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中新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979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证券投资咨询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何中新
被告: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信富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9日,何中新与中方信富公司签订了《证券服务协议》,约定中 方信富公司向何中新提供的理财产品为“廖晓媛一对一”,并提供以下服务:证券 投资信息、分析、预测或咨询意见,个股研究成果及操作建议,重点是为客户设计 中长线投资组合服务、资金配比计划和风险控制方案,同时还应该根据市场运行趋 势有步骤的帮助何中新完成详细的资产配置,每周提供理财规划报告。合同未约定 中方信富公司提供各种服务所对应的履约方式。合同签订后,何中新支付了全部理 财咨询服务费58000元。后双方就中方信富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发生 争议,并协商解除合同,但未就退费事宜达成一致。
六、证券纠纷 101
何中新认为,在签约前,中方信富公司以QQ 信息的方式承诺“每周提供一到 二只股票操作建议、月收益率20%-30%”,但其提供的服务频次、收益率远未达 到此水平,故要求中方信富公司全额退还理财咨询服务费。中方信富公司表示,合 同签订后,其通过飞信信息、在公司网站发布理财报告、开立VIP 账户等形式为何 中新提供了个股操作建议、理财报告等服务,只同意退还部分服务费。
【案件焦点】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服务项目是否包含收益率、个股操作频次,以及 合同其他服务项目的履约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中方信富公司与何中新签订的《证券服务协议》 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中无任何承诺投资收益的 内容,虽然双方签约之前的QQ交流内容中确实有“每周一到两只股票,平均收益 每月20%-30%”,但该内容并非直接输入,而是截图,何中新未就该图截取自何 处予以举证,且截图内容与QQ通信中的其他内容缺少必要的逻辑关系,在具体语 境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无法从文义判断该内容是承诺提供服务频次、投资收益的明 确、特定意思表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应当以书面合同为准。合同未明确提供服务 应采取的介质及方式,中方信富公司应本着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通过合适的介 质以适当的方式向何中新提供上述服务,并不得因此加重何中新的履约负担。中方 信富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提供了“中长线投资组合服务”、“详细的资产配置”、“资 金配比计划”及“风险控制方案”等专业、系统的理财服务,但通过飞信信息形 式提供了个股研究成果和操作建议,其频次、针对的个股数量并不存在不利于合同 目的实现的情形。中方信富公司虽提交2份理财报告,但不足以证明其达到“每周 提供理财规划报告”的频次要求,且提供的相关服务不具备“一对一”特性,故
中方信富公司的履约行为存在瑕疵。综合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期占合同约定期限的比 例、服务项目及内容、市场价格等因素,酌定何中新应支付理财服务费用4000元, 中方信富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第九十七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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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一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何中新理财咨询服务费五万四 千元;
二 、驳回原告何中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证券投资咨询合同的履约标准。目前社会理财服务需求旺 盛,不少公司以承诺收益的方式招揽客户,但承诺内容并不写入合同,一方面客户 难以举证证明对方确实做出承诺,另一方面法院也难以认定承诺究竟是公司行为还 是职工个人行为,且即使写入书面合同,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向投资人承诺 证券、期货投资收益”的规定,该内容也会被认定无效。
审理时的主要难点在于履行方式及标准问题。履行方式方面,应以“是否利于 合同目的实现”为标准,认定履行方式是否适当,不应过分加重投资公司在此方面 的责任,目前较多的是使用飞信、手机短信、QQ、 微信等新媒体,笔者认为都应 认可这些方式的效力。履行标准方面,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但应根据双方的专业能力并结合具体的服务项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本案中,何中新虽提出异议,但中方信富公司通过飞信信息、网站发布等方式 提供服务并无不当,法院认可其合理性。但中方信富作为提供服务方,未能举证证 明其提供了合同明确约定的“中长线投资组合服务”等服务项目,提供的报告次数 也与合同不符,更为重要的是产品特性不具备“一对一”特性,其履行情况不符合 合同标准。
本案中何中新未对合同文本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提出意见。证券投资咨询合同一 般由投资公司提供文本,客户只能概括接受并签字。如客户提出合同属于格式条款 且未进行明确说明的意见,则应先对合同条款是否有效进行审查。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陈汝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