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企业名称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并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 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知)初字第708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 被告: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支付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合一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4日,被告优酷支付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6日,两者 经营范围有重合。2010年6月14日,原告合一公司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注册了“优 酷”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一);2012年5月14日,原告在第36类服务上注册了“youku优 币”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二);2015年2月21日,原告在第36类服务上注册
了“YOUKU”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三);2015年2月28日,原告第36类服务上注册了“优 酷”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显著部位、宣传资料、办 公地点上突出使用了“优酷”及“YOUKU”标识。
2011年1月14日,被告优酷支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荣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 项目上注册了“优酷”商标,后李荣以协议方式将该商标许可被告使用。
【案件焦点】

被告优酷支付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是否侵犯
了原告合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公司名称中包含“优酷”字号是否构成 不正当竞争。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的网站中突出使用
了“优酷”标识,该网站中存在大量有关支付业务的介绍,其明显是从事支付业 务,而支付服务又属于金融服务,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在从事金融服务及通过





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时突出使用了“优酷”和“yoku”标识,超出了其注册商标核定 使用范围。被告优酷支付公司在其网站域名中使用了“yoku”英文文字,与涉案 商标三“YOUKU”虽然存在拼写和大小写方面的差异,但两者从整体上和发音 上均较为相似,构成近似。涉案商标二虽然包括英文字母“YOUKU” ,但其为 中英文组合商标,公众更容易识别出中文“优币” ,故该商标的显著特征在
于“优币”而非“YOUKU” ,两者不构成近似。被告上述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 一、四的侵害。
原告于2010年6月即取得了注册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优酷”商 标专用权,并通过在其经营的优酷网上长期使用,在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 度。被告成立于2014年6月,虽然其取得了注册在第42类服务上的“优酷”商
标,但该商标使用范围并不包括支付服务,其却在企业名称中将“优酷”与“支 付”共同使用,明显具有攀附原告“优酷”商标商誉的意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 的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北京优酷支付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合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
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字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共计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侵权人通过在其他领域先注册一个与 知名商标相同的商标,然后将该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再堂而皇之地将该商标用于与知 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范围,可谓是步步为营。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定了侵权行为,并通 过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加大赔偿力度的方式,对这种典型的、主观恶 意较明显的侵权行为给予了有力回击,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注册商标与注册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





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10年6月即取得了注册在第36类“金融服 务”等服务上的“优酷”商标专用权,并通过在其经营的优酷网上长期使用,在公众中具有 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成立于2014年6月,虽然其取得了注册在第42类“主持计算机网站”等 服务上的“优酷”商标,但该商标使用范围并不包括支付服务,其却在企业名称中将“优
酷”与“支付”共同使用,明显具有攀附原告“优酷”商标商誉的意图,而且被告主要是通过 其网站经营、宣传公司的支付业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编写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易珍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