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雇主承担责任后对雇员追偿的比例如何确定

——吴海燕诉陈坤追偿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吴海燕
被告:陈坤
【基本案情】
被告陈坤驾驶川X0××××号轻型自卸货车,从广安往邻水方向行驶,当日17时20分
许,该车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1686KM+450M处,与正在对因故障停于应急道内的川
X6××××号小型轿车进行修理的该车驾驶员杨韦和从该车下来并站立在该车后应急道内的
乘客邓朝阳相撞,造成邓朝阳及被告杨韦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3月23日,四川省公安
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广邻大队作出川公交认字(2015)第2015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陈坤有行经危险路段未降低车速,加之观察不力、措
施不当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杨韦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不
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未迅速报警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陈坤负此次
事故的主要责任,杨韦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邓朝阳不负责任。法院在(2015)广安民
初字第3677号、第622号民事判决书中均认定,川X0××××号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是吴海
燕,被告陈坤为其雇请的驾驶员,该次交通事故系陈坤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并认
为陈坤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吴海燕承担。遂判决吴海燕赔偿受害人邓朝阳、杨韦损
失共计584554.28元、承担诉讼费共计10921元。在前述两份判决书生效之后,吴海燕立即
按判决书向受害人邓朝阳、杨韦履行了支付义务。本案中交通事故是因被告陈坤的主要过
错造成,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且原告吴海燕作为雇主已经向受害人完全履
行赔偿义务,被告陈坤应当向原告支付其代为支付的赔偿款。
【案件焦点】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后,向雇员追偿的比例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坤受原告吴海燕雇请
从事驾驶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辩解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无充分证
据证明,该主张不能成立。被告陈坤作为原告吴海燕的雇员,因在从事雇佣
活动中存在:行经危险路段未降低车速,加之观察不力、措施不当的过错行
为,发生致他人受损的交通事故,并且该过错行为被认定为导致事故发生的
主要原因,故可以认定其对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原告吴海燕作为雇主对
外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向对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被告陈坤追偿。
对于追偿数额,综合考虑被告陈坤的过错行为、行为性质及经济能力等各方
因素,法院确定原告吴海燕向被告陈坤追偿数额为其总损失的30%。本案吴海
燕总损失为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费用584554.28元,诉讼
费用不属于追偿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坤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吴海燕支付损失175366.28
元;
二、驳回原告吴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前述款项限,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
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
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之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该追偿的比例应如何确定?在审
判实践中,应根据雇员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和行为性质来判定雇主承担责任比例的大
小,并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用人单位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其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在法
院进行审查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审查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过错和重大过失,因为对比雇主和
雇员的身份关系,雇员的职务行为是在为雇主谋取利益,所以正常情况下应当由雇主本身
承担随之而来的风险。二是在用人单位有监督管理之过失下,避免让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承
担大部分责任。本案中,被告陈坤在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存在行经危险路段未降低车速,
加之观察不力、措施不当的过错行为致他人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过错行为被认定为导致事
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可以认定其对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法院综合考虑陈坤的过错行
为、行为性质及经济能力等各方因素,酌情确定原告吴海燕向被告陈坤追偿数额为其总损
失的30%。
编写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方开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