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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车辆重置费用”,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被侵权人的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的,被侵权人为取得与交通事故发生前被损害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所开支的费用。而车辆购置税属于车主购车时必须支付的费用,属于车辆的重置成本,应当作为直接损失认定,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1800号

【裁判规则】: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职工或家属出借的款项,单位依据达成的还款协议实际履行,若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有效。【案例文号】:(2014)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35号

【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系针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但如果双方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则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加之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因此合法有效。【案例文号】:(2014)民一终字第39号

【裁判规则】:《借款合同》是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复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的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故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案例文号】:(2014)民一终字第278号

【裁判规则】:从借贷金额大小、交付细节、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关系及陈述等方面无法证实借贷事实发生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未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若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该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未生效。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