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浩洁诉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等著作权侵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潘浩洁
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鳌江镇政府)、平阳县鳌江镇 钱仓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钱仓村委会)、平阳县一朵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一朵花公司)、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猪八戒网络 公司)
第三人:温州钱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影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间,“鳌江镇首届钱仓清明文化节”活动由鳌江镇政府主办,钱仓社区、钱 仓村委会承办。钱仓社区系被告鳌江镇政府的下属单位,无独立主体地位。为活动需要, 被告一朵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云来受托在被告猪八戒网络公司开办的猪八戒网平台公开 征集Logo(徽标)信息,悬赏金为350元。并给出了设计布局参考和双塔实物照片等。原 告潘浩洁通过在该网站平台注册的“浩浩创意”账号以“隐藏交稿”方式参与投稿(见图
1),但未被选中。于2014年4月举召开的鳌江镇首届清明文化节新闻发布会现场、开幕式 主席台布置背景,均在显著位置使用了被控徽标(见图2)。
图1:原告设计作品
图2:被控侵权徽标
原告获知情况后与有关被告交涉未果。2015年、2016年间,被告钱仓村委会举办了第 二届、第三届钱仓清明文化节。活动主要内容及在展台背景使用的徽标与首届文化节相
同。经比对,被控徽标与原告设计徽标内容基本相同、整体视觉高度相似。另原告潘浩洁 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3600元。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鳌江镇政府、钱仓村委会、一朵花公司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钱仓清明 文化节”徽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律师 费10000元和公证费3600元,合计213600元;被告猪八戒网络公司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鳌江镇政府则认为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仅起指导协调作用,而且文化节不是盈利 活动,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被告钱仓村委会认为徽标设计理念由被告钱仓村委会提 供,原告赔偿请求不合理。被告一朵花公司认为其作为首届活动的前期咨询专家,系代为 征集徽标。被告猪八戒网络公司认为其系网络平台,未实施单独或共同的侵权行为。
诉讼过程中,法院依照鳌江镇政府的申请依法追加钱影公司为第三人。第三人钱影公 司到庭参加诉讼,但否认被控徽标系其设计。
【案件焦点】
由村委会等活动举办方提供徽标的设计素材和必要场景,据此创作的徽 标是否享有著作权;若原告享有著作权,其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若构成侵
权,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及责任大小。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活动举办方在公开征集作品过程中 提供的设计元素和必要场景,如并未导致表达形式只有唯一一种或有限的几 种,则不能据此否定原告作品的独创性。钱仓村委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 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鳌江镇政府作为首届文化节活动的主办方, 同时其下属的钱仓社区作为承办者之一,并非纯粹的仅为文化节活动冠名或 挂名的主体,其负有确保文化节活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理注意义
务,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一朵花公司系受活动举 办方的指示或委托发布徽标征集信息,既非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对侵权 行为的发生亦不具有预见能力及管控能力,不构成帮助侵权。被诉侵权行为 并非发生在猪八戒网络公司提供的平台上,且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 权。对被诉徽标是否由钱影公司设计在本案中不作认定,若钱仓村委会、鳌 江镇政府认为需要向钱影公司主张权利的,可以通过另诉主张或其他途径解 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阳县鳌江镇钱仓村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停止对原告潘浩洁所创 图形作品“钱仓清明文化节”(具体图案见本判决书附图1)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平阳县鳌江镇钱仓村民委员会、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原告潘浩洁赔礼道歉;
三、被告平阳县鳌江镇钱仓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原告潘浩洁(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8600元;被告平阳县鳌江 镇人民政府对该款项在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的共同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潘浩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主体较多,涉及政府、村委会、网络平台、中间服务企业等,各 方分歧大。本案宣判后双方息诉服判,被告方已自动履行相关义务,较好地做到案结事
了。
现实中,一些文化节的实际举办者为提升自身影响力,乐于将政府部门冠名为主办
方, 自己则作为承办方,并在活动展台、手册、媒体报道中突出宣传。但在发生侵权后, 相关方责任判定是司法实务的一个难点,相关法律规定及判例难觅。本案认为,对于在文 化节展台中显示为主办方的被告,其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的判断标准在于对活动的实 际作用程度。若其并非纯粹仅为文化节活动冠名或挂名,而是实际参与了活动的筹备、组 织过程,则应负相应的责任。故如若政府部门对文化节活动的决策、实施环节无法进行有 效参与、管控、监督的,则应当审慎作为主办方冠名。
对于“赔礼道歉”判决主文如何表述更利于审执衔接?经检索相关案例,常见判决主文 表述为:“若被告逾期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则本院将公开登报于… …”实际上有管辖权的 执行法院除了作出生效判决的一审法院,还包括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另在执行程序中还有一个发送执行通知书的程序。 故本案“逾期不履行的,将由执行法院依照执行程序在《新平阳》报纸公开刊登… …”的表 述较为规范,也更有利于审执衔接。
编写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詹应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