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险与交强险同时存在时,权利人可以选择索赔方式

— — 黎锦章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2012)云新法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黎锦章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广东分 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7日3时30分,叶健聪驾驶粤 EL×××号轿车(套牌车)载着 两人由新兴县六祖镇船岗往新兴县城方向行驶,至3时35分途经新兴县 X484 线 0KM+450M (县城多宝路)路段时,失控驶向对向车道的路肩,连续碰撞站在路 边沙土路上的梁明星、梁永胜、梁树根、黎锦章及停放在道路边的粤WP××× 号 轿车、粤AP××× 号中型客车,致使车辆损坏,梁明星、梁永胜、梁树根、黎锦 章受伤,其中梁明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新公交认字(2011)第N00952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认定叶健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外,粤WP××× 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原告黎锦章,由原告于2011年3月 1日向被告中国财保广东分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保险单号为××× ××,保险责任限额为110800元,保险期间为2011年3月2日至2012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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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日。2012年1月9日,经新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粤WP××× 号小型轿 车的车辆损失为19830元,鉴定费1050元、施救费700元、停车费600元。因事故 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原告的损失共2218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焦点】
被告中国财保广东分公司是否有义务向原告黎锦章(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 偿金。
【法院裁判要旨】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中国财保广东分公司向原告黎锦章出具的保 险单和保险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一条规定:“在保险 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 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 (二)……”由于车辆损失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原告购买了不计免赔,故原告的 粤WP××× 号小型轿车因碰撞所造成的损失22180元(车辆损失为19830元+鉴 定费1050元+施救费700元+停车费600元)应当由被告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 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被告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案外人叶健聪行使 追偿权。被告提出的除追偿权外的其他抗辩意见,理据不足。
新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 判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 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22180元给原告黎锦章。
【法官后语】
该案属于财产保险合同(或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所谓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 人约定以财产或与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上述各类保险标的因遭受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合同。原告黎锦章所 有的车在被告中国财保广东分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故原告黎锦章与



二、机动车商业险 107

被告中国财保广东分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车辆损失险条款》对当事人双方 有约束力。
另外,车辆损失险法律关系与交强险法律关系是两类法律关系,而本案中车辆 损失险的被保险人与交强险的权利主张人都是原告,因此原告可以选择任一法律关 系的保险人主张赔偿,即原告黎锦章可以选择向被告中国财保广东分公司主张赔偿 其车辆受到的损失。
对于被告所提出的其不需要赔偿的理由,本人认为不能成立,原因如下:从 《车辆损失险条款》的赔偿计算方式(赔偿费用=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免赔 率)可以得知,该案当事人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的方式是按 责赔偿,即“全责全赔,无责不赔”。此条款既违保险法初衷与原则,又不符合保 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不予采纳。
首先,“全责全赔,无责不赔”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之所以订立保险合 同,就是约定投保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时,保险人给予投保人一定的赔偿。 如果规定投保人无责不赔,那保险合同本身即无存在的必要。其次,财产保险合同 最大的特点就是补偿原则,若规定投保人无责不赔,则无法体现保险的补偿原则。 最后,《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 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 偿金额”。该案中,投保人发生车辆碰撞事故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人依法应先 行向投保人赔偿,而不论投保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如何,故该案保险人要求按责赔付 的条款违背了《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不予认可。况且,保险人按责赔付 的方式也与投保人所投基本险不计免赔的约定互相矛盾。
综上,本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有义务向原告黎锦 章(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编写人: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 梁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