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买卖合同效力

——李阿荣诉日照御青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钦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李阿荣
被告(被上诉人):日照御青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叶公司)

【基本案情】
被告茶叶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在淘宝网店开展一元秒杀促销活动,店铺首 页的商品描述页的活动规则中写明“每个ID 限拍一个,多拍无效”字样。李阿荣 于当日参加促销活动,用同一ID 购买了四十盒御青2011新款上市的乌龙茶铁观音 112克茶叶,并通过支付宝在线支付的方式向茶叶公司支付了40盒茶叶的货款 63.2元。李阿荣付款后,茶叶公司只给李阿荣发了一盒茶叶,并于2011年6月21 日退款52.12元给李阿荣。李阿荣在5月24日付款购买40盒茶叶后,于5月25日 在网上询问茶叶公司“拍下的商品什么时候才发货”,茶叶公司答复“您好,您已 付款,我们会尽快给您安排发货的,请您耐心等待一下”。李阿荣据此认为多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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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39盒茶叶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视为新的要约,茶叶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并明确 表示发货的行为应视为承诺,买卖合同生效。茶叶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将40盒茶 叶全部给付原告是违约行为,双方协商未果产生纠纷。李阿荣认为由于茶叶公司违 约,致使其无法将所购茶叶给付他人,造成直接损失4320元,并因此赔偿了黄赞 庆违约金2160元,合计6480元。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 务,赔偿损失648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茶叶公司认为促销活动规则已清楚的写明“每个 ID 限拍一个,多拍无效”字 样,多拍的商品双方未达成合意,不存在合同履行问题;茶叶公司无法预见与原告 签订合同时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原告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焦点】
李阿荣订购40盒茶叶的行为是否形成新的要约,茶叶公司的答复是否构成 承诺。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被告其行为已 明确表明被告的真实意思就是只接受一个ID一件商品的拍买。原告多拍商品不符 合被告要约内容要求,因此多拍的商品对被告不构成承诺。原告主张被告在聊天记 录中作出新的承诺,但该聊天记录中被告并未明确承诺发40件货物给原告,原告 的主张不成立。被告已按双方达成的合同履行发货义务,原告也收到了被告的货 物,双方的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要求被告将多拍的39件货物履行发货义务,理 由不成立。因被告没有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 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做出如下 判决:
驳回原告李阿荣的诉讼请求。
李阿荣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被上诉人在淘宝网店上进行产品销售广告宣传,进行秒杀活动,并没有违反




四、合同效力认定 117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其进行广告,即为对外发出要约,上诉人按照 广告要求汇款,即视为承诺。上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并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同意 其订购40盒茶叶,且被上诉人也已退款。因此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 有过错,没有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对上诉人的后一买卖行为承担责任。综上一审程 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秒杀”是网上竞拍的一种新方式,即网络卖家为吸引消费者发布一些超低价 格的商品,所有买家在同一时间网上抢购的一种销售方式。目前,在淘宝等大型购 物网站中,“秒杀”发展迅猛。由于价格超低,有时甚至远低于商品价值,因此在 “秒杀”活动中商家通常会设置竞拍规则,其中数量限购、限时限购是“秒杀”活 动的常见竞拍规则。本案的审理不能忽视网络购物的特点。
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 同应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应该具体明确,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 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改变,否则承诺无效。对要约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承诺 视为新的要约。原告不按竞拍规则多拍39盒茶叶是对标的数量进行了修改,是对 被上诉人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视为新的要约。本案被上诉人已经明确一个ID 限拍一件的要求,说明该要约内容是不可变更的。因此上诉人如要发出新要约,应 与被上诉人充分协商,使被上诉人知晓要约内容,要约才能到达受要约人。网络购 物具有一定自助性和技术性,在淘宝网购物过程中,商品的价格只有卖家才能修 改,买家只能选购商品的种类和数量。本案中,上诉人违反竞拍规则拍下40盒茶 叶,但价格没有与卖家协商,电子订单标示的商品价格实际上仍然是卖家要约中约 定的价格,而不是买家要约中约定的价格。在聊天过程中买家也没有提请对方注意 修改后的标的数量和实际价格等要约要素中的重要内容,而仅仅是询问什么时候发 货。被上诉人查阅已经付款的行为不能表明被上诉人已经了解该新要约的内容,该 要约实际上未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尚未生效。被上诉人答复“您好,您已付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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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们会尽快给您安排发货的,请您耐心等待一下”的行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该要约, 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承诺。按诚实信用原则,应视为购买一盒。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秋华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