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数字图书能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北京代代读图书有限公司诉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国家图书馆著作权侵 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269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北京代代读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代读公司)

被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帕比公司)、国家图 书馆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8日,河北天鹿教育音像图书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河北天鹿公司)与 阿帕比公司(乙方)签订《方正阿帕比(apabi)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 协议》),授权阿帕比公司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数字图书资源开发数字数据库,并约定数 字资源购买者对其购买的数字资源将享有永久合法使用权,协议有效期为10年,授权清单 包含《一分钟读懂幸福书》。2011年12月31日,阿帕比公司(甲方)、代代读公司(乙
方)及河北天鹿公司(丙方)签署《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约定:河北天鹿公司的人 员、资产及知识产权等转入代代读公司,此后业务的开展以代代读公司作为业务主体。河 北天鹿公司与阿帕比公司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继续履行。
2012年10月24日,阿帕比公司向国家图书馆销售图书数据库,数据库使用阿帕比数字 资源平台,为阿帕比公司开发的软件系统平台,由国家图书馆建立本地数据库镜像,通过 自有服务器提供在线服务,由读者通过国家图书馆内部局域网进行浏览阅读,认证持卡读 者也可远程访问使用数据库资源,该数据库资源包括《一分钟读懂幸福书》。
2014年5月,代代读公司与阿帕比公司协商解除《合作协议》。2015年7月,代代读公 司起诉阿帕比公司,称阿帕比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电子图书销售给国家图书馆,并提供互 联网在线阅读服务,损害了其公司依法对该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要求阿帕比公司 和国家图书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1200元。
阿帕比公司对代代读公司辩称,其公司自河北天鹿公司处依法获得涉案电子图书授
权,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资源购买方对协议授权内容享有永久使用权,后代代 读公司继受了该合同义务。2012年10月24日,国家图书馆自阿帕比公司处采购数字图书数 据库时,阿帕比公司与代代读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尚未解除,故其公司并未侵犯代代读公 司对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国家图书馆辩称,其单位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为人民 群众提供图书阅读等免费文化服务,其单位自阿帕比公司处购买的电子图书数据库,其单





位收到律师函后,已经对涉案电子图书进行了下架,但并不认为系侵权。

【案件焦点】

授权合同解除后,已售出的数字图书数据库使用方能否以原始权利人“权 利用尽”为由继续使用数字图书资源。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合作协议》与《变更协议》的 前后承继关系及权利义务约定内容来看,在合作期间,阿帕比公司自代代读 公司处获得了涉案图书的合法使用授权。鉴此, 自协议签署开始,截至2014 年5月协议解除期间,阿帕比公司在数字资源平台软件销售项目中,对涉案图 书的销售行为应视为合法使用。阿帕比公司向国家图书馆销售包含涉案图书 的数字资源平台软件的时间为2012年10月,该时间位于协议有效期间之内,
未侵犯代代读公司的著作权。

国家图书馆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包含涉案图书的阿帕比数字资源平台软
件,属于《合作协议》所约定的“数字资源购买者” ,其在内部局域网内使用合 同产品,并供认证持卡读者远程访问使用合同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内容及社 会公共利益,属于合法使用,未侵犯代代读公司的著作权权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 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代代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代读公司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权利用尽原则”或“发行权一次用尽”的基础是前网络时代作品和其有形载体的不可分 性,也就是说,发行权针对的是有形载体的作品或复制件,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传播作品,





不构成发行行为。但对于特定形式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入研究。
国家图书馆购买的数字图书数据库是以阿帕比公司开发的软件系统平台为载体,由国 家图书馆建立本地数据库镜像,这种方式使得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拥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区 别于普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国家图书馆以“买断”方式购入数据库资源,通过合同形式 获得涉案电子图书的合法使用权,从权利角度上原始权利主体类似于实体形式的“发行权 一次用尽”;国家图书馆通过自有服务器向读者提供有限制的在线服务,属于免费公共服 务,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求。虽然代代读公司与阿帕比公司的授权合同已经解除,但阿帕 比公司已经出售给国家图书馆的数字图书数据库,国家图书馆仍然有权继续合法使用,该 种合法使用的依据,类似于实体发行情形下的“权利用尽原则”。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张江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