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诉王甲生命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253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郭某、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王六、王 七(以下简称郭某等八人)
被告(被上诉人):王甲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1日晚上,王甲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王乙家附近摔倒,头 部受伤流血。因王甲与王乙有亲属关系,故其到王乙家求助,王甲进入王 乙家有呕吐现象,王乙在为王甲倒水时因冠心病发作而猝死。22日凌晨3 点8分,邓州市公安局接报警称发现王乙在家中死亡,经公安机关尸检分 析,王乙生前患有冠心病,结合本案案情,王乙倒地后很快死亡,死者系冠 心病猝死,冠心病猝死大多有一定的体力活动或精神紧张等诱因,但也有 在睡眠、休息或轻度劳动中发生猝死者,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王乙符
合冠心病猝死”。
郭某系王乙之妻,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王六、王七系 王乙之子女。郭某等八人认为:王甲深夜满脸是血地到王乙家中,对一个 有心脏病的老人来说,一定会造成紧张或者惊吓,王甲的出现与王乙的死 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58159元。
王甲辩称:被告与王乙有亲属关系,有困难找亲人寻求帮助是人之常 情,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焦点】
王甲醉酒摔伤,向王乙求助后王乙死亡,王甲对此是否有过错、是否 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王甲深夜摔伤进入王乙家呕吐,后王乙因冠心病发作而猝死,但根 据尸检鉴定分析,冠心病猝死存在多种诱因和情形,即并不能确定王乙冠 心病猝死的具体原因,从而也无法证实王甲的行为与王乙的死亡存在必 然因果关系,也不能确定对于王乙的死亡王甲是否存在过错,故王甲不应 承担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 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郭 某等八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甲的行为与王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 被告在主观上有过错。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 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
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郭某等八人不能证明王甲主观存在过错,王乙主 观亦不存在过错,应视为双方均无过错。结合本案实际,考虑事发时已入 深夜,其情形与尸检报告分析的冠心病猝死诱因等具有高度盖然性,且王 甲也认可王乙在打水过程中倒地不起,并自认所担责任不大等,法院认为 应以王甲补偿原告20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王乙的死亡给郭某等八人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 苦,值得同情。但郭某等八人以王甲行为致王乙死亡为由,要求王甲承担 赔偿责任,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但王甲应适当补偿部分经济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王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郭某等八人经济损失20000元。
八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同意一审判决理由,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 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王乙的意外死亡值得同情和惋惜。就本案而言,王甲酒后发生交通 事故撞得头破血流到王乙家求助,当时的情形对一个正常人来说都可能 会产生惊慌害怕的心理,而对一个有心脏病的人来说,对其心理产生的影 响只会更甚。但因没有充足证据证实两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无法认 定被告有过错行为,故原告以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王乙死亡为由,要求被 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因没有充足的证据而无法得到支持。也就是说, 如果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在法理上说不通。
从事情发生的具体情况而言,王乙的死亡与王甲的求助是有一定关系 的。在事发过程中,王甲并没有过错或过失,但却造成了王乙的意外死
亡,也就是说王甲受伤后的求助行为与王乙死亡的客观后果的发生还是 有一定的关联性。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 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通过公平责任要求王 甲分担原告的损失,更为妥当。
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我国民事领域特别是侵权责任上的一种 损失分担方法,具体表现在: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 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 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公平责任原则主要 体现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上。一般认为,作为民法特别法的《侵权责任法》,其第二十四条本 身就来自《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然而,在这种继受的过程中,对 于公平责任的界定却发生了变化。从民法来看,公平责任原则应当是一 种对于责任承担分配的规则,换言之,当某项侵害致损的情况发生时,倘 若通过其他规则无法认定或者不应当适用其他规则来认定彼此之间的责 任时,应当通过运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来明确双方之间的责 任。请注意,责任是先于具体承担的损失额度存在的。而《侵权责任
法》第二十四条已经不区分各方在某一事件中的责任分配了,而是一步 到位,直接讨论损失应该分别由各自承担多少。因此,“公平责任原
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并不是一个归责原则,而是一个损失分担原则,换 句话说是一个补偿原则。但分担损失的前提是“损害与行为具有某种因 果关系”,本案中,王甲深夜受伤的求助行为虽不会直接导致王乙死亡, 但不可否认这是王乙死亡的一个诱因。在公平责任的司法运用中,尽管 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但并非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 损害之间的关系,“行为人分担受害人损失的前提,就是损害与其行为具 有某种因果关系” 。所以依据公平责任,王甲对王乙的死亡所造成的损 失应该酌情分担一部分。“这也就体现了立法本意上的公平、合理。”
在双方均无过错的侵权案例中,如果依照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无过错 责任,而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公平责任就成为对受害人 损失进行合理分担的一种方法。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 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既可以使损失的 分担更为公平合理,也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矛盾。
编写人: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朱小旭 张剑波
18求助时意外造成他人死亡的侵权责任的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日
- Post category: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