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红旗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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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彭红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13日,原告通过电话投保的方式向被告投保,被告向原告签发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商业保险)各1 份,投保的险种包括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车辆损失险137100元、第 三者责任险50万元,以上均承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 条款的第二章责任免除部分(黑体)第五条载明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其 中第(八)项为“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 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的。”原告在收取保单时,还签字确认对前述条款完全理解。
2011年1月9日凌晨3时许,陈丰驾驶保险车辆发生单车事故。之后,陈丰未 报警,也未去医院就诊,离开了事故现场。2011年1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 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2011年1月9日3时40分 许,陈丰驾驶沪CB××× 小客车沿沪青平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沪青平公路进外青 松公路约40米处,因驾驶疏忽,导致车辆与路边指示牌和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 车损、陈丰受伤及路政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陈丰自行离开现场。”
2011年1月14日,上海广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向驾驶员陈丰调查情况时,陈 丰在该公司提供的撤销索赔申请书上签名,主要内容为被保险人彭红旗就本次事故 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撤销索赔。2月14日,上海广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向 被告出具调查报告,结论为被保险人同意撤案,建议被告按程序结案。
审理中,驾驶员陈丰(系汽车销售人员)陈述事故发生后的情况如下:1月9 日3时左右发生事故时,其处于昏迷状态,醒来后发现有2名协警在场,协警要求 其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和家属的到来,但其考虑离家较近(距离事故现场600米左 右),身体不适,故自行回家。快到家时,就发现警察已到事故现场,其回家后也 未去医院(后又表示次日去私人诊所治疗),直至1月10日上午去交警队做笔录。 对此陈述,原告表示无法提供协警在场的证据,并表示交警部门也没有能够反映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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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出警情况的材料。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牵引服务费900元、路政设施赔偿费1780元、评估 费2000元,车辆损失经评估为84437元,以上合计89117元。原告就前述损失向被 告理赔,但被告拒绝赔偿。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 89117元。被告则辩称: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逃离现场,符合保险条 款中的免责情形。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单车事故中驾驶员自行离开现场是否等同于保险免责条款中的“逃离现场”。
【法院裁判要旨】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免责条款约定内容明确,不存在理解上的歧 义,且体现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的精神,被告也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发生交通 事故后驾驶员不能离开现场是一般性常识,具有一般社会阅历的人都应当知晓。从 正常理性的人来看,离开现场和逃离现场的状态和结果都是驾驶员不在事故现场, 脱离了出警人员凭其职业注意力的可控范围,对此并不存在截然相反的解释。本案 中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未去医院就诊,弃车离开现场,既无法定事 由,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构成逃离现场,符合 保险条款的免赔情形,应就此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依据商业 保险条款承担理赔责任不予支持。但前述情形不属于交强险的免责事由,原告主张 损失中仅有路政设施赔款1780元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被告应予赔付。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78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官后语】
发生单车事故后,驾驶员弃车离开现场,其成因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判断它 是否属于逃离现场,能否成立保险免责,涉及价值判断问题,应坚持主客观要件相 统一的标准,并侧重于主观要件的审查,实务中应作如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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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员是否明知保护现场是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保护现 场。其中“保护现场”不仅指保护车辆被撞击的状态,还包括对驾驶员在事故发生 时生理、精神状态的保护。每一名驾驶员,对该基本义务应该明知,更何况本案中 驾驶员还是汽车销售人员。
2. 驾驶员离开现场是否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如果受伤要去医院就诊,或者事 故轻微,可以自行驾车离开,均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但本案中驾驶员称 身体不适,且事发现场离家较近,故自行回家。但既未拨打120进行急救,事后也 未去医院就诊,且按驾驶员的陈述,事发时现场有人劝阻他等候警察和家人的到 来,但仍弃下车辆和个人的手机、证件等物品,执意自行离开事发现场,在离开现 场几百米处发现警察到达现场,但仍置之不理。因此,难以认定驾驶员离开现场具 有正当合理的理由。
3.其他因素。本案中驾驶员在接受事故调查时,曾出具撤销索赔申请书,虽 该申请书对车主没有约束力,不能证明车主放弃索赔,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驾驶员 对其离开现场所造成后果的一种预期,对于法官判断驾驶员是否构成逃离现场具有 一定的参考价值。
编写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吴小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