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公司诉广东省 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2012)云郁法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89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公司(以下简称农行郁南支行) 被告: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1998年12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郁南县附城营业所(贷款人)与广东省郁南 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 同》。1998年12月2日,中国农业银行郁南县附城营业所与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订立2份《借款借据》。约定贷款人分别借款800000元、380000 元给借款人,借款期限内利率均为6.93%,按月结息,借款期限自1998年12月2 日至1999年11月21日。借款到期后,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未有依约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2011年2月25日,原告农行郁南支行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广东省 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债务本金1180000元及利息2325491.34 元,该通知中的利息包含了复息。2011年3月1日,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公司认为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 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及复利,且被告亦在通知书中盖章确认。本案 审理中被告广东省郁南县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支付复息。
【案件焦点】
被告在原告发出的未明确利息中包含复息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是否 应支付复息。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 款借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属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原告提供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 其计算的逾期利息中包含了复利欠息、未结复利利息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 法[2005]30号文《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计算复息,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息的,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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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持。但借款人明确同意的除外。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约定计算复息,虽然被告在 原告2011年2月25日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但该通知书上要求立即 履行利息2325491.34元,并未明确利息中包含复息,且在本案审理中被告明确表 示不同意支付复息。因此,原告请求的利息应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计算。
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判决:一、被 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80000元及利息(利息 计算:从1998年12月2日至1999年11月21 日按月利率6.93%计付,从1999年 1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清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付)。
二 、原告对被告抵押物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金融机构虽然有权计收利息,但金融机构是否有权计收复息应视合同约定情况 区别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中并无约定,借款人亦无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从公平原则的角 度出发,金融机构不应任意计收复息,而且金融机构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已经对逾 期贷款计收罚息,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无明确同意复利的情况下,再计算复利是对借 款人的重复处罚。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高利贷,同时对民间借贷利息亦明确规定最高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 利息不予保护,对于金融机构计收利息问题更应严格要求。民商事法律法规为私 法,以双方的意思自治、双方合意为主,但同时我们还应当兼顾公平。金融机构作 为商业性机构,其借贷利息计算更应该受到规范和控制,以保护较为弱势的另一 方。当然,同时为了保护合同的意思自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 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计算复 息,金融机构请求借款人支付复息的,不予支持。但借款人明确同意的除外。”因 此,借贷双方无明确约定计收复息的,催收通知书无明确记载欠款数额中含有复息
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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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即使借款人对催收通知书予以确认,亦不应支持金融机构要求计收复息的诉讼 请求。
编写人: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尹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