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烟台明珠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知)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
被告:烟台明珠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长城公司)、杜忠 泉、梁忠奇、邢汝顺
【基本案情】
中粮集团在第33类商品中申请注册了“长城”文字商标、“長城”文字商
标、“GREATWALL”文字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以及“长城Greatwall”文字及图的组合商标, 还申请注册了“华夏红”文字商标(“红”放弃专用权)文字商标、“华夏”文字商标、“華
夏”文字商标,其中“长城Greatwall”文字及图的组合商标在2004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明珠长城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后不足一年即变更企业字号,在字号中添加“长
城”二字。中粮集团认为明珠长城公司不正当地变更企业字号,极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与 长城牌葡萄酒有关联,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烟台华夏酒庄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夏酒庄公司)成立于2006年,中粮集团认为其不正当地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华夏”字样,极 易让消费者误认为二公司间存在关联关系。
中粮集团在杜忠泉处公证购买了明珠长城公司、华夏酒庄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葡萄酒 八款,中粮集团认为本案涉及的侵权葡萄酒较多,华夏酒庄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的位置和方 式,起到商标标识作用,明珠长城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长城”字样、华夏酒庄公司在企 业名称中使用“华夏”字样的目的在于“傍名牌” ,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 为,另外,杜忠泉销售涉案侵权葡萄酒的行为,客观上扩大了中粮集团的经济损失。
诉讼过程中,华夏酒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中粮集团认为梁忠奇、邢汝顺作 为华夏酒庄公司的股东,应承担注销前华夏酒庄公司在本案中的应承担的责任。
杜忠泉认为其审核过明珠长城公司、华夏酒庄公司的登记注册手续,通过网络查询也 核实过该手续的真实性,且二公司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再者,其并不知晓涉案产品存在 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已经停止销售涉案的葡萄酒。
被告明珠长城公司、梁忠奇、邢汝顺未发表答辩意见。
【案件焦点】
被告烟台明珠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杜忠泉、梁忠奇、邢汝顺责任的认 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明珠长城公司与华夏酒庄公司在其 生产、销售的涉案葡萄酒上使用其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梁忠奇与 刑汝顺为本案适格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3.杜忠泉销售涉案葡萄酒的行为构 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责任;4. 明珠长城公司与注销前的华夏酒庄公司、 杜忠泉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梁忠奇、邢汝顺应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
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烟台明珠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 名称中不得再保留“长城”字样;
二、被告烟台明珠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葡萄酒;
三、被告杜忠泉停止销售涉案葡萄酒;
四、被告烟台明珠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 损失32000元;
五、被告梁忠奇、被告邢汝顺连带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33000元;
六、被告杜忠泉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七、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四被告责任的认定。
在法院向华夏酒庄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过程中,该公司未依法 进行清算并注销。梁忠奇和邢汝顺作为华夏酒庄的全体股东自愿承担因《清算报告》不真 实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故梁忠奇和邢汝顺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应承担注销前华夏酒庄公 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杜忠泉作为葡萄酒经销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粮集团“长城”及“华夏”的注册商 标及葡萄酒商品,依然销售标牌及包装上使用明珠长城公司、华夏酒庄公司企业名称的葡 萄酒,使消费者对其销售的产品与中粮集团的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而且其提交的证据也 不足以证明涉案葡萄酒具有合法来源,其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了中粮集团“长城”及“华夏”注 册商标及葡萄酒商品的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明珠长城公司与注销前的华夏酒庄公司、杜忠泉的涉案行为对中粮集团均构成不 正当竞争,但是杜忠泉与其他被告并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不属于共同侵权,杜忠泉不应 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明珠长城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亦不同于注销 前的华夏酒庄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故意,故二者亦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梁 忠奇和邢汝顺作为注销前的华夏酒庄公司的股东,且均对华夏酒庄公司的《清算报告》予 以确认,未区分比例地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梁忠奇和邢汝顺应对注销前的华夏酒庄公 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杨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