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公交巴士旅游有限公司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民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武夷山市公交巴士旅游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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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22日,武夷山市公交巴士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公司就其所有的闽HY××× 号客车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责任强制保险 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 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 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护费、交通 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 神损害抚慰金;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09年2月1日 零时至2010年1月31日24时;
2009年11月9日6时50分许,上述被保险的客车发生了致行人张欣迪死亡、 陈兰娇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11月14日,武夷山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武公交认字(2009)第00141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该车驾驶员张建福持 A2E驾驶证,驾驶武夷山市 公交巴士旅游有限公司的闽HY××× 大型普通客车沿武夷大道由南向北行经肇事 地段,遇行人经人行横道横过公路时,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事故发生,张建福承担 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张欣迪父母和伤者陈兰娇分别诉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 院,请求武夷山市公交巴士旅游有限公司赔偿损害。经调解,武夷山市公交巴士旅 游有限公司与二受害人分别达成协议,由武夷山市公交巴士旅游有限公司赔偿死者 张欣迪父母476271元,其中丧葬费12851元、死亡赔偿金359220元、精神损害抚 慰金100000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1800元、住宿费1800元。赔偿伤者陈兰娇 421969.24元,其中残疾赔偿金78308元、住院治疗费94358.94元、后续医疗费 130000元、被扶养人刘元良生活费269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住院伙食 补助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等费用87400.30元。武夷山市公交巴士旅 游有限公司据此向二受害人支付了总计898240.24元的赔偿费用;2009年11月27 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公司预先支付武夷山市公交巴士旅游 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200000元;故武夷山市公交巴士旅游有限公司诉请中国大地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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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合计622000元)赔付422000元。
【案件焦点】
本案肇事车辆类型的认定,并进而对司机驾驶资格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肇事车辆司机张建福的驾驶证为A2E 证, 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准驾车型及代号划分标准,该驾驶证对应的驾驶载客车型为中 型客车。而本案发生事故的闽HY3290号车辆的行驶证上标注为大型客车。显然, 关于保险车辆类型的认定,是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故应以管理部门核发的车 辆行驶证记载为准,本案肇事车辆不属张建福驾驶证的准驾车型范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 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武夷山市公交巴士旅游有限公司作为载人客车的专门运输部 门,理应知悉并自觉遵守,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武夷山市公交巴士旅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武夷山市公交巴士旅游有限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门是核定车辆行驶证的法定部门,车辆行驶证是证明 车辆类型的直接证据,也是车辆投保时的主要材料,本案的闽HY××× 号客车的 行驶证载明该车辆类型属于大型普通客车,交通管理部门对此也未持异议。上诉人 认为该车应按交通部门规定,列为中型客车的理由不能成立,该车辆应由取得A1 证的驾驶员驾驶。领取A2E驾驶证的,依据公安部颁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及代 号》的规定,只能驾驶中型载客汽车和其他类型汽车,而本案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持 有的驾驶证为A2E证。驾驶证与车型相符,车辆才能上路行驶,为法律的强行性 规定,也为一般人所知晓,上诉人作为专业的公交巴士旅游公司,对此规定理应明 知,被上诉人对此不负有告知义务,因此上诉人安排不具有大型客车驾驶资格的人 员驾驶该车,该准驾不符的责任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准驾不 符,性质上为无证驾驶,属被上诉人免责条款范围。另,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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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的载客汽车属于大型客汽车”,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也作出同样的说 明,并非为上诉人所主张的,可依车长,也可依载客人数认定车型,以此也可认定 本案的事故车辆属于大型客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就本案而言,作为专业的公交巴士旅游公司,对于驾驶员准驾的车型与所驾驶 的车辆不符的后果是明知的,所以原告在本案中就试图证明肇事车辆与其驾驶员驾 驶证准驾车型相符,而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从其利益出发就自然与之意见相左。
关于机动车的类型划分,我国目前存在两个不同的国家标准,分别适用于机动 车的设计制造管理领域和道路交通管理领域;将机动车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辆两大 类,乘用车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有普通乘用车、高级乘用车、 小型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专用乘用车等之分,其中客车又有小型客车、城市客 车、旅游客车、专用客车等之分,该标准中并无中型普通客车的分类,现实中,则 将客车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其中中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长小于6000mm 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汽车,对照该标准,本案肇事车辆在长度上属于大型客 车,载客人数上则属于中型汽车。这就是本案当事人所争议的主要问题。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的管理、机动车驾驶员的管 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均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关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的 车辆类型与其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是否一致,应当由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认定。驾证与 车型相符车辆才能上路行驶,为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本案而言,行驶证注明为大 型客车,公安交警部门也就此作出说明,据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 夷山支公司以被保险车辆类型与武夷山市公交巴士旅游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证准驾 车型不一致为由,主张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并进而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属于保险 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其理由成立。
编写人: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姚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