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诉张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51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饶某
被告(上诉人):张某、叶某健
被告(被上诉人):胡某霞
【基本案情】
涉案物业是一套两室一厅框架结构的住宅套房,2010年5月14日至 2017年7月11日权属人为胡某霞。2016年7月10日,张某通过钟福广场 家如中介签订承租协议,承租涉案物业。2017年4月30日,张某电话联 系送气工上门更换一罐气瓶,存放在进厨房右侧的橱柜里,钢瓶通过 橡胶软管与墙内暗管连接,导入燃气灶和热水器附近,再用橡胶软管 接到燃气灶和热水器,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里。张某与饶某是同学, 2017年5月4日晚,张某接饶某一同回涉案物业住宿。5月6日零时许, 张某外出,饶某自行回涉案物业。饶某进门后,先开客厅照明灯,再 进入卧室开灯并给手机充电,然后在客厅脱下衣服进入卫生间开灯准 备洗澡,当开启淋浴水龙头时,眼前一片火海,一股热浪把饶某冲击 到客厅。饶某立刻直奔门外向隔壁邻居求救,邻居立即报警。约0时45 分左右,消防车到达并开始扑灭火灾,120救护车来到后立即送饶某到 祈福医院治疗。
【案件焦点】
1.如何确定胡某霞、张某、叶某健对饶某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的责 任比例;2.如何认定饶某损失的项目、数额。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因此,为解决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需要对本案各方当事 人对于饶某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具体过错程度如何进行分析。
叶某健作为涉案物业的管理人,明知涉案物业出租给张某使用,理 应保证涉案物业及其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经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局番禺区分局邀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认为,本次事故 的原因是卫生间连接热水器的燃气软管老化和软管与热水器连接口较 松、胶管卡箍不紧,以及热水器存在超过有效期使用的可能。叶某健 作为管理人,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解决上述煤气管道 及热水器问题,对饶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胡 某霞作为涉案物业的权属人,将涉案物业交由叶某健管理,可以预见 涉案物业会有叶某健或其他人员来访,故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以防止来 访人员受到损害。但胡某霞既未监督叶某健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自身 亦未采取合理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与叶某健承担连带责任。张某在使用热 水器的过程中长期不关闭燃气阀,且购买了臭剂含量不足的液化石油 气,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也难以察觉,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部分 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各当事人的过失大小、原因力比例, 叶某健应与胡某霞连带承担70%的责任,张某应承担30%的责任。
饶某因本次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共计539818.45元 。按上述责任比 例,叶某健、胡某霞应连带赔偿饶某377872.92元,扣除叶某健已垫付 的医疗费20000元,尚需赔偿357872.92元;张某应赔偿饶某161945.54 元,扣除已垫付及给付的13753.81元,尚需赔偿148191.73元。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 、张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五 日 内 向饶某赔偿各项损失 148191.73元;
二、胡某霞、叶某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饶某赔偿各项 损失357872.92元;
三、驳回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叶某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张某、叶某健 对饶某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以及损失项目、数额的认定问 题。
关于叶某健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问题。叶某健主张其仅为代 收 租 金 , 并 非 涉 案 物 业 的 管 理 人 , 提 供 了 与 微 信 号 “wxid_m9cz1m1w0p7y22”的聊天记录,但该微信号无法确认使用人身 份,不足以排除叶某健与涉案物业有关的可能。叶某健自认涉案物业 在管理处所留的业主电话是其联系电话,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在场,
将个人联系电话及银行账号给了张某。根据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 叶某健是涉案物业的管理人符合证据规则,予以确认。因此,一审法 院认定叶某健应当对涉案物业承担管理责任,并与业主胡某霞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关于张某在本案中的承责比例问题。由于张某并未通过正规渠道购 买液化石油气,石油气钢瓶无钢瓶身份标识码,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 臭剂含量不够,导致在泄漏后很难闻到臭味,不易引起警觉,而且张 某在使用过程中平时不关闭煤气瓶的阀门,因此对液化石油气的泄漏 也存在过错,其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各方 当事人的过失大小、原因力比例等,确定由叶某健、胡某霞连带承担 7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亦予维持。
关于爆燃事故调查意见是否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问题。本次爆燃 事故发生在居民住所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为依法具有市政管理职 能的机关,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听取相关人 员证词,在此基础上对本次爆燃事故的原因和经过进行分析而形成的 相关意见,依据较为充分,立场客观中立,故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 的依据。叶某健虽有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该调查报 告,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不动 产引发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要对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施以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又 将这一义务的主体范围扩展到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但是,对 于非经营性私人场所的不动产权人是否要对进入者承担注意义务及所 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范围等问题,则无明确规定。本案中,饶某应张某 的邀请进入涉案住宅套房并遭受了损害,而该套房归胡某霞所有,由 叶某健管理,由张某占有使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涉案物业不动 产权人是否需要对进入者饶某承担注意义务,以及胡某霞、叶某健、 张某作为涉案物业不动产权人、管理人、 占有人各自应承担的注意义 务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是以下文立足于本案,讨论非经营性私人场 所不动产权人对进入者的注意义务。
1.对进入者身份的法律区分
传统普通法侵权责任法根据进入者进入不动产权人不动产之内或之 上是否得到不动产权人的许可,是否对不动产权人带来直接或间接的 物质或经济利益而将进入者分为应邀来访者、被许可进入者和侵入 者,此为三分法区分原则。而现代普通法对三分法区分原则进行了发 展,将应邀来访者和被许可进入者均称为合法进入者,不再区分不动 产权人对他们承担的注意义务,此为二分法区分原则。我国有学者基 于保护不动产权人的利益,平衡物权的排他性效力与原告的人身安全 权,建议引入二分法的身份区分原则,以避免不动产权人对小偷和宾 客承担同样的侵权责任。但无论是哪种区分原则,均要求不动产权人
对合法进入者承担合理注意义务,无论该进入者是否会为不动产权人 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物质或经济利益。至于侵入者,由于不动产权人无 法预见其会进入不动产,故要求他们承担警告、保护等义务显然有失 公平,且要求不动产权人花费成本去保护侵入者亦不利于发挥不动产 的最大效用。本案中,张某作为承租人,是基于所有人胡某霞的经济 或物质上的利益而进入涉案物业,饶某虽然不能为胡某霞提供经济或 物质上的利益,但胡某霞理应预见会有张某的同行人员来访,故胡某 霞对饶某亦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另外,饶某是基于张某好意施惠而借 住在涉案物业之内,是经张某的许可而进入,故张某亦应对饶某负有 合理注意义务。
2.注意义务的范围
根据进入者身份的不同,不动产权人承担范围大小不同的注意义 务。三分法区分原则要求,不动产权人对应邀来访者承担最重的注意 义务,注意义务范围主要表现在异常危险的警告义务、危险活动的警 告义务以及对未知危险的检查和发现义务;对被许可进入者承担已知 危险的警告义务,不承担未知危险的警告义务和检查义务;原则上不 对侵入者承担注意义务。而二分法区分原则要求不动产权人对合法进 入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并综合考虑损害的可预见性,进入者进入 不动产之内或之上的目的,进入者进入不动产之内或之上的时间、方 式和具体情况,不动产的使用用途或将要发挥的使用用途,不动产权 人检查、修理或警告的合理性,不动产权人修理、矫正或给予警告的 机会或容易程度,不动产权人提供适当保护所需要支付的成本等因素 来决定不动产权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笔者认为,三分法区分原 则存在难以适用、同一行为损害不同身份的人会产生不同责任的不公
现象以及无法满足现代社会要求等问题。然而,不加区分不动产权人 有否从受害人进入不动产获得经济或物质利益,而施加同等的注意义 务,显然也不符合一般社会大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际上,二分法区 分原则在认定不动产权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同样也需考量多种 案件事实因素。故此,不动产权人有无获取经济或物质利益亦宜作为 司法裁判的考量因素之一。本案事故的原因包括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和 液化气质量瑕疵。叶某健作为涉案物业的管理人,应合理预见张某及 其同行人员会使用涉案物业内热水设施设备,理应保证相关设施设备 符合安全标准,但是怠于履行检查和发现等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解 决涉案房屋内煤气管道及热水器问题,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损 害发生,对饶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胡某霞 作为涉案物业的所有人,将涉案物业交由叶某健管理,既未监督叶某 健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自身亦未采取合理措施,应与叶某健承担连带 责任。至于张某,其作为涉案物业的承租人,基于好意施惠而邀请饶 某借住涉案物业,若对其苛责检查和发现燃气软管或者热水器内部存 在泄漏液化气等隐蔽危险的义务,既不切合实际情况,也不利于弘扬 友爱互助的善良风俗。但是,张某在可以合理预见饶某会使用热水设 施设备的情况下,本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液化气、使用后关闭煤气 瓶阀门等合理措施来杜绝或至少降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却未能尽到 合理注意义务,以致液化石油气泄漏后因臭剂含量不够,不易引起警 觉,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张某亦应对饶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厘定非经营性私人场所不动产权人对进入者的注意义 务时,应当根据进入者的身份来确定不动产权人承担的注意义务范 围,并综合分析具体案件事实来认定不动产权人是否尽到应尽注意义
务,如此才有利于平衡不动产权利人与进入者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 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黎晓婷
7非经营性私人场所不动产权人的注意义务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5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