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佳满益发展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秀天楼酒店有限公司侵 害商标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7) 粤73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上诉人): 广州市东佳满益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佳满 益公司)
被告 (被上诉人): 广州市秀天楼酒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秀天楼 公司)
【基本案情】
东佳满益公司是第16557845号注册商标为中英文纵向排列的“秀天 楼+XIU TIAN BUILDING”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注册日期为2016年5月14 日。秀天楼公司是成立于2012年12月2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位 于广州市越秀区瑶台村瑶华中街366~370号二层, 经营范围包括酒店住 宿服务 (旅业) 。秀天楼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外墙悬挂有“秀天楼酒店 +XIU TIAN LOU HOTEL”字样的招牌。
东佳满益公司认为, 秀天楼公司在其经营的酒店外墙悬挂着“秀天
楼酒店+XIU TIAN LOU HOTEL”字样的广告牌的行为侵犯了东佳满益公 司的商标专用权。秀天楼公司称, 其使用“秀天楼”的字号是在东佳满 益公司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之前, 秀天楼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应该受到法 律保护, 其依法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对东佳满益公司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侵犯。
2012年7月23日, 东佳满益公司在其提起的 ( 2012) 穗越法知民初 字第730号案诉讼中, 已经知晓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瑶台村瑶华中街366~ 370号二层的经营场所悬挂“秀天楼酒店+XIU TIAN LOU HOTEL”招牌对 外经营的事实, 并针对该行为提起侵害其注册商标“秀山楼XIU SHAN BUILDING”的诉讼, 法院作出了该案被告在上述经营场所悬挂“秀天楼 酒店+XIU TIAN LOU HOTEL”招牌对外经营,不构成对东佳满益公司“秀 山楼 XIU SHAN BUILDING”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的认定与判决后, 东佳 满益公司遂于2016年5月14日在第43类服务项目上注册“秀天楼+XIU
TIAN BUILDING”商标, 该商标注册后并未实际使用, 东佳满益公司于 2016年11月15日对秀天楼公司在原经营场所悬挂“秀天楼酒店+XIU
TIAN LOU HOTEL”的行为再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案件焦点】
秀天楼公司使用“秀天楼酒店+XIU TIAN LOU HOTEL”招牌是否侵 犯东佳满益公司第16557845号“秀天楼+XIU TIAN BUILDING”注册商标 专用权。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东佳满益公司在第43类 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秀天楼+XIU TIAN BUILDING”商标, 有效期限自 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 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 护。秀天楼公司是成立于2012年12月2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依法登记 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对企业名称使用的权利亦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秀天楼公司企业名称的取得早于东佳满益公司注册商标的取得, 其 全称为“广州市秀天楼酒店有限公司” , 秀天楼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外 墙悬挂“秀天楼酒店+XIU TIAN LOU HOTEL”招牌对外经营符合一般商 业惯例, 是对其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 便于识别, 并不得与他人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通过 (2012) 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30号案 的审判, 东佳满益公司在2012年已经知晓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瑶台村瑶华 中街366-370号二层的经营场所悬挂“秀天楼酒店+XIU TIAN LOU HOTEL”招牌对外经营的事实, 但在法院判决其败诉后, 仍于2016年在 第43类服务项目上注册“秀天楼+XIU TIAN BUILDING”商标, 造成秀天 楼公司在住宿业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秀天楼酒店”名称的行为涉嫌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类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 近似的商标的情形。可见, 东佳满益公司在第43 类服务项目上注 册“秀天楼+XIU TIAN BUILD-ING”商标的行为, 未尽合理避让, 有悖 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尊重他人在先权利原则。且东佳满益公司并未对 该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在此情况下, 目前, 秀天楼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 对其企业名称“秀天楼酒店”的使用, 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 认, 亦没有给东佳满益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害。故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东佳满益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 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 一条的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广州市东佳满益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 请求。
东佳满益公司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 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依法判决: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 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 且申请注册的商标除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外, 并不 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当两种权利产生冲突时, 诚实信 用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司法对违背诚实信用原 则, 以非使用目的注册商标, 利用或滥用注册商标专有权, 以达到不正 当竞争目的的行为应不予保护。
本案中, 秀天楼公司企业名称的取得早于东佳满益公司注册商标的 取得。秀天楼公司在东佳满益公司申请涉案商标注册日前已经使用“秀 天楼酒店+XIU TIAN LOU HOTEL”招牌对外经营。秀天楼公司在其经营 场所外悬挂“秀天楼酒店+XIU TIAN LOU HOTEL”招牌的行为符合一般 商业惯例, 是对其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并非商标使用行为。根据 (2012) 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30号案查明的事实, 东佳满益公司在其诉讼 未获法院支持后, 遂申请注册本案权利商标, 随即对秀天楼公司提起商 标侵权诉讼。显然, 其注册商标的目的及其对商标权的行使, 并非出于 通过对该商标的使用获得商业价值的目的, 而意在对秀天楼公司提起侵 权诉讼, 以达到挤压商业对手, 挤占市场份额的不正当目的, 有悖于诚 实信用原则。秀天楼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对其企业名称“秀天楼酒
店”的使用, 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亦没有给东佳满益公 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害, 未侵犯东佳满益公司第16557845号注册商标专用 权。
遵循和尊重诚实信用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 对于商标的 保护应有不可逾越的底线, 那就是不保护市场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的行 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利用合法注册商标, 以达到不正当竞争 的目的, 打压竞争对手, 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背离商标法的立法
根本宗旨, 司法应对此予以规制。
编写人: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庄晓梅 范水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