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川诉北京兴茂业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知)初字第1234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刘子川
被告:北京兴茂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茂业公司) 【基本案情】
兴茂业公司是一家经营销售汽车用品及配件、汽车装饰的公司。2015年7月22日11时
45分至47分,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计算机上,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入淘宝天猫网店,点 击兴茂业汽车用品专营,刘子川拍摄并经过后期处理的图片有37张。2015年7月22日13时 38分至14时24分,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计算机上,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入京东网站,点 击泰溥,刘子川拍摄并经过后期处理的图片有40张。兴茂业公司认可上述事实并通过这些 图片经营销售相关产品。现兴茂业公司已将上述图片从相关网站删除。
庭审中,兴茂业公司提供的证人熊兴友证明,兴茂业公司委托其提供汽车用品到指定 的地点供刘子川拍摄。刘子川亦认可此次拍摄的汽车用品图片即是涉案作品(图片77
张)。刘子川提供的2015年5月其与兴茂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春香的短信显示,刘子
川:“香姐,3500(元)我真心没给你多要。”肖春香回复:“我就3000(元)。”刘子
川:“那我就不要钱了。下周把图下来就可以。”肖春香回复:“图片会替换掉。”兴茂业公 司对刘子川提供的短信信息的真实性认可。
现刘子川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具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的使用;公开向 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公证确认拥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使用报酬201张,每张500 元,即100500元。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案件焦点】
以委托合同为要件的行为人侵害民事权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第一,涉案图片是不 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 作的作品。刘子川应兴茂业公司的请求为其提供的产品拍摄图片,刘子川将 拍摄的图片并经后期处理后,交兴茂业公司,兴茂业公司用于网店展示经营 销售相关产品,刘子川提交的双方短信信息提到报酬,由此行为得出涉案图 片是委托作品,双方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没有约定,依法归图片拍摄者刘子 川。第二,兴茂业公司是否有权免费使用涉案图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
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的范围内 免费使用该作品。刘子川与兴茂业公司口头达成协议拍摄涉案图片,但双方 没有明确约定使用范围,兴茂业公司作为网店经营者,有权免费在网店上发 布涉案图片用于产品销售。后双方因支付报酬的多少产生分歧,刘子川在短 信中表示钱不要了,要求兴茂业公司从网店上删除其所拍摄的涉案图片,兴 茂业公司表示同意删除涉案图片,表明双方合意对委托作品所产生的合同的 权利、义务履行终止。至此,兴茂业公司便无权免费使用涉案图片。但这之 后,兴茂业公司并未从网店上删除刘子川所拍摄的涉案图片,其行为具有过 错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兴茂业公司抗辩的理由为,本 案非著作权纠纷,而是委托合同纠纷,其有权免费使用涉案图片,因缺乏证 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结合本案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等实际情况和法律的 相关规定酌定兴茂业公司因侵权赔偿刘子川经济损失5000元,并承担刘子川 为此次诉讼产生的合理损失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2030元及交通费400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二款第(七)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兴茂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刘子川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损失12430元;
二、驳回原告刘子川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人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往往是在委托合同缔约过程中,委托事项已经确定,双方委 托事项报酬在商量过程中,受托方开始工作并完成委托事项。这种情况一般是双方之前有 过相关委托事项。报酬数额双方都有意思表示,只是报酬数额多少,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 思表示,最终双方同意委托合同终止。委托合同缔约过程中,通过双方意思表示,充分体 现了双方各自的合同目的,反映了市场经济需求。
在司法实务中,以委托合同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报酬数额,受托方实 现合同目的为基础确定行为人即委托方侵害民事权益赔偿数额,体现实质上的公平,维护
和促进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案中,在刘子川提出终止委托合同时,兴茂业公司已将涉案图片在网店上展示用于 产品销售。兴茂业公司同意撤下涉案图片,双方终止委托合同。兴茂业公司违反诚实信用 原则,继续使用涉案图片,构成侵权。双方在委托合同缔约中,刘子川提出的3500元,以 此数额报酬赔偿其经济损失,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弥补功能。即刘子川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目 的的实现。兴茂业公司侵犯刘子川著作权,具有违法性,应体现侵权责任法的惩罚功能和 禁止得利原则。因此,兴茂业公司因侵权赔偿刘子川经济损失数额以双方委托合同缔约过 程中,所涉报酬数额两倍为限,来体现公平原则。
编写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张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