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昆强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茂中法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杨昆强、何永群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支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财保惠阳支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林文旭、李拔辉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9日,无驾驶证人杨小霞驾驶杨昆强的粤KS×××号二轮摩托车 与回家刚停定由杨昆强驾驶的登记为林文旭(实际支配人为李拔辉)的粤TC×× ×号小轿车发生碰撞,杨昆强遇事措施不当,粤TC××× 号小轿车再驶前碰撞杨 小霞及其驾驶的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杨小霞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 通事故。同年7月12日,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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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杨小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昆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核查,死者杨小霞是高州 师范分院教师,尚未结婚生子,杨昆强、何永群是其父母。李拔辉为粤TC××× 号小轿车在中国财保惠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赔偿限 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保险单载明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惠州市仲 裁委员会仲裁),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损失总额经核实为533199.5 元。杨昆强、何永群已另案起诉中国财保惠阳支公司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 内赔偿损失122000元,并已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
【案件焦点】
杨昆强是否是适格原告;中国财保惠阳支公司是否是适格被告;死者杨小霞是 否是第三者;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对原告是否有约束力。
【法院裁判要旨】
茂名中院认为:第一,杨昆强在本案中有双重身份,他既是侵权人,也是死者 杨小霞的法定继承人,杨昆强享有两种身份的选择权,本交通事故中,杨昆强负事 故次要责任,杨昆强在本案中没有存在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且杨小霞的另一继承人 何永群没有要求杨昆强赔偿,如果不允许杨昆强作为本案原告,假如杨小霞只有杨 昆强一个继承人,则会存在继承人无索赔权利的情形,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受害人 不要求侵权人赔偿,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杨昆强以原告身份起诉是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因被保险人李拔辉怠于向保险 公司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原告依法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中国财保惠阳支公 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是适格的。第三,中国财保惠阳支公司与投保人李拔辉在保 险合同中约定发生保险纠纷交由惠州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约定,因原告是该合同的第 三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受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约束。第四,本案根据保
险条款对“第三者”作定义时,并未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家庭成员排除在 外。而根据该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三者”应该排除本车 驾驶人的家庭成员。因以上两个条款的规定存在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杨小霞属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原审判决中国财保惠阳支 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应予维持。第五,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 的上一统计年度是2010年度,而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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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标准是根据2010年度数据统计的,所以原审根据《广东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 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是正确的,应予维持。第六,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作为赔偿义务人,应承 担诉讼费用。上诉人称其无需承担诉讼费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死者杨小霞是否是第三者;保险合 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对原告是否有约束力。
1.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本案的死者杨小霞未婚,因此,杨小霞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是其父母,而《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 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 严重的。”本案原告杨昆强虽是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但其侵权行为并不属于上 述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一,因此,杨昆强并没有丧失继承权;且杨小霞的另一继承 人何永群(杨小霞母亲)并没有要求杨昆强赔偿,如果不允许杨昆强作为本案原 告,假如杨小霞只有杨昆强一个继承人,则会存在继承人无索赔权利的情形,这显 然是不合理的。同时,《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 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 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被保险人李拔 辉怠于向保险公司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杨昆强、何永群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 司,故杨昆强以原告身份起诉是符合民诉法的规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 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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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该条规定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 任,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受害人不要求侵权人赔偿,并不能免除保 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财产保险公司惠阳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是适 格的。
2. 第三者地位和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 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见,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是 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而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于法律没有对 第三者范围作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为了规避责任,保护自己利益,都会在第三者责 任保险条款中对第三者作很多限制和规定很多免责条款,不利于第三者的保护。按 照国际通行的保险规则,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以及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包括本 车驾驶人员和其他车上人员)以外所有的人。考虑到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初衷、投 保人分散风险的投保目的以及公平原则,被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的家庭成 员作为受害人,和通常情况下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亲属关系的其他 第三者并无本质不同,因此,被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作为受害 人时,应该认定为第三者,故本案死者杨小霞应认定为第三者。
编写人: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李艳崔伟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