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诉王某强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4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湘潭支 行)
被告:王某强 【基本案情】
王某强与广发银行湘潭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 同,约定王某强向广发银行湘潭支行贷款245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以 年利率15%计算利息,按照到期一次性还本分期结息方式还款,按月分期 偿还利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
浮50%即年利率22.5%。借款人若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 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 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广发银行湘潭支 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王某强至今只归还本金5000.03元、利息3600.05 元、复利6.42元,合计8606.5元。截至2018年1月31日,王某强尚欠广发 银行湘潭支行贷款本金19499.97元、利息126元、罚息4235.02元、复
利396.11元,合计24257.1元。广发银行湘潭支行为确保其合法权益于
2018年2月6日诉至本院,向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王某强未作答辩,未到 庭参加诉讼。
【案件焦点】
贷款逾期未还应否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本付息并支付逾期付款利 息。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融借贷关系应受法律 保护。本案中,王某强向广发银行湘潭支行申请个人贷款后不按时归还
贷款本息才酿成本案纠纷,王某强应承担纠纷发生的全部责任。双方贷 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若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 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本案贷款期限1 年早已届满,广发银行湘潭支行要求王某强归还贷款本金,并按罚息利率 计收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截至2018年1月31日,王某强尚欠广发 银行湘潭支行贷款本金19499.97元、利息126元、罚息4235.02元、复利 396.11元,合计24257.1元,应予一次性归还,同时,王某强应按罚息利率 22.5%/年从2018年2月1日起持续计算贷款利息至贷款本金还清时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 贷款本金19499.97元、利息126元、罚息4235.02元、复利396.11元,合 计24257.1元,其中本金19499.97元从2018年2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22.5% 计算罚息至款项还清时止;利息126元从2018年2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
22.5%计算复利至利息付清时止。
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贷款逾期后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到 本案中,既包括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又包括借款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支付利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 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且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 逾期利息的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现借款人逾期未还借款,需按双方
约定一次性还本付息并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逾期后按约定的罚 息利率计收利息)。
编写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李湘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