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可否以部分抵押物抵顶全部债务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北京正圆 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彤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2)密执字第2419号执行裁定书
2. 案由: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天 津分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正圆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圆世嘉公司)、 蒋彤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信达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圆世嘉公司、蒋彤金融不良债权追偿 一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密民初字第4514号 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 一、正圆世嘉公司于2012年8月10前偿还信达天津 公司借款本金755万元及利息(截止2012年6月20日利息为354.156859万元,自 2012年6月21 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 利);二、蒋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信达天津分公司对《抵押合 同》约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4175元,由正圆世嘉公司、蒋彤 负担。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以下简称农商 行密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北京正圆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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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2010)密执字第3055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8日作出(2010) 密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正圆世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偿 还原告农商行密云支行借款本金850万元及利息(2009年9月20日前58.327381 万元,2009年9月21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借款利率计算)。 二、农商行密云支行对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京密他项(2008抵)第00040号土地他 项权利证明书项下京密国用(2003出)字第01535-01538.01543.01544.01522号国有 土地使用证内16.17.19.25-30、33.35.105-108号共15套别墅和会所所分摊的土 地面积4136.05平方米及在建工程5375.65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 37692元,由正圆世嘉公司负担。
因农商行密云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 司,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5日以(2010)密执字第3055号执行 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为(2010)密执字第 3055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
【案件焦点】
被执行人可否以其抵押给债权人部分抵押物抵顶两件执行案的全部案款。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圆世嘉公司无其他财产 可供执行,其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密云县博世庄园西侧赏星悦木别墅区的11号、 26号、28号、30号、107号共五套别墅交付申请执行人信达天津分公司用于抵顶 (2012)密民初字第4514号民事调解书、(2010)密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所 确定的全部案款及利息,申请人信达天津分公司同意正圆世嘉公司抵顶方案。北京 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裁定:
北京正圆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密云县博世庄园西侧赏星悦 木别墅区的11号、26号、28号、30号、107号共五套别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所有,用以抵顶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2012)密民初字第4514号民事调解书、(2010)密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确 认案款中的全部案款及利息。上述两案就此执行完毕。




五、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9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以抵押物抵顶全部债权。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 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 零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 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三百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 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以上两条司法解释是我国现行法 律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强制措施的基本法律依据。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四套享有抵押权的别墅以及一套无抵押权的别 墅抵顶两案共计约2000余万元,而这五套别墅的市场价值在1000万左右,明显低 于申请执行标的,但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只有几套别墅可以执 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作价交付 申请人以清偿债务。另外,申请人对其中四套别墅享有抵押权,如果将其拍卖,申 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法院裁定双方和解协议有效,被执行人以其房产抵偿 债务。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刘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