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丢失后前手拒绝出具说明证明背书的连续性,持票人应尽其所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合法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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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机械厂诉乙银行宜兴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1302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甲机械厂
被告:乙银行宜兴支行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3日,出票人博莱特公司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10万 元,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7月23日,收款人海某公司,付款行为乙银行宜兴


支行。根据粘单记载,汇票背书转让顺序依次为:海某公司、中某公司、上海 某龙公司、宁波某龙公司。2019年6月6日,该汇票在前手邮寄给甲机械厂过 程中丢失。
同年6月18日、6月20日,上海某龙公司、中某公司、宁波某龙公司出具 证明各一份,载明中某公司将持有的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上海某龙公司,上海 某龙公司将持有的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宁波某龙公司,宁波某龙公司于2019年 6月5日将持有的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甲机械厂。
同年6月24日,甲机械厂向乙银行宜兴支行申请挂失止付。同年7月26 日,甲机械厂向乙银行宜兴支行提出付款请求。
同年8月28日,甲机械厂向法院申请对案涉汇票公示催告,本院以“申请 人因不能提供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不符合公示催告条件”为由驳回申请。
庭审中,乙银行宜兴支行确认出票人已付款,票据款项尚未兑付。 诉讼中,甲机械厂向法院提交了10万元担保金。
【案件焦点】
汇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在前手拒绝出具背书转让证明证明票据背书的连 续性时,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甲机械厂为合法持票人。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 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 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同时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 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甲机械厂已尽其所能提供合法持票的证据,即 便因海某公司拒绝出具背书转让证明无法证明票据背书的连续性,但其直接前 手宁波某龙公司已提供证明,加之其提供的票据复印件、其他前手的背书转让 证明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对于证明其为合法持票人,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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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甲机械厂为失票人,乙银行宜兴支行为票据付款人。 现甲机械厂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提示付款义务,涉案票据款项并未兑付,且 甲机械厂自愿向法院提交了10万元担保金,加大了对甲机械厂的制约,由其取 得票据利益,并无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风险,故法院对甲机械厂的诉讼请求予以 支持。但是,诉讼费用应当由甲机械厂自行负担。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五 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 条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 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 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乙银行宜兴支行于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机械厂票据金 额10万元。
【法官后语】
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交易过程中重要的支付方式,因其具有手续方便、融 资成本低、能够满足公司快速变现的需求等优点,备受企业青睐。因交易需要, 现实生活中商业承兑汇票会采用邮寄的方式进行背书,那么汇票就有可能在邮 寄过程中丢失。此时,如果前手都愿意出具汇票转让说明来证明背书的连续性, 那么合法持票人的身份毫无疑问得以证明。但是,如果前手不愿意出具说明, 持票人如何通过证明背书的连续性进而证明其合法持票人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 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向人 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 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就本案而言,甲机械厂的汇票在前手邮寄给其时 丢失,如果各前手愿意出具背书转让证明以证明背书的连续性,即可以认定 甲机械厂为合法持票人。但是第一背书人拒绝出具背书转让证明,为此,甲

① 对应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千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机械厂尽其所能提供与汇票相关的一切证据,包括汇票的复印件,除第一背 书人以外其他背书人的背书转让证明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证 明其为合法持栗人,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据此认定其失 票人的身份。
因此,企业在使用商业承兑汇票过程中,能直接送去的应尽量采用当面交 接的方式,如果实在因路程遥远、不方便等情况必须采用邮寄的方式,也应选 择相对安全的快递公司,邮寄时一定要包装好,并且及时跟进投递情况,以避 免汇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如果汇票还是在邮寄过程中丢失,应及时联系前手 出具背书转让说明,如果前手拒绝出具,也应尽可能搜集、固定证明自身为合 法持票人的相关证据,以此避免因汇票丢失造成损失。
编写人;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