性 赔偿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60万元。2012年2 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请求赔偿的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包括死亡赔偿金15万元和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原告就其请求提供了京公交 (昌)认字(2011)第03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
告,法大(2011)车鉴字第0202号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韩×、张×× 和于××的酒精检验报告及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其中显示轿车位于其 轮胎挫痕起点处的速度不低于每小时75公里。张××符合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韩×2011年3月24日4时55分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4.5mg/100ml。于× ×2011年3月24日4时55分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7.0mg/100ml。韩×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被告于×提交了2011年6月14日的留用运动员审批表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其中显示于×原任职务为运动员,自2011年7月始被任命 为初级教练员。再有,昌平区交通支队出具的京公交(昌)认字(2011)第0324 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口供及证据材料显示于×没有和张××等三人一起喝酒、于 ×已经询问于××是否喝酒,于××告知未喝酒。发生交通事故时于×并不在场。

【案件焦点】
于×作为车辆出借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于× 在庭审时虽然称其既不是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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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于×作为车辆所有人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出借车辆时轻易相信借车人于×× 未喝酒的陈述,并将车辆借给了于××,韩×醉酒后驾车致使张××死亡。故本院 对于被告于×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于×存在过错,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张××作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司机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仍然不顾自身的安危乘坐肇事 方的车辆,其行为属于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一种放任。通过庭审可以证实原告已经 获得了张××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费用,故本院对其再次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 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本院只对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项目予以支持,赔偿数 额予以酌情确定。怀柔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 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靳艳珍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35000元;
二、被告北京市射击运动技术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补偿原告靳艳珍体育 津贴、职务津贴等补偿款共计41000元。
【法官后语】
被告于×在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成为焦点问题。依据我 国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符合四大要素。具体到本案,法院曾经出 现了两种意见:1.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张××的死亡原因 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结果与于×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其次,被告于×的身份只是在职运动员,其与张××等三人身份相同,没有义务对 第三人进行盘查,于×作为车辆出借人,当于××在深夜12点多借车时其已经就 有没有喝酒在第一时间向于××进行了询问,于×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喝酒,于×已 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车辆在出借后,于×已经无法对车辆的运行进行 控制,超出了于×的能力范围。再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出借车辆的鉴定 结果显示无任何安全隐患,且交通事故的原因中不存在车辆安全问题。2.于×应 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于×作为车辆所有人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 务,在出借车辆时轻易相信借车人于××未喝酒的陈述,并将车辆借给了于××, 其行为间接导致了韩×醉酒后驾车致使张××死亡。法院认定于×存在过错,依法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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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不仅从法理角度酌情判决被告于×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也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判决无过错的北京市射击运动技术学校给予原告一定数 额的补偿,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编写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傅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