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峰会酒店侵害著作财产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7民终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会)
被告(被上诉人):峰会酒店 【基本案情】
原告提交了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 集”(第一辑、第三辑),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的《我是传奇1-
6》,上述光盘收录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 廊公司)所有的包括《小酒窝》《江南》等一百首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
音集协会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2008年9月5日、2013年11月11日与孔雀廊公司、华 谊公司、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内容为孔雀廊公司、华谊公司、海蝶公 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
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 期内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 利。三家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 权利;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三家公司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三家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 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
2015年11月12日,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张彤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志 敏来到位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风三路名称标识为“峰会酒店”的场所,刘志敏以普通消 费者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后,与公证人员一起进入该场所三层名称为“306”的房间进行消
费。公证员首先对刘志敏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确认为清空状态。 随后,刘志敏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操作,点播了《小酒窝》《江南》等一百首歌 曲,刘志敏使用上述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录像,公证员将摄像所 得视频文件刻制成光盘后密封于证物袋内。消费结束后,刘志敏当场向该场所索取了票面 印章为“阳东县城区峰会酒店收银专用章” 、收据号码为:1211849的《收据》一张,金额 为2000元。现场保全证据过程均在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员及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张彤监督 下完成,并记载在(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5479号公证书中。
经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摄像内容均只录制并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前面 部分,但均包含有片头的歌曲名称、演唱者等作品属性内容,录制的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绝 大部分并非完整录制,录制的时间大部分为10秒至60秒左右。从已录制的每首音乐电视作 品的播放画面来看,被控侵权的取证光盘内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歌曲名称、署名、词、曲、 画面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相同。涉案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均由乐曲及 带有相关情节的连续画面组成,画面与音乐作品本身的风格能够协调一致,在情节设置、
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
另查明:原告为证明其为本系列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票据,其中 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2000元、餐饮费1670元、住宿费2345元、机票费2544元(餐饮费、 住宿费、机票费包括阳江地区的全部取证行为)。
【案件焦点】
被告为侵犯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所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恰 当。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其他著作权财产 纠纷。孔雀廊公司、华谊公司、海蝶公司是依法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 权的权利人,其分别与音集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音集协会行 使包括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以及对侵权者以自己 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音集协会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有权提起诉
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 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 的作品”之规定,本案中,原告请求保护的《小酒窝》《江南》等一百首音乐 电视作品为充分表达歌曲的思想内涵,均通过人物造型、动作、布景、镜头 的色调与变化,表现出具有艺术美感的音画组合体,体现出制作者的独创性 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峰会酒店未经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场所的点 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 犯原告对涉案一百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 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
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参考涉案一百首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费标准,综 合考虑涉案一百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及市场价值、原告为制止被 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告峰会酒店的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主观 过错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峰会酒店赔偿原告损失16000元。
【法官后语】
在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极其复杂,造成的损失有的难以查证,有的难以估算。 目 前,损害赔偿的数额是根据一般损害赔偿的原则来处理的,即按照侵权行为人给权利人造 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根据侵 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得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但由于著作权与著作债权有关的权利的特 殊性,在某些情况下,无论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都难以计算。 因此,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著作权人保护 自己权利的积极性;增加了法定赔偿额度,确立了以一般赔偿原则为主,以法定赔偿为辅 的赔偿原则,即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 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编写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梁铭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