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行为的理解

— —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开支行诉项凌飞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商终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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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 被告(上诉人):项凌飞
被告:温州市永好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好公司)、项有佐、王琦、 杨笑清、项肖肖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8日,永好公司向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滨海园区支行(系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的前身,以下简称滨海支行)提 出承兑申请。同日,双方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滨海支行为以永好公司 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汇票金额为200万元,永好公司按票面金额 50%缴存保证金。2011年7月18日,滨海支行依约对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 同日,项凌飞与滨海支行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滨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向永好公司提供的融资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另项有佐、王琦、杨笑清、项肖肖 于2011年3月1日向滨海支行出具保证函,同意为永好公司于2011年3月1日起 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内在滨海支行处最高额为4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滨海支行与永好公司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第五条约定: 永好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未足额交付票款的,同意滨海支行将不足支付部分票款转 作永好公司的逾期贷款,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2012年1月18日汇票到 期,永好公司仅交付了保证金100万及17004.84元,滨海支行为其实际垫款 982995.16元。为此,滨海支行要求永好公司立即偿还逾期贷款及利息,项凌飞、 项有佐、王琦、杨笑清、项肖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1月12日,永好公司开在滨海支行的账户有存款1909450.62元,滨海 支行在未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况下,于2012年1月12日直接将该款扣划用于偿 还2012年1月21日到期的2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项凌飞认为本案的贷款日期、 还款日期是早于2012年1月21日到期的贷款,先到期的应当先偿还。滨海支行认 为承兑汇票于2012年1月18日到期,滨海支行还未进行垫款,无法对永好公司进 行扣款。但是2012年1月21日到期那笔是普通贷款,永好公司未支付利息,属于




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87

违约,滨海支行有权提前对其扣款。

【案件焦点】
永好公司账户中的存款1909450.62元是应用于偿还本案债务还是用于偿还 2012年1月21日到期的2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为2012年1 月18日,滨海支行只有在凭票付款之后,才有权对永好公司的存款予以扣收。故 2012年1月12日扣划的款项应视为偿还2012年1月21日到期的200万贷款本息。 判决:
一、永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滨海支行借款本金982995.16元及 利息;
二 、项凌飞、项有佐、王琦、杨笑清、项肖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 有权追偿。
项凌飞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滨海支行 并无证据表明其已于2012年1月12日宣布本该于2012年1月21 日到期的200万 贷款提前到期,因此其提前收贷的行为没有发生效力。鉴于承兑汇票垫款及贷款现 均已到期,根据先到期先履行原则,永好公司的1909450.62元存款应先用于偿还 承兑汇票垫款。基于先还哪笔款项对债务人永好公司及除项凌飞外的其他保证人不 产生影响,为减少诉累,滨海支行已将1909450.62元用于偿还200万元贷款本息,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就不作变更,判决:
一 、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
二 、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项有佐、王琦、杨笑清、项肖肖对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偿还责任并有权追偿;
三、驳回滨海支行对项凌飞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行为的理解。为及时保全债 权,各大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文本中一般均设定贷款加速到期条款,即借款人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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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未按约定偿还本息”、“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一项或数项违约情形时,贷款 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或部分立即提前到期。这一条款的实质是赋予 了银行在特定情形下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属《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的附条件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实践中,各大银行做法不一,很多都没有按规范操作,从而引起诉讼中的争 论。本案中,滨海支行就是无证据证明已通知永好公司解除合同,其提前扣划贷款 本息的行为因程序瑕疵而不被二审法院认定。因此,银行在清收贷款中要特别注意 履行通知义务,并可通过公证、见证、录音、录像等措施保留相关证据以减少诉讼 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贷款加速到期条款是银行利用强势地位而制订的最大限度保证 自身利益的格式条款。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借人拟定的提前收贷的启动条件又愈加 随意,这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是极为不利。因此,银行应当慎用该条款,若借款人违 约并不严重或有能力继续经营,应尽量协商解决,留给企业缓冲的时间和调整的 机会。
编写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