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网约车驾驶人未取得资格证,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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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银联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1326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常熟市银联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 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1日17时45分许,钱建华驾驶苏E8×× ×M小型轿车在常 熟市海虞镇海阳路由南向北行至王市建筑公司路段,车头右前角与进入 机动车道行驶的唐银霞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所载金属方管相撞,造成唐 银霞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于2017年7月15日出具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认定钱建华负事故主要责任,唐银霞负事故次要责任。2017





年7月18日,苏E8×× ×M小型轿车的损失经保险公司核定为10350元,银 联公司为修理苏E8×× ×M小型轿车支出了修理费人民币10350元。苏
E8×× ×M小型轿车于2017年6月9日登记在银联公司名下,使用性质为预 约出租客运。2017年6月22日,苏E8×× ×M小型轿车取得道路运输证,经 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事发时钱建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驾驶员证。
银联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苏E8×× ×M小型轿车作为被保险车辆在 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 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限额131800元)及不计 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及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 及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第八条第六款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不论任何原 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上述 条款以加粗、加黑字体显示。
保险公司认为钱建华事故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符 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公司免责的约定,不予赔偿。银联公司不服,诉至法 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10350元。
【案件焦点】
从事网约营运车辆的驾驶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 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联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 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银联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 机动车损失保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在保险期间内银联公司允许的驾





驶员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银联公司可以依据保险 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的损失。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保险合同约定
的“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 证书,保险人对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不负责赔偿”系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应向银联公司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 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向银联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银联公司亦 未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上述免 责条款对银联公司不产生效力。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 义务。另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实际责 任,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被保险人对有 责任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银联公司车 辆损失10350元。该案判决已于2018年1月15日生效。
【法官后语】
网约车行业飞速发展,网约车产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不 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事运输行业的驾驶员无相关从业资格证,并不能 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不 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另一种意见认 为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要求驾驶营业性机动车必须具备交通运输管 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公司将该条款列为免责情 形并未加重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生 效。本案适用第二种意见。
1.免责条款的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 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本案中保险条款约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对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 何损失不负责赔偿”系保险公司免除自身责任的免责条款。
2.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一般具有提示和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 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 司应在订立合同时对银联公司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3.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要求。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列、独 立,提示义务是明确说明义务的前置义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在 投保单或者保险单中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视为其履行了提示 义务。本案中上述免责条款以加粗、加黑字体标示,保险公司尽到提示 义务。
关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其履行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 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向银联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银联公司也 未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对保险公司履行明 确说明义务进行确认,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4.明确说明义务特定条件下予以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 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 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 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营性道路客





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 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该规定未加重被保险人义务,但属于部门 规章,非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 务并不能被免除。保险公司未尽到对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 对银联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