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诉冯某代位求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民终29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代位求偿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 司(以下简称德州人保)
被告(被上诉人):冯某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30日10时50分许,被告冯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茌平县省 道316线315千米+500米处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原告被保险人姜某驾驶的 ×号轿车相撞,造成被告冯某及案外人高某、温某受伤及两车车辆受损 的交通事故。后经茌平县交警部门认定,姜某与被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 任,高某、温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号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 者责任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7年2月20日,被告冯某及高某、温某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及其 妻子王某、原告德州人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件经开庭审理,法院作 出(2017)鲁152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德州人保赔偿冯某及高 某、温某交通事故损失185601.25元,冯某及高某、温某返还姜某垫付 款4459.6元。
【案件焦点】
1.被告应否承担案外人姜某车辆维修损失的赔偿责任;2.原告能否 向被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 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
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均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不是 赔偿义务人。本案中,被告系非机动车方,姜某系机动车方,被告对事 故发生并无故意,故应由机动车方——姜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交通事 故责任认定被告对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故在(2017)鲁1523民初
627号民事判决中,已据此相应减轻姜某的赔偿责任,作为对于被告的 过错的评价。被告不承担案外人姜某车辆维修损失的赔偿责任。
原告述称2017年2月18日,依据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已确认 本案事故造成×号轿车车辆损失的维修费为37638元,原告于2017年4月 21日代姜某支付了上述车辆维修费用,原告据此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但 根据上述证据分析,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告的上述主张,故原告 丧失向被告追偿的前提基础。且即使原告的主张成立,其已因代姜某支 付了上述车辆维修费而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具有 赔偿请求权,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并 非姜某车辆维修损失的赔偿义务人,即姜某对于被告并无赔偿请求权, 故原告亦不能向被告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 失的请求,无事实法律基础,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驳回德州人保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 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 利。保险人可否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审判实务 中,保险人往往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 从而主张其享有代位求偿权。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采取了规 范指引的立法技术,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指向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故保险人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 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
任” 。该立法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安排,立法核心是机动车对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赔偿问题,而不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 动车的赔偿问题,赔偿的指向是单一的而非双向的。
驾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便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法只是根据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律上并未规 定机动车一方就其财产损失可以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索赔。因 此,保险人不享有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行使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款的 代位求偿权。
编写人: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李本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