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授权信用卡盗刷损失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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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某诉某银行上清寺支行信用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5民终693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信用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秀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银行上清寺支行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8日16时26分至33分,王秀某某银行信用卡预授权5笔交 易,金额共计19563元。某银行上清寺支行就上述5笔交易向王秀某手机发送 了短信。16时34分、42分,王秀某的上述信用卡显示操作卡片层冻结码。17 时1分24秒,王秀某报案,《案(事)接报回执》载明,15时1分许,报警人 王秀某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显示是某银行发来的信用卡违约提示,还留有一个 客服热线电话号码,王秀某拨打该电话语音提示说是某银行客服中心,然后就 转到人工客服,王秀某询问该客服为什么会有违约的状况,对方答复称王秀某 的信用卡上还有500元欠款没有还,可以帮助查询处理,询问王秀某的信用卡 卡号和身份证号码,并说要发一条短信给王秀某,要王秀某收到后输入手机上。 王秀某按照对方要求,将收到的验证码输入了手机上,对方答复已经处理好了。 王秀某打开某银行App查看,发现信用卡上的可用额度从20070元变为了487




三、银行卡纠纷 145

元,联系对方一直联系不上,王秀某联系官方客服,发现信用卡被人在某酒店 消费19583元。报警人某银行信用卡消费项目为某酒店2天1晚度假套餐。作 案手法,短信诈骗。
2019年10月29日,王秀某上述信用卡发生4笔交易,交易金额共计 19562元。
2020年9月10日,王秀某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该报告显示,其在某银 行信用卡账户状态为呆账、余额为25273元。
某银行上清寺支行举示了六次通话录音,其中第一次通话录音系某银行信 用卡中心交易核实人员致电王秀某。在该次通话中,某银行工作人员询问王秀 某案涉信用卡的三笔6498元的消费是否是王秀某本人在用卡,王秀某明确回答 不是其本人用卡,并告知其是被诈骗了。某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王秀某卡片已做 保护,并告知王秀某打客服电话挂失或者报警。其他五次通话录音均是王秀某 致电某银行客服的通话内容,王秀某通过客服完成了案涉信用卡的挂失。在某 银行上清寺支行举示的该六次通话录音中,某银行工作人员均未告知王秀某预 授权的止付程序。
【案件焦点】
王秀某起诉某银行上清寺支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 记录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秀某作为信用卡持卡人,有 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卡号、证件信息、交易密码、动态验证码等,其因自己的行 为遭受诈骗,完成预授权,与某银行上清寺支行没有因果关系。其次,预授权 撤销交易的主体是特约商户,而非持卡人,王秀某无权撤销预授权。最后,根 据《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的通 知》规定,某银行上清寺支行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紧急止付指令后,才能做出止 付。某银行上清寺支行未曾收到公安机关的紧急止付指令。综上,某银行上清




146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寺支行没有过错。 判决如下:
驳回王秀某的诉讼请求。
王秀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王秀某与某银行上清寺支行之间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其次,预授权 交易成功只是持卡人同意通过冻结其银联卡账户资金作为享受商品和服务的消 费押金,此时预授权金额仍然存于持卡人账户,只是处于冻结状态。再次,王 秀某在预授权后即发现自己被诈骗,并在银行交易核实人员致电核实交易情况 时明确告知不是其本人在用卡以及被诈骗的事实。但某银行上清寺支行在明知 王秀某被诈骗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停止预授权金额的最终支付,未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最后,发卡行作为专业金融结构,应当在持卡人明确告知不是其 本人消费且要求停止支付的情形下明确告知持卡人如何才能停止支付。本案中, 银行工作人员未告知王秀某止付的具体操作流程,只是告知王秀某应当挂失案 涉银行卡并报警,而事实上王秀某也挂失了案涉银行卡并报警处理,故王秀某 对盗刷交易不承担责任。
判决如下:
一 、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3民初4715号民事判决;
二 、某银行上清寺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秀某本金19562 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实际划扣金额为准);
三 、某银行上清寺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
四、驳回王秀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随着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发卡数量大幅上升,信用 卡已同广大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与此同时,伴着信用卡使用的风险增加,信用 卡盗刷纠纷案件也在成倍增长。当盗刷交易发生后,信用卡持卡人往往基于其 与发卡行成立的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提起违约之诉,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 支款本息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




三、银行卡纠纷 147

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 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 以支持……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 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 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述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一条至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明确在持 卡人与发卡行有效成立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因信用卡被盗刷发生纠纷时,持 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责任认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以及与有过错、减损义务的 规定。
本案中,王秀某与某银行上清寺支行有效成立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王秀 某因信用卡被盗刷请求某银行上清寺支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及罚息,需要 考量以下因素:(1)是否存在与有过错的情形;(2)王秀某是否违反减损 义务。
按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的相关规定,预授权交易成功只是持卡人同 意通过冻结其银联卡账户资金作为享受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押金,此时预授权金 额仍然存于持卡人账户,只是处于冻结状态。本案中,王秀某在预授权后即发 现自己被诈骗,并在银行交易核实人员致电核实交易情况时明确告知不是其本 人用卡以及被诈骗的事实,此时预授权金额并未最终支付。虽然根据《银联卡 业务运作规章》以及《关于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 速冻结机制的通知》的规定,预授权交易成功后,预授权有效期内发卡机构只 有在特约商户发起预授权撤销交易或者收到公安机关紧急止付指令后,发卡机 构才能做出止付,但王秀某作为普通金融消费者不能苛责其对所有相关规则及 流程都熟知,发卡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持卡人明确告知不是其本人消 费且要求停止支付的情形下明确告知持卡人如何才能停止支付。本案中,银行




148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工作人员未告知王秀某止付的具体操作流程,只是告知王秀某应当挂失案涉银 行卡并报警,而事实上王秀某也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告知挂失了案涉银行卡并 报警处理。
综上分析,本案中并不存在与有过错的情形,王秀某作为债权人也未违反 减损义务,因此,王秀某请求某银行上清寺支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并撤销 相应不良征信记录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熊学敏