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认定及赔偿范围

——付丽诉侯立文、刘海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付丽
被告:侯立文、刘海军
【基本案情】
侯立文与刘海军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饲养了一条罗威那犬。2016年4月6日18时许,
侯立文在其住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海水岸春城小区遛犬时,其饲养的罗威那
犬将付丽左上臂、左肘部、左侧大腿咬伤,并致付丽身着衣物损坏。事发后,付丽于4月6
日、4月9日、4月11日、5月9日、5月27日分别前往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接受门诊治疗,
并支付各项医药费共计6175.79元,其中2016年5月9日门诊手册医嘱显示全休一个月。付
丽另于4月7日在长春市疾控中心预防医学门诊处注射狂犬病疫苗支付2383元,于4月19日
在药店购买碘溶液及棉签处置伤口支付16.5元。经付丽自行委托,吉林铭医整形司法鉴定
所于2016年5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付丽因此次事件外伤治疗后续费用约为38502元,付丽
为鉴定支付1900元。因双方协商未果,付丽聘请律师诉讼维权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侯立文、刘海军申请对付丽的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及费用
重新鉴定,经双方共同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作出吉常司鉴所(2016)法临鉴字第819
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付丽此次外伤目前状况有后续治疗的必要,其后续治疗费约
需28172元。”同时,付丽申请对衣物损失进行鉴定,经双方共同委托吉林瑞德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作出吉瑞德评报字(2016)第60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意见为羊皮上衣、牛仔
裤、羊毛衫、绒裤、纯棉家居裤评估价值分别为3150元、95元、230元、50元、25元,以
上共计3550元。付丽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
还查明,因此次事件长春市公安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5月4日对侯
立文作出净公(彩)行罚决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侯立文警告行
政处罚。
【案件焦点】
原告付丽因本次外伤治疗后续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承担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裁判要旨】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侯立文、刘海军饲养的罗威那犬造成付丽人身损
害及财产损害,且付丽在事件中无过错,故侯立文、刘海军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
目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依有效医疗费票据确定为8575.29元(6175.79元+16.5元
+2383元);2.后续治疗费:依鉴定意见确定为28172元;3.误工费:付丽虽无工作,但具
备劳动能力,依照其接受治疗的期间及医嘱全休一个月,其主张误工期限为60天本院予以
支持,按2014年度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24.08元计算,误工费确定为7444.8元;4.财产
损失费:依评估报告确定为3550元;5.交通费:依有效票据确定为79元;6.律师费、鉴定
费:依有效票据确定为7900元(4000元+1900元+2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付丽的伤
情虽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到其受伤程度必定给其精神上造成较大损害,对其主张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酌情保护5000元。上述共计60721.09元。侯立文、刘海军虽然对上述费用的关联
性、合理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吉林省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立文、刘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丽支付各项赔偿费用
60721.09元;
二、驳回原告付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3元,由原告负担615元,被告负担1318元。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审理过程中,双方能否证明损害的发生是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的。如果没有,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确定原告损失范围,赔偿原
告。
具体到本案,原告付丽因此次事件,造成损失如下:1.医疗费:依有效医疗费票据确
定为8575.29元(6175.79元+16.5元+2383元);2.后续治疗费:依鉴定意见确定为28172
元;3.误工费:付丽虽无工作,但具备劳动能力,依照其接受治疗的期间及医嘱全休一个
月,其主张误工期限为60天本院予以支持,按2014年度居民服务业日平均工资124.08元计
算,误工费确定为7444.8元;4.财产损失费:依评估报告确定为3550元;5.交通费:依有
效票据确定为79元;6.律师费、鉴定费:依有效票据确定为7900元(4000元+1900元+2000
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付丽的伤情虽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到其受伤程度必定给其精神
上造成较大损害,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保护5000元。以上认定中,法官认为,
此次事件对原告身体健康带来损害的同时,心理上也有创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原
告酌情予以保护。
编写人: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