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缺失版权页是否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石慎一等诉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字第90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石慎一、石慎灵、石慎情、石慎景

被告:中华书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书局)





【基本案情】

本案四原告系石永楙(又名永懋,字松亭)的子女。1946年11月,天津大公报馆出版 《论语正》(以下简称1946年版《论语正》)一书,分上下册,版权页记载“著作者 茌平 石永楙”“歡迎商榷異同敬備菲酬如荷見教請函天津第一區兆豐路興義裡三號著者本寓”。
2012年5月,中华书局未经许可,出版发行《论语正》(ISBN 978-7-101-08633-1)(以下 简称涉案图书)一书。该书封面及首页均有“石永楙 著”字样;次页为版权页,版权页记 载“書名 論語正”“著者 石永楙”“版次 2012年5月北京第1版”“字數 150千字”“印數 1-3000 册”“定價 38.00元”;第三页为1946年原版扉页;第四页和第五页为“毛泽东致徐悲鸿书 信” ;之后为“目次” ,共两页,并开始编有页码;之后为涂宗涛、高喜田撰写的《石破天 惊〈论语正〉—影印本〈论语正〉前言》,该文内容包括“石永楙的生平及其著述概
况”“《论语正》的学术价值”“《论语正》的出版发行情况”三部分,第三部分记载“《论语 正》初版于中华民国三十五年(1946)十一月。由天津《大公报》馆承印,竖排三十二 开,线装铅印,上下二册,封面由金梁题签,正文前有金梁、卢弼、王彬等人所作序言, 其后为石永楙撰《叙例》一卷。”“2009年,台湾台中文听阁图书有限公司编辑出版的《民 国时期经学丛书·第三辑》,收录了民国时期六十部卓有成就的经学专著,其中《论语
正》被列为第四十八册” ,并重新计算起始页;之后为1946年版《论语正》一书的内容, 重新计算起始页,该部分内容共计230页。双方均认可涉案图书中石永楙创作部分字数为 113千字。
四原告认为中华书局未经许可出版涉案图书,侵害了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 制权和发行权。因为版权页也是作品的一部分,1946年版《论语正》一书版权页载明
的“歡迎商榷異同敬備菲酬如荷見教請函天津第一區兆豐路興義裡三號著者本寓”表达了作 者的态度,且台湾文听阁图书有限公司出版的《〈民国时期经学丛书〉第三辑》有该版权 页;石永楙不仅是对1946年版《论语正》中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也对该书的整体包括 版权页也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涉案图书出版后,双方曾通过邮件往来、律师函等形式沟通过善后事宜,但未达成一 致。
四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45840元。





【案件焦点】

中华书局未经许可,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未复制1946年版《论语正》 一书的版权页,是否构成侵害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永楙作为1946年版《论语正》一
书的作者,对该书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完整的 著作权。作为石永楙的法定继承人,四原告已经继承取得1946年版《论语
正》一书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且该两项权利仍在有效期内,并有权对石永楙 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保护。中华书局未经四原告许可,出版发行 的涉案图书含有1946年版《论语正》一书除版权页之外的全部内容,故中华 书局侵害了四原告对1946年版《论语正》一书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因涉 案图书在版权页、封面等位置写明“石永楙 著” ,即使没有版权页,也不会导 致读者不知道该书的作者或者误认为作者另有他人,故并未侵害石永楙的署 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要维护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不受歪曲、篡改,
其基础是对作品中表现出来的作者的个性和作品本身的尊重,其意义在于保 护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维护作品的纯洁性。版权页虽为1946年版《论语
正》的一部分,但版权页的缺失并不会导致作品被歪曲和篡改,也不会对公 众理解、欣赏作品内容造成障碍,更不会对作者的名誉和声望造成影响,且 涉案图书中涂宗涛、高喜田撰写的《石破天惊〈论语正〉——影印本〈论语 正〉前言》中也对1946年版《论语正》一书的出版情况进行了介绍。1946年 版《论语正》一书版权页载明的“歡迎商榷異同敬備菲酬如荷見教請函天津第 一區兆豐路興義裡三號著者本寓” ,意在为读者与作者商榷作品内容提供联系 方式,现石永楙已去世,读者也不可能依据该内容与作者取得联系。故涉案 图书未复制1946年版《论语正》版权页,并未侵害1946年版《论语正》一书 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四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 判决:
一、被告中华书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论语正》(ISBN 978-7- 101-08633-1)一书;

二、被告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石慎一、石慎灵、石慎情、石慎景 经济损失45000元;

三、被告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石慎一、石慎灵、石慎情、石慎景 合理支出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石慎一、石慎灵、石慎情、石慎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诸多著作权权项,但并不意味着图书复制时,只要缺失原作 中的任意一部分,均构成侵害著作权。涉案图书虽然没有复制1946年版《论语正》一书的 版权页,但在涉案图书封面、首页、版权页均显示有作者姓名,表明该书作者为石永楙, 这种署名方式已达到表明作者身份的目的,并未使相关读者不知该书作者,或者误认为该 书作者另有他人,故缺乏1946年版《论语正》一书的版权页中的署名方式,并不构成对署 名权的侵犯。
版权页意在记录书名、作者、出版社、版次、印张、字数、定价等有关图书信息内
容,但版权页记录的信息内容系客观真实,不具有独创性,并非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版 权页的缺失也不会使作品“不完整” 。1946年版《论语正》一书版权页的缺失,不会导致
《论语正》文字作品被歪曲或篡改,不会导致相关读者难以理解或者误解作者在作品中所 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不会对作者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故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