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注意义务是否因发包主体不同而不同

——朱俊诉谢天和、黄文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朱俊
被告:谢天和、黄文学
【基本案情】
朱俊与谢天和系油漆工,谢天和亦从事涂料的生产与销售。2015年年初,黄文学将自
家房屋装潢业务交由谢天和完成,由谢天和自带装潢材料、工具及组织工人,装潢业务完
成后,黄文学一次性向谢天和结算报酬。谢天和在承接该项业务后,因人手不足,请了包
括朱俊在内的几名油漆工一起施工作业,以工资150元/天结算给朱俊等油漆工。2015年1
月5日上午,朱俊在使用竹梯登高作业时,因竹梯突然折断,从三米多高摔下受伤,经鉴
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31天,花去医疗费19184.32元。该竹梯系谢天和让黄文学父亲
提供。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
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
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
中,谢天和组织朱俊等人到黄文学家施工,并由谢天和向朱俊等人按时计薪
发放工资,朱俊按日从谢天和处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合
同关系,故谢天和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揽
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的合同。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本案中,黄文学与谢天和之间关于施工整包和价款支付的约定属承揽合
同的性质,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黄文学对谢天和施工中没有移
动脚手架并提供了竹梯致使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朱俊长期从事油漆装
潢业务,应当预见到在使用竹梯登高作业时存在安全隐患,一般情况下亦有
别人扶着竹梯,而事故发生时,朱俊系独自使用竹梯,且在竹梯与地面角度
较小时攀爬竹梯,致使竹梯折断,摔倒受伤。朱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规避风
险,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谢天和赔偿朱俊各项损失57038.68元,黄文学赔偿朱俊各项损失
19012.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朱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审查发包人、分包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
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时,对单位和个人应区别对待。单位发包人、分包人一般具有一定
的规模、相应的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法律认知能力和对雇主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能力,
因而对雇主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故不能以“不知
情”“受欺骗”等借口来阻却对其赔偿责任的追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
反,个人作为发包人、分包人,往往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对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条件一
般知之甚少,且审查能力有限,很难确定雇主是否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所以一般情况下不
宜追究其连带赔偿责任。特别是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与他人产生承包关系的发包人、分
包人,更不应该轻易追究其连带赔偿责任,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对雇员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按份赔偿责
任。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张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